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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专项治理措施

******发展有限公司

瓦斯专项治理措施

 

二0一五年

***瓦斯专项治理措施

审批表

审批意见:

审批日期:

年月日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经理

机电副总经理

生产副总经理

安环部

生产技术部

施工队负责人

编制人

瓦斯专项治理措施

一、编制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在坚持一井一面的基础上,强化通风系统和现场瓦斯管理,根据瓦斯治理重点、难点,并结合2014年瓦斯治理情况和生产接续编制瓦斯治理专项措施,经过矿各部门严格会审后,形成如下措施,具有与本矿其他安全生产规定、规程同等的效力,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矿井目前通风系统日趋复杂,井下头面日趋增多,各项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且在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情况下,潜在影响矿井通风,为强化瓦斯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二、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1、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杜绝循环风,风筒连接必须严密、不漏风,严禁花接和死弯,做到一平二直三靠帮,工作面迎头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必须逐步实现“三转两闭锁”。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制度,每个炮眼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充填炮泥;

3、严禁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放炮,每茬炮必须预留一定时间间隔,在上一茬炮炮烟和瓦斯全部排出地面后方可放第二茬炮,时间间隔一般为15分钟;

4、加强瓦斯检查工作,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数据;

5、掘进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你浓度达到1.0%时,严禁放炮;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掘进面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只有当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送电工作;

6、矿井因停电、检修造成主扇停止运转,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撤人制度,并切断入井一切电源,停电期间,井口设置警戒,严禁人员入井;恢复送电时,首先启动主扇,只有主扇排出风流中的瓦斯恢复至正常水平,且井下瓦斯浓度均降至1.0%以下时方可逐级恢复生产用电;恢复作业前,必须安排区队负责人协同瓦斯检查员两人对作业地点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确认瓦斯超限和其它隐患时,方可通知其它人员入井,恢复作业;

7、严格执行测风制度,定期核实矿井风量,至少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工作面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及时根据生产需要调整通风系统,严禁欠风生产;

8、加强通风系统管理,风门严禁同时敞开,连锁装置正常使用,风门定期维护,杜绝漏风;

9、掘进面后巷、主要进回风巷及井筒内严禁堆积杂物,不得有堵塞巷道断面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设施,不得人为设置挡风装置;物料码放不得影响通风,并尽可能码放在较大断面处或沿风巷少量、分开码放,堆放的物料以满足当天生产使用为宜;局部变形失修、严重影响通风的巷道必须停工处理;

10、运输物料的矿车及时升井,严禁停在主要进回风巷内;

11、除瓦检员、班组长外,严禁其他作业人员井下现场交接班,严禁两班人员交叉进出矿井;

12、加强机电设备检修制度,井下检修电器,必须首先检查瓦斯,严禁带电搬迁、检修设备,严禁设备带病运转,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

(1)区队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电工对井下所有机电设备进行全面维护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2)煤矿机电部门、安质部门每三天必须指派专人共同对井下所有机电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检查结果汇报矿调度室备案;

13、瓦斯监控装置安装的数量、种类和位置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规范规定,一通三防瓦斯监测部门至少每7天对工作面所有瓦斯探头进行调校一次,并进行瓦电闭锁功能测试;确保所有监测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否则严禁作业;

14、加强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器的使用和管理,按规定配备的所有人员必须正常使用,否则按违章作业论处;

15、工作面出现瓦斯异常时,瓦检员、当班班长、区队长必须现场把关,指挥处理工作,加强瓦斯检查工作,如瓦斯超限必须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

16、加强矿井综合防尘工作,防尘管路、转载点喷雾、风流净化水幕等设施齐全,正常使用,坚持湿式作业,工作面每班作业前和放炮后坚持洒水消尘,主要进回风井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洒水消尘,消除煤(岩)尘堆积和飞扬,杜绝煤(岩)尘超限作业;

17、加强矿井防火工作,严格出入井检身制度,杜绝人员穿化纤衣服和点火物品入井;井口20米范围内杜绝一切形式的火源;井下消灭高温、摩擦火星;加强油脂类物品管理;主要设备硐室配齐防灭火器材,并做到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18、其它仍执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三、瓦斯管理的特殊措施

1、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门的串联通风措施,严格控制一次性串联通风次数,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

2、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应急措施

(1)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机电部门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通知矿长、总工程师全面组织、协调应急事件。

(3)通知安环部安排部署瓦斯排放工作,和生产单位应急工作。

(4)及时调度各区队应急情况,并通知警队安排好电工、瓦检员配合瓦斯排放工作。

(5)随时通报电力故障排出情况和井下各地点瓦斯情况。

(6)区队地面职守人员发现主扇停止运转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同时将于井下有关联的所有开关打到零位并迅速打开井口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排放瓦斯。

(7)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巷道无风、微风、风流逆转、风扇停运、瓦斯浓度增加等,应立即停止作业,听从现场负责人、瓦检员、安全员指挥,迅速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避灾路线升井,升井后原地待命。

