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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xx公司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杜绝爆炸物品意外流失及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q/sy1240-xx《作业许可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施工作业的。

爆炸物品。

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司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本制度执行情况。

3.2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爆破作业技术支持与服务;

3.3武装保卫科负责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的审核与监督检查。

3.4供应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6爆破作业单位---项目部(项目部经理或授权人)

3.6.1协助作业单位核查爆破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组织编制《爆破作业hse计划方案》并审核,报监理、甲方负责人审批。

3.6.2监督作业单位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领取、运输、保管、使用、回收爆破物品。

3.6.3作业前,核实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等人资格,监督作业单位进行hse计划方案、其它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培训,落实责任人;组织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审批爆破作业许可证。

3.6.4核查施工区域隔离与警戒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爆破作业许可证,协助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处罚权或撤销爆破作业许可证。

3.6.5对外分包项目,项目部负责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购买(领取)爆炸物品、运输、使用、回收、保管等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实施过程负同等安全责任。

3.7爆破作业申请人---作业队(分包方)负责人

3.7.1是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安全爆破负直接管理责任;

3.7.2负责编制《爆破作业hse计划方案》、爆破作业前到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项目部办理作业许可,实施爆破作业,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措施,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7.3《爆破作业hse计划方案》内容:

⑴项目简介

⑵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⑶工作流程⑷培训方法和要求

⑸危害及环境因素分布及评价结果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⑺管理措施⑻应急方案⑼资源配臵计划⑽过程监督方案

3.7.4爆破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方案的培训、教育;

3.7.5督促、检查监护人和爆破作业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确认爆破作业方案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准爆破作业;

3.7.6爆破过程中,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爆破。

3.8爆破监护人员、监督人员

3.8.1监护人员由作业队具有爆破作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部派出监督人员,监督人员由经过安全培训的安全员承担;了解爆炸物品性能、爆破区域和作业过程,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分别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监督责任。

3.8.2监护人员严格按方案要求和作业程序进行技术指导、控制进度,确认爆破前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监督人员负责确认现场警戒区、布设警戒岗哨,设臵警标、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现场作业条件符合方案要求。

在作业过程中对所有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要求停止作业。

3.8.3爆破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记录爆破点数量;作业中出现哑炮时,监督人员监督相关人员按照既定爆破作业方案进行处臵,严禁擅自草率处理。

3.8.4爆破作业完工后,检查现场、清点作业人员数量;确认无人员遗漏后方能离开。

3.9爆破作业人

3.9.1是具体操作者,按规定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爆破工作方案和爆破许可证的要求;

3.9.2爆破作业前,必须核实爆破部位、爆破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接到既定爆破指令后,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方能爆破;

3.9.3在爆破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爆破安全时有权停止爆破,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待隐患整改后方能继续爆破;

3.9.4按规定使用爆破设备、器材及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3.9.5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许可管理

4.1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的爆破作业,都必须事先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严禁无作业许可证的爆破作业。

4.2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4.2.1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

作业申请人填写许可证报项目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2.2作业申请人申请许可证,提供以下资料:

⑴爆破作业内容说明;

⑵相关附图,如作业区域示意图、爆破点示意图、人员布臵示意图等;⑶爆破作业方案;⑷爆破作业方案中的风险危害确认情况;⑸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⑹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⑺其他相关资料。

4.3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3.1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4.3.2根据具体情况,可延期。

延期后总的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超过24小时,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4.3.3隔日继续作业的,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议,确认人员、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记录。

4.3.4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

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4.3.5一份作业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严禁涂改、转借爆破作业许可证。

4.4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许可证取消4.4.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4.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4.3《爆破作业hse计划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不落实;

4.4.4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4.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4.6禁止无现场负责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作业;

4.4.7事故状态下。

4.5爆破作业若涉及挖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其它许可作业,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5.爆破作业实施

5.1确认爆破作业组织和人员配备

5.1.1项目部负责按爆破作业方案中的人员要求,对爆破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资格进行确认,落实职责;

