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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手册海洋执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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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机构职能

第一节机构设置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关于市规划国土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补充通知》(深编[2009]64号),《关于市、区规划土地执法监察队伍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深编[2009]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查违工作责权分工的通知》(深编[2009]114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名、矿产管理等职责。

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内设机构

秘书处(信访办)、人事处(党办)、监察效能处(重大项目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总体规划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地区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地政地籍处、市政交通处、城市设计处(市雕塑办公室)、建筑设计处、地质环境处、房地产业处、测绘处、地名处17个处室。

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直属单位

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市海监渔政处4个直属单位。

第二节主要职能

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要职责

二、直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市查违办)

负责组织拟订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统一执法标准;负责全市范围的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检测图片等高科技手段进行日常监控;对巡查发现的重大案件、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日常管理中发现上报的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指挥、调度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及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力量,组织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查处重大案件;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的查违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负责查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房地产、地名、测绘、矿产资源等其他违法行为。

内设4个处室:

综合处、法制处、督察处(加挂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处,下设2个大队:

第一直属大队、第二直属大队。

(二)市海监渔政处(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深圳支队、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深圳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渔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围填海、改变海域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域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倾废、海砂开采等影响海洋环境和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承担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巡航执法任务;

负责海洋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以及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渔港内各项工程建设监管和渔港维护的监管、船舶进出港及靠泊码头签证、渔港内船舶排污监管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监管、渔业船舶及渔业水域内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渔业航标管理以及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负责对渔业船舶制造、改造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批准;承担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及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及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缉渔船走私、渔业船舶民船动员、海难救助、渔业互保等工作;受市财政委委托代管深圳市公物仓海上仓库,监管涉嫌走私船舶;指导各区(各新区)海洋和渔业执法工作;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伏季休渔、渔业柴油补贴发放、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等渔业相关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节听证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我委和各管理局在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或因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

(二)组织听证的费用从我委相关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非部门陈述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四)依申请听证的,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听证机构。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2007)。

(四)《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2003)。

(五)《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六)《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国海办字[2003]344号)。

(七)《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157号,2006)。

(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深规土[2010]866号)。

(九)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四章批后监管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五)《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七条。

(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第五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建设用地是否按期缴交地价款及其他费用,是否按期开工、竣工;是否按要求建设并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其他履行情况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举报、检举。

(三)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督促、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理行为。

(四)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罚。

三、事权划分

(一)委员会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工作规则,开发、维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系统,指导、监督管理局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督检查工作。

(二)管理局负责录入、更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系统,负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作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行为,负责对违约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负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监察支队进行处罚,负责移交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监督检查处理事项,负责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合同违约、违规情况进行汇总并定期报委员会。

(三)监察支队负责根据管理局移交的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监督检查方法

(一)建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系统

委员会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系统,从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地价款、配套项目建设状况、特别约定条款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化的监管。

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局应将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系统中进行记载。

管理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监管系统要求记载或监管的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记载、更新有关事项。

(二)建立日常监管制度

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常监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合同要求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1、管理局应在地价款或其他费用交纳之日前两日提醒受让人缴纳有关费用;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局应进行督促;在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的期限届满前十日,管理局应告知受让人逾期缴纳地价款的法律后果。

2、管理局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配套设施移交等事项的履行日期前十日,对有关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受让人及时履行,对逾期履行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3、管理局应每半年对辖区内未开发或正在开发建设的用地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管理局应根据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的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组织专门力量对某项特定的具体事项进行集中清查。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1、管理局可以创造条件,与受让人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实现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可以采取实地检查、查阅或者要求受让人报送有关材料等方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2、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局应进行督促,并按规定收缴滞纳金;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的期限届满后,管理局应循法律程序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无法按期竣工或移交配套设施的,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开工、竣工或移交。

逾期不开工、无法竣工或未按期移交配套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包括追究违约责任、纳入闲置用地进行处理等)。

4、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5、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管理局应在完成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移交监察支队进行处罚。

 

第二节海域使用权批后监管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海域使用权期满,是否有办理有关手续;监督检查责令限期办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为;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情况。

(三)监督检查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拆除情况。

(四)监督检查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限期缴纳情况。

(五)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海域管理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六)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三、事权划分

(一)海洋处负责对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岛保护进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岛保护的管理。

(二)海监渔政处负责办理全市影响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海监案件;指导、监督海监大队的海监案件的办理情况、海洋监察工作等。

(三)海监大队负责辖区一般海监案件的办理、辖区海域的海洋监察工作等。

四、监督检查方法

(一)建立日常监管制度

市海监渔政处应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日常监管制度,对用海单位海域使用的推进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用海单位严格按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海域使用。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处理海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海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市海监渔政处应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采取必要监督检查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执法

第一节法律依据

一、海域使用违法行为的主要查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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