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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务登记管理执法检查

 

第三章税务登记管理的执法检查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 设立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至十一条、十五条、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下同)。

二、执法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

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银行账号证明;

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8、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阅,审核其所提供资料、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经济类型发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如实填写后交回。

(三)审核 

1、审核管辖权限。

审核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地是否是本辖区管辖范围内。

2、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的证明效力。

3、对比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

行纳税义务的记录;比对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4、按认定管理程序审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调查核实。

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证件明显有疑点的,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进行书面核实后,明确实地调查的项目和内容,然后根据负责人的指派,填制《税务检查通知书》,到纳税人处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疑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6、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应纳税的税种、预算级次、税目等后,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签字并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四)办理

1、纳税人所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填写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登记表》中核定税务登记的有效期限,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纳税人交纳工本费(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2005年底前免)后核发。

2、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3、将税务登记工作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五)扣缴税款登记

1、申请

扣缴义务人自依法负有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和其他与扣缴税款有关的证件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2、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的扣缴税款登记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扣缴义务人条件;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交的《扣缴税款登记表》及所附资料,扣缴税款的项目、范围、税种是否合法。

审核无误后,退回原件,留下复印件,在《扣缴税款登记表》上签注代扣的税种、税目、解缴期限、税率等。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全或《扣缴税款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

3、发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扣缴税款登记代码的编制要求为扣缴义务人设立扣缴税款登记代码,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

证件。

4、将扣缴税款税务登记工作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三、执法检查

(一)设立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

1、根据《税务登记底册》中登记的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名单,选出需检查的纳税人数量、名称,到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档案资料。

2、对设立税务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1)了解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是本辖区所属权限范围内的,有无非本辖区纳税人在本辖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情况。

(2)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重点是检查有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等;有无《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3)检查证件、资料、的内容是否完整、得当、正确;《税务登记表》内容是否填写齐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盖章;税务登记经办人是否签字(盖章),税务登记机关是否加盖公章。

(4)将营业执照、其他核准证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营业执照核发日期、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申报登记,超过法定期限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若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检查处理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

照其所属预算级次及时入库,未及时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等。

(5)将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与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内容进行比对,看纳税人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税务人员是否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定。

(6)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是否合法、正确、有效,有无用其他证件、资料代替的情况。

如:

某市在2002年执法检查时发现这样一种情况:

某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可他们提供的却是结婚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就核发了税务登记证件。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询问税务登记管理人员产生此问题的原因,答曰,因其没有身份证,也没有其他有效证件,只有结婚登记证能证明其合法身份,于是,就把其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合法证件留底存档。

(7)将《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看税务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未按法定期限发证的原因是什么。

(8)检查《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中分别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准确。

(9)检查《税务登记证》收费是否按每套50元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符合免费条件的是否免收了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是否按规定上交国库,有无贪污、挪用现象发生。

(二)扣缴税款登记的检查

1、根据《税务登记底册》中登记的扣缴税款税务登记纳税人名单,选出需检查的纳税人数量、名称,到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纳

税人扣缴税款税务登记档案资料。

2、对扣缴税款税务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重点是检查有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等;有无《扣缴税款登记表》。

(2)检查证件、资料、的内容是否完整、得当、正确;《扣缴税款登记表》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加盖公章;税务登记经办人是否签字(盖章),税务登记机关是否加盖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

(3)将营业执照、其他核准证件、《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营业执照核发日期、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申报登记,超过法定期限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若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检查处理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其所属预算级次及时入库,未及时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等。

(4)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是否合法、正确、有效,有无用其他证件、资料代替的情况。

(5)将《扣缴税款登记表》“发放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看税务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审核并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按法定期限发证的原因是什么。

 

第二节 变更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执法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根据变更的内容向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需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登记内容的,需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资料进行审阅,审阅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写后交回。

(三)审核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件及变更登记相关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2、核实《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

3、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4、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

对符合要求的,经办人签字后,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

5、对涉及税种变更的,重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四)办理

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2、将税务变更登记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根据变更登记情况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三、执法检查

