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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

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

李强

2012-03-1511:

00:

51   来源:

社会学视野网

  

  【摘要】从社会学角度看,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公正问题在社会分层和社会空间两个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

在处理社会分层、收入差距问题上,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应该是机会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三者的有机结合,为全体国民创造越来越多的公正竞争机会、公正的程序条件和公正的分配结果。

社会空间属于重大的社会资源。

近年来,我国城市社会空间成为社会各利益群体激烈争夺的焦点领域,特别凸显了当今中国社会的分化,许多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利益纠纷都与社会公平、社会公正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

  【作者简介】李强: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果说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讨论涉及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利益两个重大的领域[1](P8、12)的话,那么,本文属于对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正义问题的讨论。

  从社会学角度看,当代中国的公平、公正问题在两个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即社会分层和社会空间领域。

那么,这两者间是什么关系呢?

社会分层指人们的社会地位差异结构,该差异结构本质上是由于人们占有资源的不同而产生的。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种社会资源在人群中重新配置并发生了巨大变迁。

空间、社会空间也是一种资源,从社会空间涵括了人们的居住地、居住面积、土地所有权等等的意义上看,它显然属于重大的社会资源。

所以,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的讨论又可以视为同一领域的问题。

在旧城区规划改造中,曾有人提出“穷人出去,富人进来”的观点,立即引来了激烈的抨击和热议,这反映了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对于什么是社会空间公平公正看法上的冲突与对立。

  一、什么是社会公正、社会公平?

  什么是社会公正呢?

从字面上解释,社会公正就是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就是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处理得合情合理。

所以,社会公正与社会公平两个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密不可分的。

那么,什么是社会公平呢?

有人认为,社会公平就是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得到应得的权利与利益;也有人认为,社会公平就是使社会上同样的人得到平等的待遇;还有人用社会正义来定义社会公平,等等。

  笔者以为,在理解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时,以下三个方面是一定要注意的。

第一,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的内容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时代背景变化了,人们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观念也会发生变化。

第二,在社会公正、社会公平问题上从来没有过完全一致的看法。

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级出于自身的利益,对于社会公正、社会公平会有不同的认识与评价。

我们在分析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理论的时候要注意,这是有利于哪一个社会群体、哪一个阶级的观点。

第三,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的内容,实际上与人们的法权观念、道德理想密切相关,因而具有一定的主观特征。

  社会公正、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种观念、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或政策。

从内容上看,社会公正、社会公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最表层的是民众的公正观念。

比如,老百姓认为不劳而获是不公正的,因此,谈起“煤老板”总是嗤之以鼻。

这反映出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意识,以及对获取财富不正当方式的愤愤不平。

第二,更深一个层次是作为一种系统的法权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观,它具有系统性、理论性的特点,又有相当大的影响范围。

比如,按劳分配在我国的分配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按此种理论,只有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来分配才是公正的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成分的多元化,我们已经奉行了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新体制。

所以,主导意识形态认可的公正的分配原则是:

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第三,作为社会制度体系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

比如,社会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税收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等,以及各种相关的社会政策等,它们通过引导、强制、奖惩等措施制约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

  根据唯物史观,无论在上述哪一个层次上,社会公正、社会公平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因此,对于社会公正的认识必须深入到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中去探寻。

换句话说,有什么样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公正观念与制度。

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是社会公正?

我们应该奉行什么样的社会公正原则?

既然社会公正观念和制度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那么,我们不妨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基础加以剖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迁,从几乎清一色的国有、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变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

多种成分的经济关系必然产生多种形式的社会公正观。

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也正处于变革之中,新旧体制并存也造成了新旧公正观并存的情况。

而这种多种社会公正观并存的局面,正是造成今日民众在公正问题上产生困惑、混乱的根本原因。

下面试从城市和农村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经济关系的变迁及其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逐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经营权由人民公社、生产队手中转到了承包者、农民家庭手中,农民家庭取代生产队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

与此同时,家庭工业、私营工业在农村迅速产生和发展起来,大批农民离开土地,进入企业或者流入大城市从事雇佣劳动或个体经营。

在家庭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民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开始拉开。

正是在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公正观、公平观。

一方面,传统的集体主义的公正观、公平观还在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个体主义的公正观、个人主义的公正观、市场竞争的公正观也逐渐发展起来。

