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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文档说明国际关系不同理论流派对国际制度与国际法的作用的不同认识及其启示

讨论题:

说明国际关系不同理论流派(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限购主义)对国际制度与国际法的作用的不同认识及其启示?

一、现实主义(牟盛楠曾逸天温韶婷)

(一)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概念及基本理论

现实主义是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主要流派之一。

在西方思想史中,“现实主义”(realism,在哲学中译为“唯实论”或“实在论”)这一术语的来源可以追溯到近代以前。

作为中世纪哲学中一个占支配地位的学派的唯实论,强调人类的一般观念或抽象概念是一种客观存在,与强调一般观念仅仅是一种符号的唯名论相对;后来在笛卡尔的哲学中,唯实论是指作为人类感知对象的物质乃实际存在,与断言概念的外在对象乃由观念构成的唯心论相对。

在现代国际政治理论中,“使用现实主义一词就意味着肯定真实之所在、现实之所在,”这就是承认冲突乃是国家间关系中固有的现象;现实主义者所关注的就是国际关系中的无政府状态、权力政治和战争的成分。

英国学者E.H.卡尔(E.H.Carr)是国际关系研究中在此意义上最早使用“现实主义”术语的人之一。

现实主义理论的基本假设:

现实主义理论范式的内容是由它的基本假设或命题构成的,它们反映了现实主义者的基本观点。

必须指出的是,现实主义流派由各种各样的相关理论汇集而成,它们的观点并不总是与下述假设完全一致;但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把这些假设作为其理论的基础或实践的出发点。

现实主义理论基于四个主要假设:

第一,国际体系以国家为基础,国家是国际体系中主要的和统一的行为体。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国家是基本的分析单位,无论它们是指希腊城邦国家还是现代民族国家,国际关系研究就是这些单位之间关系的研究。

在国际体系中还存在着大量非国家行为体,如多国公司、恐怖主义集团以及其他跨国和国际组织等,它们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在现实主义者看来,与主权国家相比,非国家行为体的地位总是次要的,国家是具有支配地位的行为体。

第二,从悲观主义的人性观出发,国际政治的本质是冲突,即无政府状态下争夺权力的斗争。

在现实主义思想中,由于生存的需要,人类本质上是相互竞争的;在这种相互的竞争关系中他们所关注的是自己的福利,并渴望成为支配者而不希望为别人所利用。

因此,享有他人的利益和避免为他人支配的欲望是普遍存在的。

结果,在与他人的关系——包括国际关系中,他们致力于获得优势地位,至少在此意义上,人类被认为本质上都是相同的。

这种悲观主义的观点在汉斯·摩根索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得到反映,他认为人类具有某种“权力意志”,这在政治、特别是国际政治中尤为明显:

“政治是争夺统治人的权力之斗争,无论其最终目的如何,权力是其直接目标,获得、维护和宣示权力的模式决定了政治行为的技巧。

”因此,国际政治被现实主义者首先描述为“权力政治”:

它是国家间对立、冲突和战争的舞台。

第三,现实主义规范性理论的核心是国家的生存和安全,因此,在诸多国际问题的排列次序中,国家安全通常处于最高的位置,军事和相关的政治问题支配着世界政治,而经济和社会问题是次要的或低政治问题,前者常常被理解为支配或设定后者发生的环境。

国家被看作是其领土、居民、他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保护者。

现实主义者关注现实的或潜在的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冲突,考察国际稳定如何获得和维持,它如何被打破;还关注作为解决争端手段的武力的使用,以及防止领土完整被破坏。

因此,国家实力是一个关键概念。

第四,国家本质上是根据国家利益进行决策的理性行为体。

一个理性的外交决策过程包括设定目标、根据国家能够获得的各种资源评估所有合理的选择、通过所评估的各种选择实现目标的相对可能性、以及与每一种选择相联系的获益或代价。

按照这一理性决策过程,决策者估价每一种选择,决定其中获益最大化(代价最小化)的一种。

现实主义的思想渊源:

