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电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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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电管理制度
停
送
电
制
度
<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停送电工作是直接关系着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好停送电安全工作是一项科学的技术管理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及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订(修订)如下《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
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在执行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发布停送电命令或执行停送电工作以及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没有操作资格合格证的人员不得进行有关停送电工作。
三、井上下一切电气设备,凡在进行停送电工作时,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
若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停送电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发令人申述理由,提出更正,符合规定要求时才能执行。
五、对认真执行规定避免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不论在检查、修理、安装、迁移、拆除、接线等工作时,要严格禁止带电作业。
井下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电”作业时,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制定一定安全措施,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七、本规定所谓“带电”按其危险程度规定如下:
1、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其电压在36伏及以上的导电部分和失去绝缘性能的电缆电线均认为是“带电”。
2、不论任何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虽已切断电源,但未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挂接地线之前仍认为是“带电”。
3、一切电气设备的外壳,配电设备的构架,电缆的附件和电缆的金属外皮等的接地装置遭到破坏时,即认为是“带电”。
八、本规定所谓“停送电工作”系指执行电气设备的检查、修理、安装、迁移、拆除、接线等工作时,在井上下变电所(台)、输配电线路上,动力和照明等设备的开关上进行停送电操作及在被停电部分的一切电气设备上进行工作,不论全部的或局部的,凡有以上工作,均称为“停送电工作”。
九、本规定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具体要求,另制订补充措施,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十、本规定在执行中,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随时报机电、机运科室,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本规定更加完善。
第二节一般规定
一、井上下变电所,必须挂有该供电范围的供电系统图,当系统变动时应予随之修改,必须做到与实际相符,所有开关上应设标示牌,标明开关编号、用途及供电线路标识等,以便于操作人员识别,防止发生误操作。
二、在备用和停用的设备、线路上进行工作时,也必须履行停送电手续,事前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清楚,并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工作,证明确实无电时才能开始进行工作,否则认为“带电”,不得进行工作。
三、在进行停送电工作之前,操作人员必须准备好合格的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台等),地面登杆工作必须系安全带。
四、井上下任何开关如果发生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突然掉闸停电,可按照如下规定操作:
1、向井下供电的开关掉闸,没有查明原因不准强送。
2、地面供电的开关因过流动作掉闸(有显示),允许强送一次,一次强送不上时必须通知相关电工进行检查,查明原因时,将事故线路切断后方可送电。
3、如确认系由于操作机构失灵(误动作),或受到某种原因的碰触和震动而造成的掉闸停电,可以强送。
4、由于系统电压突然降低,使装有失压保护的井下分路开关动作掉闸停电,并确认非本开关馈出系统的故障或事故(过流继电器无动作批示时),也可强送一次。
五、已经停电的设备和线路,随时都有突然来电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停送电的有关手续及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触及设备和线路或进入遮护栏内。
第三节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及职责范围
一、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令其参加停电的有关工作。
1、精神病患者或精神有障碍者。
2、有影响工作的残废者。
3、工作前饮酒或因其他思想导致精神不振者。
4、未经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没有“电工安全资格证”者。
5、如需登杆爬高,患有高血压病症致头晕者。
二、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
三、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
1、全公司性质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负责全公司输配电管理的机电科负责人担任。
局部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该专责范围内的负责人担任。
停送电负责人不在时,可由能胜任的相关人员负责代理。
2、检修工作的停送电工作,应由负责该项检修工作的负责人或由该项工作负责人委派一名能胜任的人员担任。
3、停送电操作,由变电室专责值班人员担任,在高压设备上进行操作时,应有二人来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人,单人值班的配电室或变电所停送电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无人值班的配电点和局部地区的开关停送电操作,应由工作负责人指派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一人担任,中途不得随便更换人员。
四、停送电工作人员职责范围:
1、停送电负责人:
负责安排安全停电的有关工作,审查停电申请,签发工作票,发布停送电命令,对外联系停送电事项,办理停送电手续,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本规定。
2、工作负责人:
负责本范围内停送电工作的人员责任,正确指挥全部工作和发布停送电命令。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规定。
3、工作负责人在送电前后,负责检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妥善,有关开关的合闸是否正确可靠。
4、停送电操作人:
必须严格按照合闸与拉闸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并负责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不经本范围工作负责人许可,不准任何人代替。
