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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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附件一本表适用于采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事主体名称
广宁县XX镇XX店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张三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广宁县XX镇XX路XX号
场所性质一
(用途)
□住宅【商品房住宅□是□否】
□非住宅
邮政编码
XXXX
场所性质二
是否军队房产□是□否是否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是否集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否
是否一址多照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否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自有/无偿提供
产权人
李四
住所联系人
(具体使用人)
张三
联系方式
138XXXXXXXX
申请一址多照登记申报
□商务办公场所卡座式一址多照【商务办公场所总面积平方米;是否全封闭式或半封式卡座□是□否】
□同一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有投资关系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区管委会同意一址多照
□在申报的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申请一照多址登
记申报
是否申请一照多址□是□否
申请人:
日期:
注:
1、申请人签署说明:
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住宅分类说明:
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3、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说明:
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办公卡座必须是全封闭式或半闭式独立办公卡座。
附件二本表适用于采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
(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六、申请人对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签字):
张三
年月日
注:
申请人签署说明:
未设立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件三本证明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场所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登记机关:
位于广宁县XX镇XX路XX号地址的房屋产权属于李四所有,房屋性质为:
□普通住宅/□商品房住宅/□军队房产/□以上都不是。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
出具证明日期:
年月日
注:
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需要出具本使用证明,作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
该证明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或经济功能区管理委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或下属单位自有或管理的房屋出具本证明。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3、住宅分类说明:
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4、证明如有涂改的无效。
附件四本声明及承诺书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合法、安全,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并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审批。
四、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张三
年月日
签署说明:
申请人签署说明:
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务办公场所卡座式一址多照【商务办公场所总面积平方米;
申请一址多照登记申报
是否全封闭式或半封式卡座□是□否】
□同一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有投资关系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区管委会同意一址多照
□在申报的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申请一照多址登记申报
是否申请一照多址□是□否
附件五本声明适用于在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且通过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其他商事主体使用该场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时使用
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
登记机关:
本人(单位)为广宁县XX镇XX路XX号场所的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该场所原登记的商事主体广宁县XX镇XX店已经没有在登记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已搬迁,本人(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人(单位)与原租户(商事主体)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已失效。
现同意该场所出租给张三,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本人(单位)愿意承担由于该场所使用权纠纷引发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权属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置人是受房屋权属人委托有权管理、处置房屋使用权的人(单位)或取得权属人同意有权转租房屋的人(单位)。
附件六本证明适用于商品房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物业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使用)
本单位是依法登记的物业管理机构,是位于广宁县XX镇XX
路XX号的住宅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该住宅业主为李
四。
兹证明上述住宅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肇庆市
商事主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就将上述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例如:
销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
品···),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已经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物业管理机构(盖章)年月日
注:
1、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2、本证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为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住宅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附件七本证明适用于商品房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使用)
本业主委员会是经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备案的位于广宁县XX镇XX路XX号的住宅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该住宅业主为李四。
兹证明上述住宅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肇庆市商事主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就将上述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例如:
销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
品···),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已经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注:
3、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4、本证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为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住宅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附件八本证明适用于商品房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居【村】委会出具证明使用)
本居(村)民委员会是位于广宁县XX镇XX路XX号的住宅所在小区的居(村)民委员会,该住宅业主为李四。
兹证明该上述住宅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肇庆市商事主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就将上述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例如:
销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
品···),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已经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居(村)委会(盖章)年月日
注:
5、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6、本证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为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住宅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附件九本证明适用于商品房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出具证明使用)
本单位是位于广宁县XX镇XX路XX号的住宅所在小区的管理单位,该住宅业主为李四。
兹证明该上述住宅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肇庆市商事主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就将上述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例如:
销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
品···),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意见,已经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
7、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8、本证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为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住宅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附件十本证明适用于所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使用
住宅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
广宁县XX镇XX店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广宁县XX镇XX路X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
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本业主及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
理工商登记,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四、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五、不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生活环境和正常生
活秩序等生产经营活动。
六、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超出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经营项目(具体
经营范围;例如:
销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七、房屋所有权人及商事主体登记申请人为本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
违反以上承诺,将被视为提交虚假登记申请材料,本业主及商事主体承担所有经
济、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李四
申请人签名(盖章):
张三
年月日
注:
1、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名,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单位盖章。
2、申请人签署说明:
未设立的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件十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使用
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证明
登记机关:
本单位同意张三使用位于广宁县XX镇XX路XX号
场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按“一址多照”方式办理工商登记。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注:
本证明由场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