5.1.2项目部负责监督现场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方案内容的培训、交底;

5.1.3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爆破作业方案中的风险危害进行核实;

5.1.4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所需生产、消防设备、设施的准备情况;作业区域隔离、警戒、人员清理等措施落实情况;

5.2爆破器材的管理

5.2.1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要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防止发生被盗、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5.2.2临时爆炸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规定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臵预案。

5.2.3爆炸物品临时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

(1)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a.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b.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c.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d.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e.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臵工作,并及时上报;f.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2)临时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a.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b.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c.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d.接受安全、保卫等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5.2.4各爆炸物品临时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

(可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要求配臵专业保安人员,必要时可联系委托公安武警协助守卫。

)5.2.5爆炸物品临时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5.2.6施工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

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

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5.2.7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清点登记,由公司供应站提出报废申请,将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安全、保卫部门审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且一次爆炸销毁的炸药不得超过20kg。

公司安全、保卫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场监督,至少三人同时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并在现场销毁记录上签字。

5.2.8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各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由供应站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5.2.9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单位,向供应站申请办理调拨手续。

5.2.10不准将爆炸物品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转交其他单位保管。

5.2.11不得擅自接管其他单位爆炸物品;

5.2.12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

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保卫部门存档。

5.3爆破器材的储存

5.3.1施工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5.3.2严禁随意存放和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使用单位应将存放地点、时间、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材料报项目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5.3.3建立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制度。

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

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5.3.4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5.3.5临时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5.3.6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要防止堆垛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5.3.7临时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臵明显的标牌。

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臵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5.4爆破器材的临时仓库

5.4.1驻外项目部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

5.4.2建立临时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前,由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提出建库计划(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和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备案;按设计标准及批准的时间、地点建库。

建库完工后须经安全保卫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5.4.3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项目部会同安全、保卫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

应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5.4.4储存爆炸物品的临时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臵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地面为水泥或木质;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臵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臵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信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臵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5.4.5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分公司(项目部),经安全、保卫等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并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臵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

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5.5爆破器材的购买

5.5.1购买爆炸物品由公司供应站统一负责。

购买前应由供应站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购买后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5.5.2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

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5.6爆破器材的运输

5.6.1爆炸物品的运输由供应站统一负责管理。

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5.6.2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5.6.3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

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6.4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5.6.5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5.6.6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

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5.6.7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5.6.8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运输负责人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5.7爆破器材的使用

5.7.1爆破器材使用必须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5.7.2爆破作业队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专业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作业。

5.7.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爆破工和技术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5.7.4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材料员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临时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5.7.5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5.7.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臵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hse计划方案进行处臵,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5.7.7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负责爆破的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5.7.8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5.8其它

5.8.1遇有盗抢爆炸器材事件发生应立即报警,同时报公司武装保卫科,武装保卫科与有关部门立即赴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工作。

5.8.2每项爆破工程结束后,由爆破作业负责人写书面总结报告,报项目部经理审查;报告附以下资料。

(1)每天爆破器材使用登记台帐。

(2)销毁爆破器材证明。

(3)临时库房、存放点、出入库登记台帐,供应站接上述资料后,及时审核确定总量、使用量与库存量是否相符。

发现有疑问应立即上报公司保卫科。

由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

5.9许可证关闭

当爆破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确认:

5.9.1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警戒设施;

5.9.2爆破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人员无遗漏、无任何隐患后;

5.9.3申请人和项目部经理或授权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关闭。

5.10奖罚

5.10.1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⑴勇于同违法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⑵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10.2违反本规定,追究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0.3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0~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xx元~10000元罚款。

⑴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⑵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⑶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⑷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⑸不按要求设臵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⑹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⑻拒绝安全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⑼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⑽其他违章行为。

6.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公司《油田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3凡违反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作业者,按本规定处罚,并对爆破作业批准人或相关责任人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7.相关文件

《hse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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