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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摘要:

在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下,非婚生子女是处于社会边缘的群体,直到现代社会,仍然受到某些方面和阶层的歧视。

现代法律体系中,子女利益成为相关立法的最大出发点,因此,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保护也被列入其中。

本文首先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和各种社会制度下的社会权益;然后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现状及其成因,通过与国外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找到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之处,并试图找到具体的措施,在法律层面提高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关键词:

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法律保护

Abstract:

InChina'straditionalideology,outofwedlockismarginalizedgroups,untilthemodernsociety,isstillsubjecttocertainaspectsandclassdiscrimination.Themodernlegalsystem,theinterestsofchildrenhasbecomethebiggestlegislativestartingpoint,therefore,theprotectionofthebasicrightsofillegitimatechildrenisalsoincluded.Thispaperfirstdescribestheconcept,legalstatusofillegitimatechildrenandsocialsystemunderthesocialinterests;andthendescribesthestatusquoandthecausesofillegitimatechildren,comparedwiththeforeignsystemoflegalprotectionofillegitimatechildren,findthelegislativeshortcomingsinthisrespect,andtrytofindthespecificmeasures.Toimprovetheprotectionofillegitimatechildreninthelegallevel.

Keywords:

Outofwedlock,Legalrights,Legalprotection

 

(三)非婚生子女与社会问题7

(四)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保护必要性8

(五)社会宣传配合消除歧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行为16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接收到信息与事物逐渐增多,观念与行为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同居、试婚、一夜情、婚外情等现象比比皆是,它们一方面挑战着传统的伦理观、道德观与价值观,一方面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中,婚外产子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非婚生子女群体的逐渐增多,使得传统社会的道德风尚根基开始动摇,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关系中的主流且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也在面临着冲击。

国家法律与社会舆论对非婚生子女长久以来存有的歧视和偏见导致非婚生子女的生长环境始终不太健康,身心双向问题较多,成为社会问题制造的主要源头之一。

现代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对于多元化价值观的倡导使得整个社会在对待非婚生子女在人权思想的影响和价值观的变化下,社会才开始对非婚生子女转变态度。

大多数国家通过修改或重新制订相关法律去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更进一步的确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认领与准正制度。

致力于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地位。

从法律层面上的规定来看,不得不说这是一个理想的设想,但是具体到实践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想要拥有合法的权力,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其任重且道远。

 

 

一、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相关概念阐释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国在《婚姻法》里明确规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条阐释已经不能作为区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标准。

后来的很多法律类书籍中也对非婚生子女做了一些定义,比如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等等。

就其概念的众说纷纭来看,法律层面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有很大纰漏的。

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都没有达到一个相对良好的状态,这也导致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常常有无从下手之感,所以说只有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对其权益的保护才是有依有据的。

(二)非婚生子女分类及产生原因

1、非婚姻的同居关系下的非婚生子女

时代的进步使得中西方文化和思想的交流呈现了井喷式的状态,人们对于传统的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被颠覆,许多年轻人认为婚姻是一种形式大于内容的存在,出于不落俗套甚至叛逆的想法,不愿意走入婚姻,更不愿意随着婚姻所产生的责任被束缚住,因此他们选择了看似轻松的方式--同居来处理两性关系。

另外,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大量的人口流动。

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人群也处在一个流动的状态之中,安定下来走入婚姻有时候不太现实。

结婚登记的手续虽然简易了,但是要想孕育新的生命,婚检、孕检之类的程序还是不可避免的,流动人口从现实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尤其是低收入流动人口,结婚的费用就是摆在眼前的一大难题。

这就直接导致,整个社会对于婚前性行为和未婚同居的态度的包容性,以上种种未婚同居的状态下出生的子女都可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2、婚外性关系下的非婚生子女

男女双方在一方或者双方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和自己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受孕产子。

这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层面的问题。

中国的传统文化自古以来,都是不接受、不允许的。

尽管其中可能有“被小三”的情况,但在中国的伦理道德观中,不以婚姻为基础的性关系都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相较于第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的分婚生子女更加被歧视,社会对其的名称就可见一斑--私生子。

3、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中列举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重婚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它完全无视于法定的婚姻制度,其看似建立的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实际不堪一击:

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重婚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出生的子女,虽然婚姻法规定他们应当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但这里只是指在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上适用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而其实际认定仍然是非婚生子女。

4、违法犯罪下的非婚生子女

性犯罪在当今社会即使不能说是猖獗,也是屡禁不止了。

很多被侵害的女性在发现怀孕后会选择人工流产,但是随着性犯罪的低龄化,以及性犯罪常常和人口买卖联系在一起,也就使得一些小孩儿这样的来到世界上。

其性质类同于婚外性关系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但前者属于道德问题,后者则是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一些由于社会原因导致的非合法婚姻关系产生的子女,都属于非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与社会问题

经济的发展常常带来思想的活跃,包二奶、养情人已经成为社会常见词汇。

这种现象在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越加明显。

而近些年来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的数量有增无减。

十几年后,他们会面临着入学、就医、结婚、就业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又没能给出一个积极的解决方案,这些被称为“黑户”的非婚生子女可能连正常的出行与交往都要受到限制。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实实在在的歧视。

歧视的长久存在又使得这些子女心理自卑甚至是性格扭曲,进而对社会产生仇视情绪,形成反社会人格,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宁。

(四)非婚生子女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非婚生子女已然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由于出身的原因而在权益上受到诸多侵害也不得不引起多方面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问题的重视。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长期处在弱势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法律对其的保护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国家到目前仍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解决非婚生子女问题,非婚生子女引出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尖锐。

只有在实际生活中,根据非婚生子女的自身特殊情况来明确其概念和立法,才能使其的利益得到更好保护,同时也能够使其以后更好的履行所应尽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数量的逐渐增多,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颠覆着整个社会的风气,挑战着传统婚姻法所保护的稳定的社会关系。

这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宁,所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通过法律约束,把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拥有一个更好的保护环境,才可以使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宪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相较于婚生子女,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死亡率极高。

造成这一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观念中不认为非婚生子女同样具有生存权与人格权。

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却是明确而具体的,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同一个社会关系里,无论是哪种关系下产生的子女都有着独立的生存权与人格权,不能忽视也不容践踏。

同时,我国的《刑法》也对遗弃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二)《婚姻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进一步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

有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法律也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社会观念而被遗弃,它是始终存在的,它不随父母子女死亡而终止,不依法律程序而解除。

所以,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要履行的义务不能因为未生活在一起而免除。

生父母应当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不履行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判决强制生父或者生母给付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

具体数额,以非婚生子女正常生活为前提来商定。

(三)《继承法》非婚生子女的立法现状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同为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或权利。

继承权需要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只有特定的亲属之间才能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能够依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形式享有继承权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

因婚姻关系取得;因血缘关系取得;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子女是与父母具有最近血缘关系的亲属。

我国《继承法》赋予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子女,不论成年与否,也不论婚否,不区分男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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