如遇触电、火灾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紧急情况的处置),但没有电气常识和电气设备及线路系统不熟悉的人,不得进行操作。
5、凡变电所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有监护人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监护人的技术水平一般不得低于操作人。
五、停送电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范围内的输配电系统。
第四节停送电制度
一、井下高压线路或井上下停送电程序:
1、检修高压线路、高压设备或其它情况需要停电或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
2、井上下需要停电检修时,首先向调度室提出停电申请,并填写工作票。
工作票由机运科负责人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公司调度值班人(工作许可人),另一份交检修实施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上所列人员分别签名。
3、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即可与变电所联系发布倒闸操作命令(口头、电话),变电所值班人员可根据命令填写倒闸操作票,受令人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然后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
4、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可根据操作票的顺序进行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相应打一个“对”,操作完毕把接地线挂上,并挂停电牌(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这时可向调度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报告。
5、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发出工作命令(口头、电话),这时工作负责人可根据工作票要求和有关安全措施实施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场所,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及行为,工作完成后清理现场,由工作负责人亲自向工作许可人汇报工作结果,并将工作票交给工作票签发人保管。
6、工作许可人向变电所操作人员命令恢复送电,操作人员按规程要求送电,送电后由操作人员向调度值班员汇报,送电正常则本次停电检修结束。
7、只有公司调度值班员才有权向变电所值班员发出停送电命令,任何人都不得直接命令变电所停送电。
二、井下低压线路停送电程序:
1、井下低压线路停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
2、需停电检修或搬迁设备时,由工作负责人电话通知井下变电所值班人员,变电所值班人员接到命令后,必须经两人同时认可后,方可挂断电话。
3、变电所职值班人员接到命令后,在停送电记录、电话记录中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停电工作,停送电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进行挂牌(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上锁,由主值人员进行操作。
停电操作完毕后,由主值电话告知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方可允许开始按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等程序开始作业。
4、待检修工作结束后,需送电时,由工作负责人派遣专人到达变电所,将命令传达给变电所值班人员,两人同时明确认可后,发布命令人员在停送电记录上签字确认,之后,由主值人员再次用电话和工作负责人联系进行确认。
5、确认无误后,变电所值班人员在停送电记录上记录签字,2分钟后方可按程序操作送电,副值人员进行监护,专人进行监督。
三、管理办法
1、在实施检修或其它情况需申请停电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与相关部门联系好,安排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事项及生产安排情况,并商定停电时间。
2、停送电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查清所要停电的设备、线路是否与工作要求一致,经查清核对确定无误时,方可进行操作。
3、在带电设备的非导电部分进行工作时,必须考虑到工作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容易使工具人体等可触及到导电部分,必须切断电源再进行工作。
4、在井下进行停电工作时,切断电源后必须将导体接地放电,接地放电前,对可能积聚瓦斯的地方,必须进行检查后,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才准放电。
5、工作完成后,送电操作人员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命令后(不得更换人)才能进行合闸送电,严禁用信号、摆灯、喊话、约定时间等不可靠的做法指挥送电。
6、工作全部完成后要求送电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接线是否正确、合格;螺丝、垫圈、卡爪等是否坚固,有无毛刺,有无障阻物;以免送电后发生短路、冒火花其它事故,特别是井下检修后安装必须把防爆盖盖好,严禁失爆。
7、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命令全部现场人员撤离工作地点,清点人员和工具,并监护工作人员不准再接近导电部分。
所派遣的专职送电人一经离开工作现场去办理送电手续时,即认为设备或线路上已经带电,绝对禁止接触设备或继续工作。
8、在同一线路或同一电源供电的若干分支线路上同时进行数项工作时,各项工作负责人必须分别办理各自的停送电票,不准趁别人申请停电的机会私自进行线路工作。
停送电的操作人必须在各项工作全部完成,得到该线路上所有的工作负责人的送电命令后方可操作对线路送电。
9、在井下同一线路或一个开关控制范围内有数项工作时,各项负责人必须在这趟线路的总开关上分别挂各自的停电牌,只有等全部停电牌拆除以后方可给该线路送电。
第五节其它规定
1、停电范围影响到职工生活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的,应书面张贴通告。
2、当发现供电现场存在严重供电隐患时,现场人员要立即通知本部门负责人,本部门负责人立即向调度汇报,经调度批准(影响通风时必须经通风科批准),调度通知供电管理责任人对现场进行停电操作,停电后只有隐患处理责任人处理完毕后,供电责任人方可下令恢复供电,并向调度室汇报,相关人员应对过程详细记录。
3、当现场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供电紧急事故时必须立即停电时,变电所值班人员或责任电工可立即进行紧急操作,停电后再汇报相关负责人和调度室。
4、主扇风机必须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下令断电停风。
因突发事故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主扇停止运行时,地面配电人员应立即检查井下电源是否可靠闭锁断开。
因网络停电或其它原因主扇停止运转,当主扇重新运行后,向井下送电前必须有调度室的指令,由调度室下达送电命令后方可操作送电,并要认真作好记录。
5、发生较长时间停电事故,恢复井下送电时,从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再至各工作面配电点,必须执行检查瓦斯逐级检查送电制度,即必须经瓦斯员逐级对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各工作面配电点、各工作面内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规定时,方可由瓦斯员下令逐级送电,并做好纪录。
6、发生矿井大面积停电时按应急预案执行。
20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