(一)根据《税务登记底册》中登记的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名单,选出需检查的纳税人数量、名称,调取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档案资料。

(二)对调取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1、了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是本辖区所属权限范围内的,有无非本辖区的纳税人在本辖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情况。

2、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检查证件、资料、文书填写是否正确、得当。

(1)将工商登记变更表变更日期与《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申请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申报变更登记,超过法定期限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了处理,若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检查处理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罚款有无超过法定权限,是否按照其所属预算级次及时入库,未及时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等。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是否合法、正确、有效,有无用其他证件代替的情况。

(3)将《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税务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未按法定期限发证的原因是什么。

(4)审核《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分别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准确。

(5)审核《税务登记证》收费是否按每套50元收费,对从

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符合免费条件的是否免收了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是否按规定上交,有无贪污、挪用现象发生。

 

第三节  停、复业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

二、执法程序

(一)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写。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发票管理部门、税款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封存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部门办理结案事宜;

(3)到征收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2、将有各部门经手人、负责人签字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停业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停业的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并封存发放的证件及发票后,核准其停止营业,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交纳税人。

(四)复业

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签字,准许纳税人领用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2、对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将纳税人停业、复业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

统,并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三、执法检查

(一)根据《税务登记底册》调出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抽取需检查的纳税人户数、名单,调取纳税人停、复业登记的档案资料。

(二)检查纳税人办理停、复业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三)检查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档案资料中《停业登记表》记录情况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填写是否齐全,重点是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是否有缺项情况发生,发票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收回发票领购簿及空白发票,稽查部门是否进行了检查并清算了税款、滞纳金,征收部门是否清理了纳税人的欠税、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是否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及其他有关证件,核准停业期限是否填写清楚,有无批准停业期限超越法定期限(1年)的情况,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无越权现象。

(四)纳税人延长停业期限是否按规定重新办理停、复业手续,有无图省事或其他原因在原《停业登记表》中涂改批准期限情况。

纳税人复业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归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及空白发票等。

(五)深入办理停业纳税户调查,检查有无纳税人办理了停业仍在营业情况。

第四节 注销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二、执行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15日内或迁出前,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持填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部门、税款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缴销发票;

(2)到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滞纳金结算事宜;

(3)到税款征收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4)到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2、将有各部门经手人、负责人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连同以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填报的表格进行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要求,附送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各部门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缴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封存,同时制作《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存在欠税的,还应该注明欠税的金额。

3、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连同其他应退回纳税人的资料通知纳税人领取。

4、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三、执法检查

(一)从《税务登记底册》调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抽取需检查的纳税人户数、名单,到有关部门调取纳税人的档案资料。

(二)检查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三)将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与有关批准、解散、破产、撤销的文件、决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决定的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了注销税务

登记,未在法定期限办理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若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检查处理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所罚款项有无超过法定权限,是否按照其所属预算级次及时入库,未及时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等。

(四)发票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税款征收部门是否按规定结清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稽查部门是否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了检查,并清算了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办人、负责人是否在规定栏目签字(盖章)。

(五)是否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六)收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是否按规定封存。

(七)涉及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档案资料是否有《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是否经迁出、迁入地税务机关双方盖章等。

 

第五节 其他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

  

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执法检查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条、三十五至三

十六条。

(二)执法程序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

(1)申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2)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后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3)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1)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附和要求的,予以受理。

(3)查验

①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所列货物,并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登记,由查验人签字(盖章)。

②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

③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转到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④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⑤纳税人易地销售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⑥经营活动结束,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稽核,实际销售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已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缴销未使用的发票。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加盖公章后,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

⑦将以上登记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登记《税务登记底册》。

(三)执法检查

1、从《税务登记底册》中调出外出经营纳税人、外埠纳税人名单,选出需检查纳税人名称、数量、调取纳税人档案资料。

2、检查外出经营纳税人,外埠纳税人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3、检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填写项目是否齐全,纳税人、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盖有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签批意见栏,是否填写清楚明了,经办人、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加盖公章。

有效期限是否在法定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内,是否注明开具证明的批号、字轨号,开具日期等。

4、检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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