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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案件参考

六、案例分析

(一)A医院于2010年7月从B医药公司购进货值1020元的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规格2ml:

0.2g)600盒。

2010年10月,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时予以抽样,经检验发现,该批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是假药。

检验结果发出后,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扣押120盒,此时A医院已销售所得962.88元。

经立案调查,查实:

A医院购进该批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规格2ml:

0.2g)的购进票据齐全,但未做验收记录,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药品伤害的情节。

该批药品的供货商B医药公司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入库记录显示购进600盒,但无法提供该批阿米卡星注射液(规格2ml:

0.2g)的购进票据。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一、对A医院以涉嫌使用假药立案。

A医院虽然未做验收记录,但《药品管理法》并未要求其建立验收记录,也不能仅凭无验收记录就认定未进行验收,如医院建立有验收制度,在调查中也证实了医院进行了验收,并提供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且购进渠道合法,购进票据齐全,那么处罚如下: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

1、没收违法使用的假药硫酸阿米卡星120盒。

2、没收违法所得(962.88减1020除600乘480)146.88元。

如果医院未建立购进记录、未制定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应处罚如下: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

1、没收违法使用的假药硫酸阿米卡星120盒;2、没收违法所得962.88元;3、并处假药货值金额(1020元)2倍的罚款2040元(处罚裁量依据省局裁量轻微标准)。

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责令A医院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制定进货验收检查制度。

二、对B公司以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销售假药立案。

处罚如下: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六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

1、对无购进票据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假药硫酸阿米卡星120盒;3、没收违法所得962.88元;4、并处假药货值金额(1020元)4倍的罚款4080元(非法渠道进药品导致假药流向市场从重处罚)。

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非法渠道购药及未索取合法票据的行为立即改正。

(二)A保健品公司(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自2011年5月2日开始假冒知名药企B公司(系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生产药品板蓝根颗粒。

2011年5月30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当场查获假冒B公司的药品板蓝根颗粒60大箱(包装完成),小包装袋30万个,中包装袋3万个,大包装箱600个,半成品颗粒20桶,计450公斤,现场生产设备8台。

经调查,该保健品开发公司生产涉案假药货值40万元,销售违法所得30万元,其假冒商标及包装系某印刷厂承制。

经检验,假冒的药品板蓝根颗粒[检查]项下(溶化性)、(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新的刑法修正案对生产、销售假药重新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5月1日实行,因此A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犯罪。

涉案金额40万元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B公司的产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某印刷厂则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对A保健品公司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法225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213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140条)移送公安机关。

二、对某印刷厂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移送公安机关。

三、刑事犯罪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对A保健品公司以涉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及生产、销售假药立案。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

1、没收违法生产的假药、包装材料、生产设备;2、A保健品公司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3、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4、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假药货值金额(40万元)5倍的罚款200万元。

(由于假药犯罪的刑罚罚金无明确规定,刑罚的罚金与行政罚款可相互冲抵。

(三)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该县A妇幼保健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药房正在使用由该县B医院配制的制剂制霉菌素阴道片,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允许其调剂使用的批准文件。

经调查,B医院具有配制制霉菌素阴道片合法资质,B医院没有向A妇幼保健院开具销售票据,但承认向A妇幼保健院销售了制霉菌素阴道片;A妇幼保健院购进后也没有制作购进记录和实物账册,但承认制霉菌素阴道片从B医院制剂室购进。

执法人员收集到了该药房留存的上述药品的处方102张,处方显示当事人已使用B医院配制的制剂制霉菌素阴道片121盒,货值金额1210元。

药房尚有库存制霉菌素阴道片12盒。

A妇幼保健院为合法医疗机构。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一、对B医院以未经批准销售制剂立案。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30元;2、并处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1330元)一倍罚款1330元(主动配合调查、承认错误、危害后果轻微)。

同时,对其销售制剂的行为责令改正。

二、对A妇幼保健院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立案。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制霉菌素阴道片12盒;2、并处非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330元)二倍罚款2660元(主动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

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非法渠道购药、未建立购进记录及未合法票据的行为立即改正。

(四)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0日,A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市B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隐蔽地点存放有一批该市C医疗机构配制的活血通络胶囊。

经进一步调查,该批活血通络胶囊是C医疗机构制剂室工作人员王某擅自从制剂室做假账骗出放在B药品批发企业,让其代为销售的。

对于此批药品,B药品批发企业未建立购进记录。

王某供述,该批活血通络胶囊未经检验,并已在该医疗机构使用。

B药品批发企业存放的该批活血通络胶囊,全部由无业人员张某向30家农村基层药店销售,该企业为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为其开具的销售凭证标注的为其他药品名称。

问题:

请对该案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分析:

1.请列出此案件中共有几个违法主体?