从总体上看,目前在我国农村中,作为主体的是农民的家庭经济。

以这种家庭经济为基础,再加上传统的家庭、家族、忠孝观念的影响,农民也大体上奉行家庭为本的公正原则。

这种家庭为本的公正观,既不同于集体主义的观念,也不同于个体主义、个人主义的观念,它强调个人要为各自的家庭奋斗,要节制个人的欲望而增加家庭的财富,必要时可以牺牲个人而维护家庭的利益,它还强调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

总之,这种公正观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在家庭内部不计较利益的得失,但在不同家庭之间强调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利益的分割。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城市已形成了壁垒分明的二元体制并存着两种主要的经济成分:

一种是政府的单位、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人们通常称之为“体制内单位”;另一种是包括个体、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等在内的所谓“体制外单位”。

从目前的产值、职工总数等数据来看,体制内单位已经不占优势。

据笔者计算,2007年,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的人数仅占城市全部就业者的24.3%,而且从发展趋势上看,体制外单位的各项数据都在继续攀升。

在这两大经济社会体制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公正观:

前一种更强调集体主义、单位的整体利益,强调单位成员共同的福利与保障,单位内虽然不是平均主义,但过大的个体差异总是会引起人们的非议;后一种则更强调个体主义、个人奋斗、自由竞争,反对单位内部的平均主义。

这两种社会公正观显然是相互冲突的,常造成老百姓心理上和观念上的冲突,也是引发城市中关于公正问题争论的重要原因。

  从社会学角度看,影响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的因素可以区分为“先赋因素”(ascribedfactors)与“自获因素”(achievedfactors)。

前者指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因素,如家庭、家族、血统等;后者指一个人因后天努力而获得的因素,如教育文凭、专业证书、成绩、成就等。

社会学理论通常将完全由先赋因素影响的收入分配视为不公正的,而将更多的由自获因素影响的收入分配视为公正的。

近年来,社会上对于“富二代”、“官二代”现象的抨击,背后的理论框架应该属于先赋因素的角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按照出生决定户籍,从而决定人们得到与户籍相关的教育资源、福利资源,也可以归入先赋因素一类。

可见,影响公正的因素还是比较复杂的。

  要探索当前中国人的公平、公正观念,有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不可忽视:

其一,历史传承的影响,长期的封建等级制度和“等级公正观”的影响;其二,推翻帝制以后,长期革命战争年代、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公正观”的影响;其三,改革开放以来,外来的各种公正观的影响,包括市场公正观、自由主义公正观、个体公正观、法理公正观等。

当然,探索当前中国人的公正观也需要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需要获得社会调查数据、社会事实的支撑。

  二、什么样的社会分层是公正的?

  社会分层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同而产生的层化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

那么,怎样看待社会分层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呢?

从本质上说,既然是分层,那么,处在不同层级上的人群之地位就是有差异的,所以,不均等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人们之间的地位差异是否可以消除?

因为,如果地位差异可以消除,那么,不均等的问题就完全可以解决了。

第二,如果不能消除,那么,什么样的地位差异是公平的、公正的或合理的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比较好回答,因为,我们考察有文字记载以来的人类历史,还没有发现哪一个社会能够将人们的地位完全拉平;就是在没有文字记载的社会,如所谓“母系社会”、“父系社会”,至少性别差异造成的地位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实,差异并不是坏事情,水如果没有落差就不会流动。

既然不能消除差异,那么,什么样的地位差异是公正的呢?

  关于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否公正、是否公平,有两种不同的思考向度或维度:

  第一种维度是侧重于资源、财富的分配是否均等,注重考察的是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分配、分布是否有差异,类似的概念还有平等或不平等、平均或不平均。

孔子所说的“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论语·季氏》),其中的“不均”就是指不均等。

上文已经说过,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哪一个社会能够真正做到资源的完全均等或平均分配。

而主张“平均主义”的人则认为,只有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同等的份额才是合情合理的,才是可以接受的。

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结果公正论”,下文在谈到结果公正、机会公正、程序公正时将做详述。

  第二种维度是侧重于资源、财富的分配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公正。

它强调的不是资源在数量上是否完全拉平,而是强调分配的过程、分配的规则、分配的机会是否公正合理。

公正和均等不是一回事,公正的可能不均等,均等的也可能不公正。

比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是公正的,但在分配的数量上却是不均等的。

马克思所说的“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2](P58),也体现了公正合理但是不均等的特点。

