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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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来到马埠中学,和同学们坐在一起,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些问题聊一聊。

在讲正题之前,我首先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三个概念”。

“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

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这一点很重要。

为了便于同学们理解和记忆,我今天的讲座主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展开,以让你们达到学习的目的。

下面我将分为以下几大部分来进行今天的讲解。

第一部分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对同学们来讲不是很陌生,但对二者的区别恐怕就不是很清楚了。

(临时将几个案例区分违法和犯罪:

盗窃、敲诈勒索、伤害)违法,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年成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这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改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那么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情节特别轻微可免予处罚,但要予以训诫。

再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呢?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17条2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同学爱招惹是非,以大欺小、打架斗殴、强索或偷拿别人的钱财,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严重的话就要进监狱的。

第二部分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的认知能力和掌控情绪能力

下面我开始讲述第一个案例:

一个十四岁的中学生投毒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5年5月的一天,该学生为搞恶作剧,将自己买来未吃的豆奶用注射器将毒药注入豆奶袋内,而后将这袋有毒的豆奶放进了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坐该座的学生喝了这袋有毒的豆奶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投毒的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人吃了只会拉肚子。

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来处于人生中最美好快乐的时候,却因为对事物的不了解,明辨是非能力的不足,造成了严重后果。

不仅断送了自己的一生,也断送了一个无辜幼小的生命。

正如本案中的那个同学所说,他并不想杀人,并不知道这个毒药的毒性可以致人丧命。

他的初衷仅仅是弄个恶作剧。

同学们,相信你们也在为这个与你们同龄的同学惋惜,但惋惜是不够的。

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凡事三思而后行,当你做每件事情时,先想想这件事到底对不对,该不该做,做了之后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切记冲动是魔鬼!

某校一男生于某在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另一年级学生刘某故意将足球踢到了离球场较远的地方而恼怒。

于某对刘某说,“你这人怎么这样!

”,刘某不服气地冲过来边说“我哪样?

!

我哪样?

”一边用微微隆起的肚皮顶蹭对方。

于某觉得刘某无理还欺负人、挑衅,气得他忍无可忍,冲动之中上去就给了刘某脸上一拳,这一拳将刘某的双侧鼻骨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学生于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拘役,缓刑一年的刑事处分,并对刘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进行了经济赔偿。

你们处在青少年时期,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并且不计后果,不懂得负责任。

案例中的于某肯定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起争执的原因也只是同学间的小摩擦,却因为一时没有掌控好自己的情绪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因此,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要理智,切忌用拳头或其他武力代替说理,避免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

同时,还要注意在平时任何时候都不要与同学争执。

争执中容易情绪失控,争执不下,会造成内心的不快,继而会因不服气、丢了面子等原因,激情膨胀,有可能会失去理智走向极端。

在未成年的一些激情犯罪中,因“争执”导致犯罪的并不鲜见。

在他人争执时,不参与。

你可以善意地劝导,以免同学间因“争执”产生不悦情绪,并第一时间向老师汇报,免得“争执”升级发生不测,造成不应有的后果。

第三部分自觉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基本的社会规范,坚决抵制外界的不良影响

据分析,15-20岁是犯罪的危险期和高发期。

你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型,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淡薄,好奇心和模防力很强,认知能力较差,自控能力弱,情绪易偏激。

如果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影响自己一生的前途。

以下几个真实的案例就是讲述了几个原本优秀的孩子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先讲一下网吧的危害,由于青少年自身控制力不足,往往把网络当成自己的“精神寄托”,把大部分时间用在上网聊天、游戏上,浪费了宝贵的学习时间不说,还引发了许多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容易引起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健康成长。

这是发生在2008年的一个案件。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网吧玩游戏。

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

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要钱。

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过去向方某要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

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

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钱。

其中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同意。

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个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方某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倘若不是因为沉迷于网络游戏,刘某也不会威胁自己的同学要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伤害。

网络是把双刃剑,不可否认它有其好的方面,比如可以让我们更多的了解这个世界,开阔我们的视野。

但对于正处于叛逆期和成长期的你们而言,它的弊往往大于利。

因为它的虚拟性,你们无法了解它的真假虚实。

比如有同学在网上交朋友,与陌生人聊天,却并不清楚他们的真实情况,不能判断能否与他们深聊或者交往。

未成年女生与男网友见面而后被侵害之事屡见不鲜,这难道不是给我们最好的警示吗?

