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体育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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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体育管理法规的立法形式和司法美国体育管理法规的立法形式和司法程序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借鉴价值程序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借鉴价值1.美国体育管理法规的历史沿革美国体育管理法规的历史沿革美国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

在殖民地时期,各地移民按照其民族的习俗开展体育活动,由于当时地广人稀,无法也不可能对各种运动项目竞赛进行统一的管理,移民区多各自为政,自行规定体育运动竞赛中的行为准则和竞赛规则。

但随着体育运动竞赛的进一步发展,运动场上的“民事侵权行为”事件便时有发生。

1635年,福斯伯格针对赛马比赛中的越线行为根据英国法制的条款论述了其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

美国体育产业发展中最早出现法律纠纷并引起诉讼的运动项目是棒球。

这一方面是由于棒球运动是美国最早出现职业比赛的运动项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这项运动比较危险。

直到20世纪中期,美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法律纠纷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合同法、反托拉斯法和劳工法等问题展开的。

但当时对这些法律纠纷或运动场上侵权行为的诉讼和裁决并没有用“体育法”(sportlaw)来界定,因此这类冲突的解决通常是以经济纠纷或行事诉讼的程序来处理的。

1950年9月21日,美国国会正式颁布了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此后又进行了了系统化的体育法研究.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体育运动的新变化,体育立法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如公民参与体育运动权利的法律地位,美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theUnitedStatesOlympicCommittee)(以下简称美国奥委会)职责的修订、职业化和非职业化问题等。

这些法规的制定对美国体育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78年,美国第九十五届国会通过了业余体育法(TheAmateurSportsAct),对1950年的美国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正。

业余体育法旨在促进和协调美国的业余体育活动,确认美国业余运动员的一定的权利,解决涉及国家管理机构的纠纷等。

业余体育法扩大了美国奥委会的职权,规定由其“协调和发展美国业余体育活动,促进各体育组织之间有成效的工作联系”,接受政府拨款,管辖有关参加或举办奥运会、泛美运动会的一切事宜,审议、承认某一组织为该项目的全国管理机构,承担促进场地建设、协调科学研究、指导运动训练、管理情报资料等任务,每年6月1日前向总统和众、参两院报告年度工作与预决算;美国奥委会有权指定一个业余性的体育组织作为全国性的体育管理机构以管理包含奥林匹克运动或泛美运动会的运动项目;但美国奥委会不得将自己的决定强加给各业余体育组织;同时业余体育法要求美国奥委会为残疾人参加的业余体育运动项目和比赛给予鼓励和提供帮助.1978年,由约翰韦斯特撰写的第一部“体育法”教科书正式出版。

至今有关体育法的教材和著作已有十几个版本,许多法学院和体育管理系的课程中都有一至二门有关体育法方面的课程。

体育专职律师、体育律师事务所、体育法律咨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美国4大职业联赛均各自成立了联盟法律仲裁机构,北美律师联合会(ABA)还专门组织了体育和娱乐法规论坛、体育律师协会、体育法规研究学院等,并出版刊物、杂志,同时在电视、广播及网上发布信息。

1998年,美国国会又对1978年的业余体育法进行修改、修正和重新命名,新的体育法名为特德史蒂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TedStevensOlympicanAmateurSportsAct).2.美国体育管理法规的立法形式美国体育管理法规的立法形式随着美国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法律纠纷事件与日俱增。

对于日趋增多的法律纠纷事件,人们逐渐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而这些纠纷又通常是由业余体育和职业体育中的经济利益冲突所引起的。

就业余体育而言,性别歧视;不执行宪章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违反招收学生运动员的有关条例;使用不具有资格的选手;教练员、运动员或学校违反竞赛规程等都会引起法律诉讼。

在职业体育方面,劳资纠纷,撕毁合同,运动员或老板的欺诈行为以及对某些规定的拒绝执行等也同样会引起法律诉讼。

在娱乐体育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及其责任归属也需要通过一些法律程序来确定原告和被告的法律责任。

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制,1789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的胜利产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即耗费如此之多的资源和鲜血进行长期的斗争,就是为了争取自由、保卫自由,美国法院的法官很快就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根据普遍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法律,根据自由和正义的观点来判决案件。

这种人民主权观念的立法和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以后的宪法修订产生了影响。

据此人民授予政府各种机构以权力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立法机构享有充分权力制定各种与宪法精神一致法律和法令。

美国的体育法规条例也要求完全与宪法为依据,根据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有关条款和程序实施裁决。

制定法是指经过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具有较精确的条文化形式。

在美国,体育法规条例的制定分二套:

一套是联邦制定的,另一套是由州制定的。

美国体育法规条例的制定除了由联邦和州立法机关制定外,还包括其它体育组织、体育团体制定的各种法规、决议、条例和规定等。

判例法不是产生于议会的立法,而是产生于法官的判决,即“法官法”。

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体育方面的很多重要原则都是通过判例法确定的。

如大学体育运动竞赛中的男女平等法的实施;体育运动竞赛中取消种族歧视的实施;内华达州取消泰森拳击比赛的资格等都是通过判例法实现的。

3.美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纠纷,又称体育争议,它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解决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各种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体育法的核心问题,美国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较为成熟和完善,以下从司法程序和体育仲裁的角度来分析。

