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通过债务重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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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通过债务重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企业如何通过债务重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内容提要】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因受房地产行业走跌等因素影响,我国建筑业企业工程款拖欠现象较为突出,一度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

大量工程欠款的增加,导致一些建筑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举步维艰。

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用各种方式清收欠款,保全企业资产。

其中债务重组的方法可以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现象。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债务削减、债务豁免、债务抵销、债转股、以物抵债、债务转让等方式对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

本人试着探讨主要债务重组方式即债权转股权、债务转让、债权转让、债务抵消各自含义、操作要点,为企业清欠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债务重组工程款拖欠

一、债务重组的含义

(一)债务重组含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债务削减、债务豁免、债务抵销、债转股、以物抵债、债务转让等方式对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

其法律本质是债权债务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或法院裁决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1.债权金额变动

债权金额变动包括债务削减与债务豁免、债务抵销。

⑴债务削减是债权人对债权金额作出让步的行为,如减少本金、降低利率、免除违约金等。

⑵债务豁免是债权人穷尽手段清欠无果,放弃全部债权,从复杂的债务链中抽身而出。

债务豁免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按规定应当核销的欠款,若有回收可能则根据“销账不销案”原则处理。

⑶债务抵销。

其本质是债权人、债务人就互负债务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进行冲抵。

2.债权性质变动

债权性质变动包括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

⑴债转股的法律本质是债务人以其企业股权清偿应付债务。

⑵以物抵债的法律本质是债务人以其所有财物清偿应付债务。

3.履行主体变动

履行主体变动主要指债务转让、债权转让。

⑴债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由债务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其实质是债务人的变更。

⑵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由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其实质是债权人的变更。

二、债权转股权

(一)债转股含义

1.含义

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转股产生两个法律后果,即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股权法律关系产生。

2.意义

债转股一般选择债权数额较大,且转股后能降低负债率,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法人。

债转股对于及时清理工程欠款,优化企业资产结构,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如A建筑公司承包施工B汽车公司厂房工程。

B汽车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

后经双方协商,约定将A建筑公司的1000万元债权转换为A公司享有对B汽车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

债权转让后,建筑公司不再直接主张工程款,而是将工程款债权作B汽车公司的相应股权,其成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之一,最终实现清欠目的。

(二)成立要件

1.主体资格合法

⑴债权人的主体资格

拟债转股的债权人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依法能够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检察官、法官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不能成为债转股主体。

⑵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只能是境内设立的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可能无效,可能可撤销。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债转股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具体要求有:

⑴拟转债权本身合法

拟转债权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务不得作为股东出资,因此以履行劳务为支付内容的债权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14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故以履行劳务为内容的债权不能办理债转股。

⑵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后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股权比例的要求,对于禁止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债权转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审批程序合法

拟转债权的审批程序合法。

《办法》第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股权应当先报请商务部门审批,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才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操作要点

1.选择对象

目前可办理登记的债权转股权有三种情形:

(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可以优先考虑的债务人:

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资产负债率虽然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要求货币支付或以物抵债等。

2.签订协议

⑴签订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应明确债务人应履行债务金额,这是债转股的前提。

⑵签订债转股协议。

具体要求有:

①应审查协议条款是否完备。

主要条款有: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债的形成依据、时间;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债权交割方式及期限;转股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期;订立协议的时间和地点。

②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特别是债务人有无取得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即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上述决议应当明确公司股东同意以债权转为股权作为投资及拟转债权的评估金额、拟增加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3.评估验资

《办法》第7条规定: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

审计和资产评估应采用同一基准日。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还要有明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依据、折股比例、评估结论。

《办法》第8条规定: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

该验资报告应当载明债权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同时载明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其次应载明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等情况;最后对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应审查验资证明是否载明其批准的情况。

4.变更登记

双方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债务人住所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办法》第9条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其中章程作相应变更或形成章程修正案。

该章程修正案应载明债权出资事项,其中出资方式具体可标明“债权转股权出资”。

三、债务转让

(一)债务转让含义

1.含义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2.意义

建筑业企业对外负有债务,可通过债务转让形式,减少本身所负有的债务。

A房产公司将其开发丽江小区房产项目发包给B建筑公司施工,B公司与C商品混泥土公司签订了商品混泥土买卖合同。

(其中,C公司系A房产公司下属子公司)2013年4月1日,C公司向其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B建筑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180万元并支付利息80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即由B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180万元和利息10万元;逾期支付的,加付违约金20万元。