当然,我并不是反对与网友聊天谈心,但若对方提出见面,我们应学会拒绝。

无论怎样,现实当中教导我们做人,帮助我们成长的是家长与老师,遇到困难我们应第一时间向他们寻求帮助,而不是网友。

我们应学会区分现实与虚拟世界,不要沉溺于网络的虚拟世界。

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半是因为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结识,因为羡慕他们的所谓潇洒,由此沾染上了许多恶习。

有这样一个案例,钱某原系一高中学生,以前学习成绩一直很好。

在他高一暑假的时候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张某等一伙人,他见张某比自己才大三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出手大方,经常带他到网吧、游戏厅玩。

他很羡慕张某,天天跟他玩,自己的钱用完了,就让张某来盗窃本校食堂钱物。

后来发展到馏门撬锁盗窃居民住宅被抓,后被判刑。

他后悔,他说:

“我当时只想到玩,没有意识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也没有想到会发展的现在这一步。

我多么想参加高考上大学,我没想到会有今天的结果。

”但法律是无情的,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如果不是受张某等社会混混的影响,原本优秀的钱某或许现在已经坐在某一个大学的教室里继续深造,成为家长和老师的骄傲,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可仅仅就是因为羡慕张某等所谓的自由,潇洒,放弃了自己美好的前程,最终走上不归路。

同学们,案例中张某之类的人想必在你们的身边也有,他们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他们的潇洒不是真正的潇洒,是在挥霍自己的青春,挥霍父母老师对他们的教育。

这种人是为社会所不齿的,希望同学们远离他们,珍惜自己的青春,洁身自好。

第四部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杜绝不良恶习

从司法实践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有一个从不良行为→违纪→违法→犯罪的发展过程。

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发展到违法行为,甚至导致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13种不良行为:

  

(一)吸烟;

(二)酗酒;(三)旷课;(四)夜不归宿;(五)携带管制刀具;(六)辱骂他人;(七)打架斗殴;(八)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九)偷窃;(十)故意毁坏财物;(十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十二)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营业性互联网、歌舞厅等场所;(十四)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预防上述不良行为的发生,是从源头上预防犯罪、预防被害的有效措施和途径。

先讲一下吸烟的危害性。

首先,你们正处于长身体的时候,吸烟对身体的伤害极大不利于你们的健康成长。

其次,吸烟如果不加以制止,会给你们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害。

一方面,由于你们没有经济来源,吸烟成瘾后,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会想方设法甚至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取钱财。

从近些年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来看,少年由于吸烟成瘾而诱发的盗窃、抢劫、抢夺等案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吸烟容易诱发不良交友。

未成年人在同伴交往或与其他社会青年人际往来中,由于吸烟的不良行为,使他们脱离了正常的人际交往,而在吸烟的群体中找到了共同的嗜好和心理的平衡感。

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渐渐堕入犯罪深渊的。

例如:

谢某15岁时在社会结交了一些“哥们儿”。

起初这些人让他吸烟,他知道吸烟不好,拒绝吸烟。

但那些“哥们儿”们认为谢某与他们不是一路人,“不带他玩”。

为了能和这些人做朋友,他开始吸烟了。

从吸第一支烟开始他与这些人确实增进了关系。

开始谢某见这些哥们儿小偷小摸他也并不参与,但时间久了,耳濡目染,他渐渐受到了不良的影响。

他出于好奇心想亲身体验一下劫钱的感受,于是在一次考试完毕后,他拿着刀子先后在两个居民小区,采用暴力威胁方式抢劫财物。

当其在劫得第二个女性时,该女子一边追赶谢某一边奋力呼救,“有人抢劫了!

”。

谢某在仓惶逃跑中被几个保安人员抓获,被扭送公安机关。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8个月。

未成年人并不懂得吸烟的危害后果,特别是不懂得这种行为潜在着的诱发极端行为的危险性。

吸烟主要来源于他们的主观原因,如像谢某这样在同伴交往中具有对被边缘化、交往失败的恐惧感,想融入同伴群体;有的认为吸烟的状态表明自己是成年人了;觉得自己很酷等等,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是不明辨是非,缺乏预防犯罪、预防被害意识的表现。

未成年女孩吸烟,会给他人传递错误的信息。

一些图谋不轨的异性,会认为你举止轻浮,放荡,因此会打你的坏注意,带来招致被侵害的危险性。

  所以,有吸烟习惯的同学们应当及早戒除;没有吸过烟的,不要因为上述原因、好奇或其他原因进行尝试。

要记住,坚决不吸第一口烟,坚决拒绝第一支烟!