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流派从人类思想宝库中汲取了大量营养,从西方古典时代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历代先贤圣哲的学术成就为现代现实主义理论大厦奠定了基础,其中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Thucydides)、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政治理论家尼科洛·马基雅维里(NiccoloMachiavelli)和17世纪英国哲学和法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的影响最为深远。

英国学者罗伯特·杰克逊(RobertJackson)等将修昔底德、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霍布斯三位思想家的现实主义思想的共同特征总结如下:

第一,人类的国际生存环境是一种不安全的和冲突的状态;第二,人类具有处理安全问题的政治知识或智慧;第三,不存在最终摆脱这种人类状态的可能性,它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特征,即虽然人类具有政治智慧,但不存在对国际政治问题的永恒的或最终的解决办法。

显然,他们的这些观点带有浓厚的悲观主义色彩,但他们对国际政治现实的洞察力却是深邃的,因而不难理解他们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为后世的现实主义者所承继。

(二)在以“权力”为核心的现实主义的传统视野下,国际法是软弱无力的,国际合作是虚弱的,国家是国际关系研究中需要关注的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活动主体,在无政府的世界“自助”才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可靠途径。

这种观点符合冷战时期的一定实际,对于这一时期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发展也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不过,冷战结束后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普遍认同,全球化获得迅猛发展,并在世界范围内向深度与广度方向扩张。

与此相应的,跨国公司的力量迅速壮大,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实践中日益活跃,NGOs也发挥出与日俱增的影响作用。

同时,全球化也给国际社会带来新的全球性问题,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金融风险、跨国犯罪等,这需要各国合作解决,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

这时,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学派的现实主义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尴尬,其不仅没能解释与预测冷战戏剧般的结束,对于冷战后出现的新形势与各种复杂问题,也不能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这无疑是现实主义自建构以来所面临的最大的理论危机,许多观点与研究方法不得不面对革新的压力。

1、现实主义对国际法的传统看法

随着法西斯主义横行以及“二战”的爆发,极力推崇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在维持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的理想主义学派迅速衰落,而崇尚权力与均势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得以崛起,并占据冷战时期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导地位。

在古典现实主义的强势下,不仅同一时期的国际法学经受了极大的冲击,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实践也受到消极影响。

或者说,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成为我们理解冷战时期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实践的一个重要途径。

与国际法虚无主义者的观点不同的是,古典现实主义者基本上是承认国际法的存在的。

实际上,在早期的现实主义者的视野中,他们甚至承认国际法能够在国际关系的权力斗争中对国家行为起到一定的规制及约束作用。

不过,与奥斯汀(Austin)否定国际法存在的原因一样,由于国际法缺乏诸如国内法般的一些法律特征,尤其是缺乏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机构等要素,导致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法的作用一直保持着怀疑态度。

当然,这种怀疑并没有让他们最后得出否定国际法的判断。

事实上,他们趋于把国际法看成是一种存在着重大缺陷的、原始类型的法律。

例如,在《20年危机(1919—1939):

国际关系研究导论》一书中,卡尔对国际法的性质做出如下分析,即“国际法不同于当代国家的国内法,因为国际法是未完全形成、非充分一体化的社会中的法律。

国际法缺乏三种机构,而这三种机构恰恰是成熟的国内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这就是:

司法机构、执法机构和立法机构”;“国际法的这些缺陷虽然十分严重,但也不能因此而不将国际法当作法律,国际法具有法律的所有基本特征”。

同样,摩根索也指出,承认国际法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它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与国内的法律体系一样有效,尤其不是说它在调节和限制国际舞台上的权力斗争方面是有效的。

事实上,国际法就像在某些有文字记载以前的社会,诸如澳大利亚的土著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尤罗克人的社会中所盛行的那种法律一样,是一种原始类型的法律,是一种几乎完全分散性的法律。

