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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物权法真题全

2011-2015司法考试真题之物权法

2011

一、单项选择

1、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

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讯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讯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讯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讯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考点]试用买卖合同与机动车事故责任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

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期间,车辆并未进行交付,其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之时方才交付,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归迅达公司所有。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

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2、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D)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解析]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质权(交付公示)>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经公示)。

3、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D)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解析]物权请求权

[解析]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

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物权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2)物权请求权是民法上一项独立的请求权

制度。

尽管物权的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且与物权不可分离,但物权请求权只

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它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有区别的:

一方面,从主体范围来看,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物权人才能针对特定的侵害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不能针对任何其他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但物权人行使物权则可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另一方面,从性质上来看,物权请求权在制裁上仍然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为内容,因此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

而物权则是支配权,不属于请求权。

(3)物权清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物权请求权行使时,权利人无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而债权清求权行使时,应证明侵权人主观过错;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而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在内容上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与债权的请求权相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女口物权请求权主体同债权请求权主体一样,均为特定当事人。

(5)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侵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

根据物权请求权的以上特征可知,选项AB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物权请求权可直接向侵权人行使,也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4、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

(D)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第46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因而长江属于国家所有。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司法实践中承认依先占而取得物权。

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并非河流的组成部分。

从题干信息显示,潘某有取得石头所有权的意思,符合先占构成要件,因而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

根据各项表述,D项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二、多项选择

1、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0年2月1日,

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

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D)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注意:

本题设置不严谨,没有考虑到判决之日与生效之日有一段时间间接。

法院是在2月1日宣判的,并没有说明此判决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因此,当然的将判决之日2月1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是不严谨的。

)选

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

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

2、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BCD)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所以,A选项错误。

在B选项中,《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所以,B选项正确。

在C选项

中,《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C选项正确。

在D选项中,《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

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所以,D选项正确。

本题选项为BCD

3、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C)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解析:

A项: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丁某为所有权人,方某为承租人,所以丁某可以主张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但方某占有房屋是基于租赁合同的有权占有,因而可以以之抗辩丁某的返还请求权,A项正确。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项: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方某未经出租人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唐某,出租人丁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且能够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B项错误。

C、D项:

根据上述规定,若丁某和方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转租的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当丁某解除与方某的合同之后,方某和唐某面对丁某均为无权占有,故丁某可向方某、唐某主张返还房屋。

C正确,D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

4、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ACD)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殳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解析:

在A选项中,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虽然当事人未办理该要件,但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了该履行,合同有效。

在B选项中,甲为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的人订立合同或取得处分权的,该

合同才有效,因此该合同为效力待定。

在C选项中,相机尚未交付,甲仍然享有所有权,其为有权处分,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D选项中,《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出租人未提前告知承租人将出卖租赁房屋的消息,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赔偿,但不能依此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所以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5、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

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

有一女丙。

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

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C)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解析:

遗嘱继承及物权公示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立遗嘱处分房屋,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并且按照《物权法》29条的规

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自被继

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正确答案为AC

&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

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

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

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B)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解析]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解析]《海商法》第21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22条规定: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本题中船员的赔偿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25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根据该条规定,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作为优先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所以B选项正确。

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所以,A选项正确,而D选项,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错误。

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其受偿顺序应在抵押权之后,所以C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顿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

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约定: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

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

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

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

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

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驶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

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逐项解析】

1.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或自己的财产。

《合同法》第51条

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不过,《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

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知,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该约定对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效力,仅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若第三人不对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债权人不得对第三人主张

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是有效的,只是该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而已。

故B选项错误。

87.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1年•卷三•87题)

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逐项解析】

1.《担保法》第17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李某的担保函指明“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可知李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李某对债权人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以B选项正确

2.《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虽然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所以A选项错误。

3.《物权法》第176条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题中,为了担保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第三人张某以自有汽车设立抵押权,提供物的担保;李某提供保证,对债权人乙公司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没有约定,当债务人丙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公司既可以就张某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88.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1

年•卷三•88题)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逐项解析】

1.《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据此,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张某未经抵押权人乙公司同意,将汽车赠与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由于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该赠与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刘某并未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2.刘某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汽车作为出资设立丁公司,也是无权处分,但因丁公司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丁公司已经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选项。

89.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1

年•卷三•89题)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逐项解析】

1•《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题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且无避险不当,所乙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全部由引起险情发生的摩托车车主承担。

所有本题答案为D选项。

90.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1年•卷三•90题)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逐项解析】

1.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意思。

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本题中,方某对于车辆没有维修义务和职责,其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所以A选项正确。

2.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丁公司并未授予方某

对外订立汽车修理合同的代理权。

所以方某擅自以丁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订立的维修合同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汽车修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故B选项正确。

3.无权处分,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合同。

本题中的维修合同只是对车进行维修,并非处分行为,所以不构成无权处分,C选项错误。

4.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

(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2)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相对人主观上系善意且无过失;(4)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方某实施的无权代理没有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所以D选项错误。

91.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1年•卷三•91题)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逐项解析】

1.座垫的购买合同是方某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方某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方某自己承担支付座垫费的义务。

故A选项正确;B选

项错误。

2•《合同法解释

(二)》第12条规定: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其规范意旨是,因无权代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自始生效。

被代理人的追认既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采用默示的方式。

当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时,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以推定的方式对维修合同予以了追认,该汽车维修合同已经生效。

故C选项正确。

3•《物权法》第24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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