但因A房产公司拖欠B公司工程款,B公司无法根据生效调解书约定时间支付190万元。

2013年12月10日,B公司主动在找到A房产公司董事长,与其商量,将B公司拖欠C公司货款及利息190万元债务转让给A房产公司。

基于C混凝土公司系A房产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所以三方很快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

前述案例中,根据生效调解书规定,B公司对C混凝土公司负有190万元应付债务。

通过三方协商,B公司成功该其对C公司债务转让给第三人A公司承担,减少债务金额。

(二)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区别

1.合同主体是否变动

若全部债务转让的,该合同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在合同债务尚未归还之前,原合同债务人地位不变。

2.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债务转移后,第三人承担了原债务人全部责任;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同意履行,也可拒绝履行。

3.不履行债务的后果不同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履行代为履行义务的,由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转让条件

1.债务本身合法有效

所转让的债务合法有效是债务转让的前提。

2.债务性质可以移转

如与债务人的人身属性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

3.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据此,债务人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合同债务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行为无效。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效

[裁判要旨]

债务人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合同债务转让给他人,法院判决该转让无效,债务人应按原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三叶草餐厅工程装修合同》。

后被告王某出具结算单并注明:

“至2008年6月止,共欠张某工程款12万元,王某”。

此后,被告王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未付。

2009年2月,王某与李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王某转让三叶草餐厅全部股份,债权和债务以及工程欠款给李军。

李军出资叁拾玖万整。

法人变更给为李军。

以后及之前一切权利义务和欠款与王某无关。

”原告张某向王某催款,王某以债务已转让为由拒绝归还。

张某被迫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三叶草餐厅工程装修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王某作为三叶草餐厅的业主,应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009年2月,被告王某与李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两人协议将该餐厅的债权、债务以及工程欠款转让给王军,该约定涉及债务的转让,按照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现该转让协议,未经本案原告的同意,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王某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并维持原判。

4.各方意思表示真实

各方当事人有关债务转让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隐瞒企业亏损签约撤销债务转让协议

[案件概要]

D公司作为债务转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应如实告知连年亏损事实。

但D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实际履行支付协议。

债权人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02年2月起,原告B动力公司为S公司加工印刷机墙板等产品。

2005年3月,B公司与S公司、D公司就支付事宜达成《结算协议》一份。

该结算协议约定,S公司尚欠B公司货款150万元,B公司同意S公司将150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D公司,由D公司取代S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2005年6月后,D公司开始还款,每月还款5万元,并于2007年12月底前结清。

协议签订后,D没有履行协议。

该公司工商档案材料表明,D公司2003年度经营亏损,净利润为-800万元,已资不抵债;2004年度税后利润为-1100万元,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于是B公司起诉要求撤销三方债务转让协议,继续向S公司主张债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D公司为承接S公司对B公司所付的债务,与B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时,负有将自身经营连年严重亏损的情况如实告知的义务,而D公司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对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于是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

一审判决后,D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

债务全部转让的,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

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部分转让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抗辩权随之移转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

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3.从债务随之移转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

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六)债务转让要点

1.签订债务转让合同

《债务转让合同》内容应当详尽、具体,且明确债务转让金额、转让后果、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2.履行相应法律手续

(1)债权人应当在债务转让合同上签章认可。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合同上盖章,仅是存在事后收款行为或其他配合行为,不能推定其同意接收债务。

(2)如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应办理批准。

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基本含义

1.含义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其并不改变合同债权的内容。

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2.现实意义

债权人可以将到期债权转让给特定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出售给不特定的第三人。

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

如:

上海A纺织机械厂(简称A厂)对新疆某纺织企业(简称S企业)享有债权200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

而A厂长期与上海B纺织进出口公司(简称B公司)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B公司尚欠S企业500多万元的贷款。

A厂指派章律师负责清欠。

章律师调查后发现S企业销售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但拥有B公司的债权。

章律师再三作工作,S企业领导终于同意将其对B公司全部债权中的200万元转移给A厂。

最后,凭借着A厂与B公司良好关系,A厂只用一周时间即收回全部款项。

(二)债权转让在建设工程领域运用

1.工程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能否转让曾引发争议。

反对者认为工程债权不能转让。

如果允许转让,将无法确保工程质量。

另外,一些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更未进行结算,转让金额无从计算。

我们认为工程债权可以转让。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工程债权转让,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得转让。

那么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有效。

【案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裁判文书选登”刊登了《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判决书。

审判长冯小光。

2007年10月16日)