3.1美国体育管理法规的司法程序美国体育管理法规的司法程序美国存在着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二元司法制度。

联邦法院体系的根据是美国宪法,并由国会法案或美国高等法院的规定来限制。

州法院体系的根据是州宪法或成文法条例。

宪法的中关于联邦与各州的关系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其一,宪法、依照宪法所制订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已缔结和将要缔结的条约,均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

其二,联邦国会拥有军事、外交事务、财政、州际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权和宣战权。

其三,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州和人民予以保留。

以上各条款明确列举的联邦政府的权利,在合众国范围内这种权力是最高的,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属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利及其行使,但也不能防范和限制各州权利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一些体育纠纷案件中,州和联邦法院有着共同的司法权。

这两种法律体系体现出了独特的相互作用,诉讼当事人开始可能希望向州法院起诉,然而在法院存在争论的情况下,他又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并与州法院的诉讼不发生冲突。

大多数涉及体育运动竞赛行为方面的诉讼案例都是由体育组织或体育团体竞赛管理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负责审理的。

但地区法庭、中级民事及刑事法庭或设在纽约的最高法庭具有法律复审和改变判决的权力。

一般在出现下列5种情况时,才会实施法律复审或改变判决。

1体育联盟的规定与国家公共政策相悖;2体育联盟的规定超出了其联盟的职责和权力范围;3体育联合会自己违反了其颁布的法规条例;4体育联合会所制定的法规条例过于武断或是反复无常;5体育联盟的规定与某一宪章的权力相左。

3.2仲裁仲裁仲裁是美国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比较常用的非诉讼解决方法。

美国仲裁协会(AAA,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是美国最大的也是最著名的仲裁机构。

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主要有特德史蒂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等。

关于业余运动员和主管体育部门之间的争端,特德史蒂文斯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确定了有约束力的仲裁规定:

首先,运动员必须用尽体育主管部门内的听证程序来质疑对其作出的惩戒或参赛资格的裁决。

其次,运动员必须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美国奥委会举行听证会,认定体育主管部门是否遵守了其内部条例。

最后,美国奥委会作出决议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美国仲裁协会要求仲裁。

除非该运动员有明确说服力的证据显示这些仲裁程序是不适当的并且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时间,在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使用仲裁程序。

在仲裁员方面,2001年,美国仲裁协会专门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

这个仲裁员小组由来自全美国的123名精选的中立仲裁员组成,其中20%是妇女。

有相当数量的仲裁员曾经参与处理过涉及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的案件,有些是设在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

还有一些人受到过美国仲裁协会的美国田径兴奋剂仲裁项目组的培训。

该专门仲裁小组的成立将解决涉及运动员合同、赞助、薪金以及其他运动领域内的特有问题4.美国体育管理法规中侵权美国体育管理法规中侵权(侵犯侵犯)行为民行为民事责任的界定事责任的界定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中的身体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法院在开庭审理这类体育侵权(侵犯)行为民事责任时,首先要确定的是故意侵犯还是无意过失。

故意侵犯包括攻击、殴打、诽谤、故意给对手施加精神威胁、故意干涉他人的合同签约、侵犯隐私等。

故意侵犯可以对被告执行刑事处罚。

而无意过失则在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中出现得更为频繁,更为多见。

无意过失也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法院在开庭审理这类无意体育侵权(侵犯)行为民事责任时,首先要确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着“关心的责任”。

这种“关心的责任”并非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实在的法律责任。

比如,一位大学田径教练员正在进行着一堂高水平的运动训练课。

某位运动员在跑了500米之后突然脚扭伤了,由于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位教练员就有责任对该运动员进行恰如其分的医学救护。

但如果有一位与该运动员无任何关系的市民在场,那么该市民以“职责疏忽罪”向其起诉。

的帮助只是一种道义上的援助,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

但假设此时该运动员需要急诊处理,而该市民又具有紧急救护的医务执照(EMT),因此该市民与这位受伤的运动员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关心的责任”,如果说该市民不履行职责,运动员可5.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主要成因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主要成因与美国体育管理法规体系相比,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体育法没有真正反映社会的客观现实需要。

马克思指出,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他所说的“事物的法的本质”,是指法所调整的各种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要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就是要求立法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性为前提,以客观发展规律为依托,充分考虑客观需要与可能,而不是凭主观臆断,任意妄为。

而美国任何一条体育法规的诞生几乎都是客观实际需要的反映。

二是体育法缺少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只有具有明确性,当事人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认识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态度,预测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

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受到制裁的,也才能令其信服。

法律只有具有明确性,法律的适用者才能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处理有关问题,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主观的、随意的因素,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然而在我国的体育法中这样的条款太少,许多法律条款均有些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这无疑会对体育法的贯彻实施造成困难,降低其法律的实效。

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体育法,但用于解决体育各类纠纷的法规条例均是具体、明确、肯定和完整的。

三是体育法没有真正体现和贯彻现代社会法治道德基本要求。

立法的过程,包含着立法者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等方面的价值判断,反映了支持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取向,是道德通过立法活动外化的过程。

立法者的道德意识越接近现代社会的现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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