在这种观念下,与理想主义者相比,古典现实主义者不仅对国际法的独立性提出怀疑,也对它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表示出极大的轻视(虽然也承认它们对国际政治有“微弱的”制约作用)。

一方面,在他们看来,国际法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其只是国家追求权力的陪衬物,即“国际法除了作为攫取权力的服务工具外,它们实际上毫无用处”;“国际法比法律的任何其他分支,都更受政治的左右”。

为达到追求权力与安全的目标,摩根索等人甚至认为,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际道德,都可以被肆意践踏,因为对自身利益是否有利才是衡量国家对外政策的标准。

用他们的话讲,即是“大量的国际法得以遵守不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存在或者义务的履行驱使,而是因为这种遵守有利于个体国家私利的实现。

当国家的自身利益驱使它们必须做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时,国家唯一的义务就是追逐自身利益”。

鉴于此,现实主义者认为,由于国际法独立性的缺乏,试图通过国际法的途径去解决国际政治问题纯粹是一种“误导”(misguide)

另一方面,在现实主义者眼中,由于强制力的缺乏,所有的国际法都被看成是软弱的(soft)。

国际法软弱无力的根源,卡尔认为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国际社会缺乏司法机构。

国际法本身亦承认,任何法庭无权就法律或事实问题做出能够得到整个社会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常设法庭之类的机构并没有改变国际法的实质:

它只是确立了一些特定义务,国家对这样的义务的接受必须是自愿的。

第二,国际社会没有有效的执法机构。

在某些案例中,国际法确实承认,如果发生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一方享有对违法方的报复权利。

但这只是承认一方实施自助的权利,不是动用执法机构对违法方实施惩罚。

第三,国际社会缺乏立法机构。

国际条约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相互之间达成的契约,而不是国家作为国际立法机构的成员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国际立法”是不存在的。

除以上原因外,摩根索还认为,由于受到国家是否接受的意愿的限制,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强制性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注定国际法在追逐权力与安全的国际关系中基本上处于无用武之地。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古典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法的基本立场是:

国际法一般来说能被遵守,但它们不是至关重要的因素(matter)。

实际上,对于冷战时代国际法的作用与国际秩序的现状,现实主义者表现出了极大的悲观,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Hoffmann)曾用形象的语言描绘了这种状况,即“在虚弱的国际法与强大的国家利益的冲突中,法律不得不低头—并且法学家们,要么向天空以及有关国家举起拳头齐唱哀伤的悼歌,要么用一种更为复杂的屈从或奉承姿态结成为国家行为的合理性辩护的团体”;“法律之所以低头,是因为它们追捧的是一种‘道德’,而不是一种‘现实’问题。

实际上,法律是如此虚弱的用一种不现实的方法去规制国家行为,以至使得它们自己已经不属于现实政治中的一部分。

如果国家的生存不是一个法律所关心的问题,或者更进一步说如果现有国际体系是一个连续激起生存问题的体系,那留给我们的是一个悲哀的结论,即在关键问题上,国家仍然在践踏国际法。

无疑,古典现实主义者所坚持的这种对国际法的作用与独立性一味排斥以及悲观为基调的立场,无论是对同一时期的国际法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发展,都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就如学者指出:

“诸如霍夫曼所揭示的古典现实主义者有关国家在关键的国家利益领域不受法律所限制以及国际法不属于政治现实的一部分的观点,将使国际关系学者缺乏研究国际法的全球化背景下现实主义的理论转型与国际法动力。

实际上,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研究国际法的国际关系学者还是偏少。

”因此,古典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排斥或消极态度对国际法的影响确实更多是负面的。

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形势的变迁,古典现实主义对权力与利益的绝对强调的观点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相互依赖日益紧密的现实世界,对其观点与方法论上的更新被提上了日程。

这在华尔兹的理论中最先获取突破,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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