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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的常见问题

《关于专利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可能。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

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什么是专利的许诺销售?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上述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销售一般经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订立合同,标的物发生转移,买方支付或许诺支付货款等过程,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习惯于标的、价金交付后销售合同才算履行完毕。

而许诺销售只是提供销售愿望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一种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

要约需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通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也视为要约。

无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其实施都不构成完整的销售行为,都是一种提供销售的意思表示,即许诺销售。

之所以将许诺销售权赋予权利人,最直接的意义是使专利权人能够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时地制止在萌芽阶段,防止侵权产品的传播,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3.什么是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点是:

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

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什么叫实用新型?

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有关更具体的实用新型保护的问题,可进入政府网站()首页浏览“专利审查”栏中“审查指南”。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为专利的实施做些什么吗?

专利局是否收到钱才办事?

申请人资金有困难怎么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国务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职能是对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授权工作,是按《专利法》办事的。

遵照《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专利应缴纳相关专利费用。

不同的地区专利管理部门各自出台了相应的鼓励申报专利的政策,申请人有困难可以与当地的专利管理部门联系,请求帮助。

6.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7.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否为不同的人?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8.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9.专利申请人为单位,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是否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

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又该如何?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因此,当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

当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0.不同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如何处理?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专利先后分别提出申请的,按下述方式处理。

在先申请尚未授权,而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在先申请的人。

在先申请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之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将驳回在后申请。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申请均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两份申请均予以驳回。

11.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12.授权后,专利权人享受什么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3.申请专利时是否必须请代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办理。

按照《审查指南》中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普通代理机构办理;其他专利申请人除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以外,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直接办理。

 

14.在专利代理事务中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违反专利代理规定怎样进行处理?

可以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

具体情况请参阅我局政府网站(www首页“专利代理”→“专利代理条例”之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1)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3)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

1)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2)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3)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15.请问申请专利时,请代理人有什么好处?

当申请人不能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等各种专利事项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专利代理,顾名思义是指由他人代为将当事人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代为办理当事人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它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经特定考核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接受委托,不能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

16.签订代理委托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人在签订代理委托书时,应当注意写明代理权限为全程代理或是半程代理。

半程代理即所代理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代理机构不再为申请人服务。

这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代理机构。

同时提交辞去代理的声明以及缴纳相应手续费50元。

全程委托的不存在上述问题。

17.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18.对于失效的专利能否再重新申请专利?

失效的专利产品不再受保护。

因为失效的专利均已获得过专利权,并已向社会公开了,因此,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但在原专利基础上经改进后的发明创造,凡是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19.一种产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请专利吗?

一种产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请专利。

用途发明,是指将公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如果产品的新用途,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但是,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的性质,则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将作为润滑油的公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则不具备创造性。

20.什么叫单一性?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所谓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当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这就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21.申请人怎样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有没有时间限制?

申请人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有时间限制。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对主动修改的要求: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进行主动修改的手续:

除需附具规定格式的补正书之外,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22.如何进行补正?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进行修改。

申请人对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同时,需附具规定格式的补正书。

23.何谓早期公布?

早期公布(也可称为早期公开)是指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一种审批制度。

据一些国家实施专利制度的调查研究表明:

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中,有相当数量的发明并不一定具有商业前景。

一些申请的发明不够成熟,也有一些申请只是为了防御的目的而提出,也并不一定均具有实施价值。

据估计,一项发明如果从申请专利之日起两年内还未付诸商业上的实施,那么它日后在商业上应用的机会是很小的。

所以,一些国家感觉到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那些没有价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应当留一个合理的期间给申请人,使其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还有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

为此,荷兰率先实行了早期公布、请求审查制(有些学者也称作“延迟审查制”)。

目前大部分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采用这种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既能鼓励申请人及早申请,又为申请人提供了足够时间对其申请的市场前景作出估计,从而在是否继续投入精力和资金的问题上给申请人留出了更大的选择余地。

另一方面,该制度也有助于减少各国专利局的成本。

24.何谓提前公开?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应将该申请予以公布。

所谓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提前公开声明。

提前公开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即时进入公开程序。

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25.申请发明专利提前公布有何利弊?

针对申请人,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的有利之处是: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

早日公布申请,申请人可以尽早获得专利法所规定的临时保护。

另外,早日公布,对该专利今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有可能起一定帮助作用。

不利之处是:

过早公开申请内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该申请,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另外,对撤回的专利申请,公开和未公开大不一样。

如申请内容尚未公开,该技术还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申请人拥有,并且日后还可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如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了。

申请人往往希望这种公开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发明专利的尽早公布,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避免重复研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尽早地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

 

26.专利授权后,权利人能否主动申请放弃?

用何种程序?

专利权人可以主动放弃专利权。

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

部分权利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另外,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提前终止,相当于专利权人放弃了专利权。

27.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8.提交了专利申请后,可以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吗?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29.对发明专利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有异议,应如何提出?

有无期限?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宣告无效没有期限。

对于授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若对其的新颖性有异议,可以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有异议的专利申请表达意见并及时提交相关背景技术的专利或非专利文献和其他证据。

30.我自己设计出的产品,被别人申请了专利,我该如何做?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您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复审委员会进行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1.何谓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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