C医疗机构配制的活血通络胶囊未经检验即使用,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第三款第

(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B药品批发企业在明知王某个人销售制剂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仓库,并为张某销售假药提供资如果王某和张某相互不认识,双方无销售制剂的约定,那么,B药品批发企业在明知张某无证经营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情未予以说明,在本案中不做定性)。

30家药店在与张某进行交易时,虽然张某持有B公司的资质,张也提供了票据,但药店应该知道B公司不能经营医院制剂,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因此、药店均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同时,张某提供的票据开列药品与实际不符,药店依然购进,违反了GSP的规定,而其销售假药是非法购进造成的。

因此,本案的违法主体如下:

⑴、C医疗机构使用假药。

⑵、张某销售假药。

⑶、B药品批发企业为王某、张某无证经营提供条件。

⑷、30家基层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销售假药。

⑸、王某无证经营且销售假药。

2.分析案情,分别列出各违法主体的违法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及依法处罚建议。

A、C医疗机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B、张某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

C、B批发企业为王某提供仓库,为张某提供资质文件及票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罚。

D、30家药店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四十八条、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票据与实物不符的行为予以警告的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E、王某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四十八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并在处罚幅度内予以从重。

(五)D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对A药店经营的质量可疑药品B进行了抽验,经检验为劣药。

A药店提供的销售凭证显示,该药品是从E市的F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经向E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F药品经营企业未向A药店销售药品,销售凭证不是F药品经营企业开具。

经对A药店进一步调查,其法定代表人承认该药品系从个人手中现金购进,销售凭证为自制,销售人员已无法联系。

A药店为合法药品零售企业。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A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销售劣药,同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未索取所购药品的增值税发票又违反了国食药监械安[2009]283号文的规定,但非法购进是因,销售劣药是果,因此:

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未索取所购药品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警告并限期改正。

(六)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实A医院自2011年5月1日至6月3日,共从E市C实业公司制氧厂购进医用氧气650瓶,将C实业公司制氧厂发票入账,已使用600瓶,销售收入48000元,尚存50瓶,购进价格每瓶30元,货款1950元已汇至C实业公司制氧厂账户。

C实业公司制氧厂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销售的氧气瓶和说明书上标示品名为医用氧,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系假冒。

A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1、C实业公司制氧厂生产的医用氧所标示的药品批准文号系假冒,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该批氧气为假药,C实业公司制氧厂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医用氧,并标示假冒药品批准文号,并在且其所制的氧气氧气瓶和说明书上标示品名为医用氧,其主管故意明显,应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查处并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假药货值金额(1950元)5倍的罚款9750元。

2、A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其购进氧气主要用于临床病人,不可能存在主观故意使用假药,且C实业公司制氧厂在其所制的氧气氧气瓶和说明书上标示品名为医用氧,并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具有蒙蔽性和欺骗性,A医院从主观上也不可能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生药品购进业务,因此,对A医院应以使用假药立案查处,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使用的假药医用氧50瓶;2、没收违法所得46050元。

(七)2011年5月21日,A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市B医院查获标示C市某医院配制制剂的肠炎胶囊30瓶,标示批准文号为豫药制字Z04140046。

同时在B医院肛肠科医生李某的办公桌内查处处方2张,显示已销售患者肠炎胶囊14瓶,每瓶售价70.00元。

该医院称上述制剂是从C市某医院调剂使用的,但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批件和购进票据。

经向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C市某医院没有取得该制剂的批准文号,没有配制过制剂,从未向B医院销售过上述制剂。

在后续调查中,B医院始终没有说清上述肠炎胶囊的来源。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C市某医院没有取得该制剂的批准文号,没有配制过制剂,说明A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B医院查获标示C市某医院配制制剂的肠炎胶囊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二)项的规定为假药。

B医院始终没有说清上述肠炎胶囊的来源,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批件和购进票据即证明不了购进的合法性,不合法即违法,因此对B医院应以非法购进药品立案查处,鉴于其购进的制剂为假药且拒不提供假药的购进渠道,属于故意隐瞒真相,隐匿真实的购进数量和购进单位,造成假药无法追踪。

应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立案查处,并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B医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购进的假药肠炎胶囊30瓶;2、没收违法所得980元;3、并处违法购进假药货值金额(3080元)五倍的罚款15400元。

(八)A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07年5月30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B大药房涉嫌无证经营,当场固定证据销售票据11张,决定对相关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当即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所附物品清单表明未对散装药品进行清理登记,将药品运至A食品药品监管局仓库存放。

经调查查实,B大药房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是零售,而11张票据中有9张票据显示销售对象为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货值金额2228.8元,违法销售所得1938.1元。

在先行登记保存后第6天,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己登记保存的药品进行了清点,重新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将药品仍存放在A食品药品监管局。

在第二次登记保存后第10天下达了《行政处理通知书》。

定性:

B大药房11张票据中有9张票据显示销售对象为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定性为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为无证从事药品批发行为。

此种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意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之规定,1.责令停止从事药品批发业务;2.没收违法销售药品(详见没收药品清单)和违法所得1938.1元;3.并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5572元,罚没合计3876.1元。

问题: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找出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述理由。

1、A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B大药房涉嫌无证经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应对涉案药品及相关材料(当场固定证据销售票据11张)予以查封或扣押,根据《行政处罚法》37条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也行,如就地查封或扣押、先行登记保存加封条可以,但异地查封或扣押、先行登记保存就必须详细登记物品清单(或装箱加封条,统计箱数),A食品药品监管局未清点而转移至本局仓库显然错误。