(8)井下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应做好人员清点工作,保证人员全部升井,并安排电工或指定专人将所有开关打到零位。

(9)人员全部升井后,立即在通向井下的所有入口设置警戒,严禁人员入井。

(10)上述工作结束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11)无计划停电故障排除后,调度室负责及时通知各区队做好排放瓦斯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关闭井口风门,后启动主扇。

根据各井瓦斯情况,由一通三防部安排部署瓦斯排放工作。

瓦斯不超过规定,不需要专门进行瓦斯排放的区队,至少在主扇(井口主扇)运转30分钟后,区队才能组织瓦检员、电工、区队负责人或当班安全员组成三人检查小组入井,小组入井后首先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等,确认作业地点无瓦斯超限或隐患后,方可逐级恢复送电,恢复井下作业;掘进工作面启动局扇后,必须由外向里逐级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供电,恢复作业。

瓦斯浓度较大、需要专门排放瓦斯的区队应安排好电工、瓦检员,布置好警戒,配合矿专职人员进行瓦斯排放。

严禁区队擅自排放瓦斯和入井作业。

瓦斯排放规定:

A、排放瓦斯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排放,排放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少影响的交接班时间,严格《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规定执行。

B、措施中要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确定控制瓦斯排放的方法,确保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量混合处浓度不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报警仪,指派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浓度。

C、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控制风流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及专职瓦检员的位置。

D、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和警戒人员位置,凡受排放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E、严格执行瓦斯排放顺序。

瓦斯排放的一般顺序由进风侧采掘工作面逐个向回风侧采掘工作面排放,严禁同时同时排放和无序排放,在瓦斯排放期间,矿井任何地点(包括井口30米范围内)严禁从事与瓦斯排放无关的工作,严禁任何形式的火源,严禁无关人员入井。

F、排放瓦斯风流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专人在配电点切断电源,并设置警示牌和专人看管。

G、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浓度、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制定专人逐级回风供电,瓦斯未排放结束前,严禁启动生产电源,只有瓦斯排放工作宣布结束后方可撤出警戒,恢复生产供电、恢复生产。

H、矿井有计划停电时,应参照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措施执行

3、巷道贯通:

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

(1)生产技术部门严格掌握掘进度,认真执行巷道贯通预报通知制度。

(2)接到预报后,安环部门要认真做好巷道贯通风流调整准备工作,制定贯通后风流调整措施,并按措施要求提前施工调风设施。

(3)坚持边探边掘,探眼打透后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并汇报矿调度室,详细检查被贯通巷道风流、瓦斯情况,同时设好警戒,做好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

(4)矿成立把关领导小组,组织干部现场把关,矿总工程师担任组长,行使指挥权利,施工单位、安环部各有一名干部现场把关,做好贯通风流调整工作,一直到安全贯通为止。

(5)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只有在通风体统稳定2小时以后,方可宣布贯通工作结束。

4、盲巷管理:

(1)认真执行巷道施工中途不得停工的有关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工时,停工不的停风,停风超过24小时必须及时封闭。

(2)封闭巷道必须实行三断,即断铁道、断水管、断电缆。

(3)掘进严禁留盲巷。

5、防止局部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

局部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潜伏着一定的危险性,井下风门的同时敞开、风量不足、风速过低、巷道贯通后短时间的风流不正常、井下通风设施的意外损坏等均可能造成局部瓦斯积聚,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可靠、稳定,矿井供风量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

的原则,所有通往采空区的巷道必须全部永久封闭;定期处理失修巷道,确保通风断面,严禁随意码放物料堵塞巷道,井上下主要风门必须完好,严禁同时敞开,漏风率不得超过规定。

(2)加强掘进工作面迎头、后巷和高顶部位的动态瓦斯检测,防止瓦斯积聚。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杜绝循环风,风筒连接必须严密、不漏风,严禁花接和死弯,做到一平二直三靠帮,工作面迎头风量达到设计要求,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转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工生产。

(4)加强重点瓦斯区管理工作,凡被列入重点瓦斯区的矿井,必须按《重点瓦斯区管理制度》执行,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5)加强新开工工作面的管理工作,掘进工作面风量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微风作业。

(6)测风员要认真测定各地点风量,每旬必须对矿井普测一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主管领导。

(7)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各地点风量,严格控制一次性串联通风次数,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

(8)严格瓦斯检查及现场交接班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和违章放炮。

四、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根据瓦斯燃烧爆炸的三要素,在氧气充足的环境中,不可能根本杜绝瓦斯涌出情况下,切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一切火源,是预防瓦斯事故的最直接、有效的经济和措施。

1、井口及主扇排风口20米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灯泡取暖。

2、严禁携带烟草、易燃物品、穿化纤衣服下井,井下严禁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

3、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工作,如从事该类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制订专门安全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安排专人把关后方可施工。

4、井下选用的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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