  在此,对于社会公正与社会公平两个概念有必要做一下辨析。

社会公正的概念显然是从第二种维度考察问题的,但是,社会公平的概念则有些复杂,由于汉语公平概念里有“平”字出现,这样就容易混淆第一种维度和第二种维度。

本文在涉及第一种维度的时候,使用均等、平等、等同的概念,在涉及第二种维度的时候使用公正、合理的概念。

由于社会公平的概念里既有“公”又有“平”,容易造成概念不清楚,所以,笔者认为应尽量少用公平的概念。

但是,由于社会公平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是如此之广泛,有的时候还很难避开,所以,在此特别申明,凡本文出现社会公平的概念时,也是在第二种维度的意义上使用的,与社会公正的概念是一致的。

  日本学者高坂健次曾经对公平与平等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区分为四种类型[3],笔者受到他的启发,特别将“均等”与“公正”的关系做以下四种区分:

  第一,均等而且公正。

在资源、财富的分配上,每个人得到的份额数量是一样的,而且分配的程序、原则、机会也是公正的。

这是最理想的状态。

但是,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还没有发现哪个社会能够做到资源、财富份额绝对均等的配置。

  第二,均等但不公正。

在资源、财富的分配上,每个人得到的份额数量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每个人的贡献、劳动质量、劳动强度都不一样,所以,按照我国当前的分配原则,让没有贡献的人与贡献大的人得到同样的份额是不公正的。

  第三,不均等但公正。

我们常说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其实是对“不均等但公正”的最好阐释。

如果真正做到按劳分配,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就应该属于“不均等但公正”。

  第四,不均等而且不公正。

这显然是资源、财富分配中最坏的一种,即没有劳动、没有贡献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堕落的人反而得到了巨大财富,而辛勤劳动、贡献很大、奉公守法的人反而得到的很少。

近年来,我们目睹了很多不均等而且不公正的社会现象。

  在处理社会分层与社会公正的关系问题上,应该以实现上述哪种类型为努力的目标呢?

我们可以用淘汰的方法来分析以上四种类型。

首先应该淘汰的是第四种:

不均等而且不公正。

作为一种文明的社会形态,没有人会接受既不均等也不公正的分配。

第一种的既均等又公正,确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理想国”的实现需要具备很多条件。

在社会分层的格局下,试图拉平资源、财富分配的实验曾经一次次宣告失败。

那么,第二种的均等但不公正,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在一定程度上有过此种实验。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1979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只有0.16[4](P59),如此低的收入差距实属罕见,要说均等,确实做到登峰造极了。

应该承认,在如此众多的人口中实行的一整套票证配置资源的实践为全世界所罕见。

“大锅饭”的实验虽然看起来人人均等,但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最终造成了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滞后。

这样看来,可以选择的类型只有第三种了,不均等但公正。

我们必须承认,不均等是社会的现实,有的人收入高一些,有的人收入低一些,这是难以避免的。

当然,我们必须避免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

当前,我国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是资源、财富分配的不均等,更严重的问题是资源、财富分配的不公正。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里面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谁得到了什么”,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即“为什么得到”。

[5](P6-33)主要的问题还不在于谁得到了什么,而在于为什么得到。

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劳动、奋斗,贡献大而多得到一些,这无可非议。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聚集大量财富者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辛勤劳动、贡献大,很多甚至是违法、违规聚集的财富,比如,某些“煤老板”的致富。

据报载,我国鄂尔多斯地区,仅亿万富翁就有7千人。

①他们主要是靠卖资源致富的,如靠卖煤致富。

那么,煤矿资源是谁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我国的矿藏“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煤老板”为什么得到了本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资源?

主要是钻了政策的空子,甚至是违法、违规,可能与贿赂腐败联系在一起。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这些煤老板的煤矿运营,就会发现一线采矿工人的处境极为悲惨。

所以说,这样的煤老板一方面是侵占了全民的财富,另一方面是剥削压榨了民工。

不均等只是表面现象,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不公正。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既不均等又不公正的现象,也就是说,出现了上述所有四种情况中最坏的一种。

在此背景下,实现社会公正已成为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人们常常从性质上将社会公正分为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三种。

[6](P268-269)总结新中国六十多年的经验和教训,笔者认为,社会公正应该是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三者的有机结合,而不应该仅仅认同于某一个方面。