酗酒,即过量饮酒。

法定应当禁止的不良行为。

酗酒行为无论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是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和嗜好。

人们常用“酒后无德”、“酒后滋事”等词语来评价酒后失去理智缺乏“酒品”的现象。

无论是一次性还是经常性酗酒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未成年人酗酒,比成年人更易丧失理智,引起事端。

未成年人辨别和控制行为能力有限,处事往往不计后果,在过量饮酒后更容易情绪激动。

在消极心态情况下,借酒消愁,不择手段地宣泄不良情绪,极易诱发激情犯罪。

  例如:

某校学生张某等男生与本校学生打了一架,中午在一餐馆摆下“庆功宴”。

恰遇同校几名女生在此用餐,其中一个名女生听说张某打架赢了,便找到张某称被打的男生曾在自己最困难时帮过自己,请张某“放过他”。

这句“求情话”惹恼了正在兴头上的张某,两人吵了起来,被同学劝止后大家在同一包间用餐。

喝多了的张某在酒桌上炫耀打架获胜情景,并扬言继续“对付”被打的同学。

该女生听到此便准备离席,张某觉得自己很没面子,便高声呵斥其坐下,她没有理他;张某又拉着女生说到餐馆外“单谈”,女生还是没有理睬他。

僵持中张某敲着桌子怒吼着:

“信不信我用这个拍你!

”看到女生依旧不服,他抄起啤酒瓶砸碎后捅向女生左腿跟部,随即血流不止。

张某见状马上将被害女生送到医院。

由于伤及左腹股沟股动脉,16岁的女生在7天后死亡。

虽然张某十分痛悔自己的行为且自愿认罪,但最终法院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悔之晚矣。

所以,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应当酗酒,是有其深刻教训和道理的,同学们应当谨记这些因酗酒造成的血的教训,不酗酒从不饮酒开始。

第五部分树立正确的友谊观,与“哥们义气“说不

曾经有人说,友谊是成长的阶梯。

确实,朋友是我们一生中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尤其是对于现在的你们,大多是独生子女,朋友更加重要。

交正确的好的朋友,大家可以一起成长,共同进步,但若是不注意交友的对象和交友的方式,时时处处讲究“哥们义气”,容易做错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周某是一名初二学生,一天中午买饭排队时,听见后面的吴某嘲笑说他“土气”穿了一双假耐克鞋。

周某心里十分生气,欲意报复这个贬损他的人。

周某把三个要好的同学约到家中共谋报复之事。

某天中午,周某的四人将吴某带到一片小树林里一顿拳打脚踢,将吴某打倒在地。

并将吴某的真耐克鞋脱掉,还搜出了40元钱,然后扬长而去。

案件被侦破后周某交待了他预谋和策划这次犯罪的事实,周某等四人被关进了看守所。

不久,周某等四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周某的父母赔偿了吴某的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周某和三个同学也将在少年管教所里度过几年时光。

同学间互相帮助应有原则,不能不辨是非、不分对错、“哥们义气”,否则,既害己又害人。

本案中,周某的三个同学对周某的“求助”,采用“哥们义气”的思想方式,不分是非,不是劝阻周某,安抚他的情绪,却听命于“哥们”的安排,激化矛盾,最终的恶果是既害了周某也害了自己。

再给你们讲个同学正确处理“哥们义气”的案件。

学生李某与同学发生争执后两人约好在某日晚上进行“决斗”。

李某怕自己力量单薄便找到同学好友王某帮忙出气。

王某问明何时、在何地“决斗”等情况后,劝告李某不应赴约,应当告诉老师或报警。

李某认为那样自己太丢面子,怕同学说自己是“胆小鬼”被人瞧不起,便气恼地说:

“你不帮忙就算了。

你算什么朋友,以后别再找我!

”便气呼呼地跑了。

王某怕出事立即拨打“110”报了警,随后立刻跑到刚才问明的“决斗”地点,只见一群人在那殴斗。

他当即连声高声大喊:

“警察来了!

”“警察来了!

”,这群打架的孩子被王某的喊叫声惊呆了。

有人说:

“这小子准是报案了,咱们快跑吧!

”,说着他们纷纷逃离了现场,只剩下被打的李某。

事后通过李某的指认一些行为严重者被公安机关抓获落入法网。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勇敢地拒绝朋友的不正当要求,并机智、果断地采用法律救助的合理、合法方式加以处理,他的处事态度和方法值得同学们学习。

第六部分、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伤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通俗的说“预防”就是通过外界的教育和帮助,结合未成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来防范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守法的目的,这里的“预防”关键体现在“提前”这个字眼。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未成年人应该从小就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

勿以恶小而为之,忽以善小而不为。

2、树立自尊、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强、自律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获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3、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同学们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

不阅读黄色书籍,不进网吧、拒绝毒品,这样有助于远离犯罪,加强体育运动,增强自身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遇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4、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已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如里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向老师和家长报告。

通过各方面的力量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和各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希望通过今天的学法,你们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面对开放的社会,好好把握自己人生的方向,最后祝大家学习进步,开开心心每一天。

讲座到此结束,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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