2、既然B大药房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药品为正常经营的药品,系在其药房存放,如证明不了该批药品为销往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解除先行登记,发还药房,或者对照上述9张票据核对后与票据上产地、品种、规格、批号一致品种扣押。

即便是重新先行登记保存,依据《行政处罚法》37条的规定,7日内也应作出处理决定,A食品药品监管局10内才作出行政处理明显错误。

3、B大药房从事批发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时间在后,因此,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第4款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处罚。

4、对B大药房从事批发的行为可以责令改正,令其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变更,但责令停止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A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作为处罚内容显然错误。

5、对在B大药房内存放的药品,并不能证明其是销往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予以没收,错误。

6、违法销售货值金额计算错误,应是包括未销售的和已销售的即4166.9元。

(九)2010年5月6日,A食品药品监管局查明辖区内一药品批发企业有如下违法事实:

1.非法配制销售肤消净等三种制剂,货值金额9320元,违法所得10718元。

2.销售标示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90盒和感冒片86瓶,货值金额3672元,违法所得出773.6元。

以上两种药品经标示生产厂家核实并出具有证明确认为假冒产品。

3.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一次性输液器5件,货值2000元。

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

(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非法配制销售制剂行为,给予没收原辅材料、半成品、未售出的制剂及其相关材料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处配制销售制剂货值金额4倍罚款。

2.对销售假冒药品行为,处以没收尚未售出的假冒药品,并处假冒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

3. 对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000元。

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案情,回答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该药品批发企业配制肤消净等三种制剂的行为实际就是无证生产药品的行为,其配制的制剂及所销售的标示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和感冒片,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1、处罚决定中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二)项,不准确,该款项是假药定性项。

2、处罚决定中违反项没有《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3、对批发企业的销售假冒药品处罚中不显示没收违法所得,失误。

4、对无证经营经营一次性输液器的行为,处罚应在5000—20000元。

(十)2011年6月10日,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药店销售的多潘立酮片质量可疑,且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该批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该批药品为假冒产品。

经对该药店负责人王某调查,上述药品系由自称为B市D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李某”送货上门的,且在购进时该药店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药票据。

经向B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D药品批发企业无“李某”此人。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GSP均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索取、查验、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药票据,A药店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照成不合格药品进入药品流通渠道,主观故意的行为明显,因此:

A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三十四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八十条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

同时,对未索取合法票据应责令改正。

(十一)2011年6月1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A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的标识为B公司(异地)生产的壮阳春胶囊,销售时故意将药品外包装去掉,情况可疑。

经向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确认该药店提供的药品销售凭证不是生产企业开具,向药店销售药品的销售人员韩晶也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业务员。

韩晶持有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已超过有效期,案发后失去联系。

壮阳春胶囊购进20盒,销售15盒,剩余5盒,购进价格每盒41元,销售价格每盒50元。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首先,对A药店的壮阳春胶囊真假进行确定,抽验或发函协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生产企业销售人在销售药品时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注明销售区域及委托时限,第十二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索取、查验、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药票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及GSP均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进行验收,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文要求销售、购进药品要开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A药店既未按规定验收,又未按规定索取票据,同时在韩晶持有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已超过有效期且外包装破损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壮阳春胶囊,属于主观故意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因此:

对A药店应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立案查处,并在处罚幅度内从重。

若药品为假药,则以销售假药立案查处,并在并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处罚如下: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六条、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文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壮阳春胶囊购进5盒;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4倍的罚款4000元;3、对违反GSP及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文的行为予以警告。

同时,下达责令改正

(十二)2011年6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A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的标示为海南天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速宁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4417)可疑,A诊所提供了海南天宇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及一张药品出库单,但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厂家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

经向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海南天宇药业有限公司不是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神速宁胶囊药品批准文号为伪造。

A诊所共购进该药品130盒,销售110盒,库存20盒,零售价格每盒93元。

厂家业务员在案发后与当事人失去联系。

A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生产企业销售人在销售药品时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注明销售区域及委托时限,第二十四条要求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索取、查验、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药票据,A诊所既未按规定索取票据,也未索取业务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质材料,造成购进的“神速宁胶囊”为假药,属于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因此:

对A诊所应以销售假药立案查处,并在处罚幅度内从重。

处罚如下: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神速宁胶囊20盒;2、没收违法所得10230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2090元)4倍的罚款48360元;同时,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A诊所未按规定索取票据,也未索取业务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质材料的违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

(十三)2010年3月,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B医药连锁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中库存的标示广州某药业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片的包装与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不一致,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为“呼吸道感染、脑膜炎、胃肠道感染、泌尿道感染、淋病菌感染”,其中“脑膜炎”在说明书上未标示。

经调查,上述盐酸环丙沙星片确为广州某药业生产,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脑膜炎”未经国家批准,也与其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的不一致。

经查,该公司售价19.5元,有购进发票和验收记录,索取了供应商资质。

问题:

该案依法应如何办理?

(包括违法主体、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等,并简要进行案件分析)

上述盐酸环丙沙星片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B医药连锁公司在购进该批药品时有购进发票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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