2.债权转让可取得工程款

对于欠款数额较大的三角债、连环欠款也可债权转让方式来清欠。

如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总承包人拖欠材料商、劳务工程款,总承包人可将其对业主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材料商、劳务公司,来抵消自己的债务,由第三人直接向业主追索欠款。

如此,减少总承包人应付债务,变相起到清欠效果,同时避免与业主诉诸法院、兵戎相见。

2012年7月,某街道办事处将其新建办公楼工程发包给街道下属某村办建筑公司施工。

合同约定工期为10个月,固定总价500万元。

该公司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形式转包给朱某实际施工。

2013年5月,该工程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到97%(扣除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时一次性退还)。

但街道办事处总是拖着价款未支付,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基于该建筑公司系该街道下属村办企业,建筑公司不敢也不愿意起诉街道办事处。

一方面是办事处拖着巨额资金未归还;一方面民工工资急于支付。

最终经高人指点,建筑公司决定将其全部债权转让给朱某,由朱某自行起诉街道办。

一个月后,建筑公司将一纸《债权转让通知书》发给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收到过,不以为然,也没有任何回复。

随后,朱某将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

这时,街道办事处才恍然大悟,原来前次所收函件就是为了本次起诉。

3.可以抵消对外债务

债权人将债权出售给特定第三人,可以用于抵消债权人对第三人所负有的到期债务。

如A建筑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担了对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该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建设单位尚欠A公司工程款1000多万元。

为尽快收回欠款,A公司采取了债权转让方式,将其中的900多万元债权转让给合作方,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抵消了A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额债务。

(三)债权转让操作要点

1.属于可转让债权

(1)不属于约定情形

《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精神。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某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2)不属于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种情形不得转让,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不属于过期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就意味着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了。

若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转给第三方,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复存在,而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很难得到债务人的认可,从而成为无效债权。

2.应当通知到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规定既尊重了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又防止债权人权力滥用。

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而对债务人无效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以此为由而拒绝履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某镇进行旧城镇改造期间拖欠A建筑公司工程款30万元。

A公司多次催讨后,该镇政府将县计委分配给他的1000吨水泥票转让给了A建筑公司。

两个月后,恰逢水泥涨价,A建筑公司到水泥厂要求提取水泥,但该厂不同意A建筑公司提取。

A建筑公司遂起诉水泥厂,要求水泥厂向其交付水泥。

[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镇政府将水泥票交给他,且原告已通知水泥厂。

但被告辩称,从未收到任何债权转让通知。

[裁判结果]

庭审中法院责令原告提供已经通知的书面依据,原告未能举证。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镇政府在转让债权时通知了债务人水泥厂,所以镇政府的转让行为对水泥厂无效。

被告水泥厂有权拒绝向原告交付水泥。

最终驳回原告对水泥厂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债务人可以其未收到通知为由而拒绝履行。

所以受让人应督促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否则有可能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3.应当书面方式通知

对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债务人。

最好邮政快件加公证送达,可避免不必要争议。

(四)债权转让后果

1.受让方取得债权

只要债务人收到债权人的通知,该权利转让即生效,即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便归受让方所有。

2.债务人取得抗辩权

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扣除债务人已支付金额。

债务人有权行使抗辩权,主张从履行款扣除已支付金额。

债务人可对让与人行使抗辩权

[案件要旨]

债权人有权将其债权对外转让,但其负有告知原债权真实金额义务。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李某曾向同事王某借款15000元,该借款于2013年12月到期。

2014年2月1日,李某无力还款,便将张某欠李某本人的欠条(金额15000元)转让给王某,二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后王某向张某多次催讨无果,2014年1月,王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辩称:

其已向李某还款5000元,并出具李某于2013年12月30日写的收条一张,称自己只需再向王某偿还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张某既然已经还了5000元给李某,那么他就只欠李某10000元,李某转让给原告债权其实也就只有10000元,待张某还完10000元以后,原告仍可以向李某主张剩余的5000元。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五、债务抵消

A建筑企业为B商品混凝土公司承建办公大楼。

经结算,B公司还应支付A公司工程款500万元;同时A公司在承接其他工程期间,拖欠了B公司货款490万元。

A公司遂向B公司提出用工程款债权500万元的490万元抵消货款债务490万元,差额债权10万元予以放弃。

B公司欣然同意,双方当即达成抵消债务协议,避免了争议和诉讼。

(一)基本含义

1.含义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2.分类

抵消有两种:

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1)法定抵消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双方均享有抵销权。

当事人欲产生抵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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