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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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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股份制章程第二篇:

股份制公司章程第三篇:

企业股份制改造一般程序第四篇:

建企业股份制公司第五篇:

改制股份制企业协议

正文第一篇:

股份制章程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企业名称:

山东沾化广通化工有限公司

第二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第三条经济性质:

股份制(合作)

第三章

第四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是为更好地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加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经营范围: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注册资本:

1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经济性质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1页出资额出资出资比方式例(%)

第八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六章

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二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2、其他义务。

第七章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个人股只能在本企业之间转让。

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五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八章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企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3、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规则

4、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5、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企业

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检查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和职工代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二十九条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

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股。

第三十一条缴。

第三十二条出资。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资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四条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相应的劳动用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资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

部分,以公积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

伤等保险。

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

第十二章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2、被依法撤销;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七条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

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八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

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月日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企业章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章程修订程序

第二篇:

股份制公司章程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住所:

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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