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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4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7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8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9

第六章特殊情况的处理10

第七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A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等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如有修订,则以经修订生效后的版本为准)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与修订、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六条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并授权董事会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

参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的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工作小组具体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提议股东大会变更或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四)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五)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六)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七)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八)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九)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十)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第九条独立董事负责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独立意见,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十条监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一)负责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监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按照内部制定程序执行。

(二)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拟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领导并组织下设的工作小组开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证券管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拟订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其绩效评价工作。

(二)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订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等事项的建议方案。

(三)组织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监督激励对象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办法及《授予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暂停、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等的建议。

(四)负责本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测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额度等。

(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审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六)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议案准备工作。

(七)负责向国资管理部门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律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财务顾问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六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出的权益失效。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经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公司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缴款、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二十五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进入48个月的解除限售期。

工作小组应在四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日来临时,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若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则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系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拟订解除限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激励对象在四个解除限售期内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上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4、1/4、1/4/、1/4,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批准解除限售方案后,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第二十八条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实际收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40%,超出部分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第三十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

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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