  所谓机会公正,是指提供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同样的竞争机会,也有人称之为“起跑线的公正”或“出发点的公正”。

机会公正是合理竞争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着所有成员能否有机会参与竞争。

如果在竞争之前就把一部分人排斥在外,这是最大的不公正,也最容易引发人们的不满。

反之,如果将某些社会群体放在特权地位上,别人还没有起跑,这些特权者就已经到达终点,这也是极大的不公正。

因此,凡是涉及民众利益的改革,首先要考虑的是机会公正的原则。

当前,我国城市诸方面改革的困难之一就是难以做到机会均等,而机会不均等又是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的最重要因素。

比如,在城乡关系、农民工等问题上,目前我们遇到的最大难题也是机会公正问题。

由于户籍制度的障碍,不同的群体并没有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所以,虽然在理论上人们主张机会公正,但操作起来却异常困难。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竞争规则的公平,亦称作“竞争过程中的公正”,即参加社会活动或社会竞争的各群体、成员能在同一规则下被平等对待。

例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典型的程序公正,发生冲突的双方都要按法律程序和条文办事,都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程序公正与机会公正是密切联系的,只有保证程序的公正,机会公正才有可能,反之亦然。

  所谓结果公正,是指社会活动结果的公平正义的性质,即不管个体活动的差异有多大,所有成员在最终结果上均获得了相等的政治经济地位、相等的报酬或社会资源。

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公正体系及社会公正观念,大体上属于一种结果公正。

这种片面的结果公正体系和结果公正观,导致了效率低下的经济运行等社会问题,亦使劳动者失去了积极劳动的动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局面已经被打破,但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局面也令人们担忧,这就是贫富差距悬殊和两极分化的问题。

总结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历史,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对于结果公正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任何社会公正体系都不会完全无视结果的公正,如果在资源、财富分配的结果上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两极分化的情况,那么,肯定是社会不公正的最突出表现。

此外,在某些领域,对于结果公正还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例如,对于残疾人的救济,对于极端贫困者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对于集中联片贫困地区的扶贫、拨款,这些促成结果公正的手段都是十分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们所要追求的社会公正是一种更加全面的公正观和公正体制,它表现为机会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三者的有机结合,片面地牺牲哪个方面都是不适当的、不完全的,都是有缺陷的。

总之,在处理社会分层、收入差距问题上,我们所积极推进的是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目的是为全体国民创造越来越多的公正的竞争机会、公正的程序条件和公正的分配结果。

当然,我国目前的现实、现状,与这样的目标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社会空间领域的社会公正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区域的急剧扩展,人口密度高的城市群、城市带逐步形成,可供开发的工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越来越少。

经济发展、城市扩展和众多重大工程项目上马造成的大规模“拆迁改造”比比皆是,使得社会空间领域的社会公正问题凸显出来。

  所谓社会空间,是指受到社会因素影响的物质空间。

这个概念比较复杂,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质空间、地理空间的性质,但又大大超出了单纯的物质空间、地理空间的含义。

如果不具备物质空间、地理空间的性质,那就是纯粹的社会关系了,就没有必要使用空间的概念。

社会空间肯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空间或地理空间,它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关系的含义,因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可以说,社会空间是以物质空间、地理空间为载体,承载了社会关系、社会要素、社会含义。

  城市是人群更为集中的地方,也是人际交往的网络更为集中、更为复杂的地方,因此,城市社会空间所承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要素的密集程度会大大高于农村,社会空间各项特征的显著度在城市里也更为突出。

  处于改革与转型时期的中国,城市社会空间表现出如下一些明显特征,这些特征都与社会公平、社会公正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会空间发生了重要的解组与重组。

概而言之,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社会空间有过几次大的解组与重组。

1949年的革命,显然是对于中国农村土地社会关系的一次意义十分重大的重组。

1956年,财政部发文停止土地买卖,于是,城市土地关系重组。

1959年“大跃进”失败后,1200万城市人口在政策指引下迁移到农村,是空间关系上与城市化、工业化现象相反的一次“逆城市化”的运动。

而“文化大革命”不仅是人群之间发生的冲突,也是空间关系的解组与重组,包括1700万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受政治运动影响的城市人口向农村的疏散。

这一时期的城市社会空间的重大解组与重组,还包括单位之间的空间、地域的变化以及城市私有房产的重新配置等等,当然,这些变化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又由于所谓“落实政策”出现了某些原有空间关系复归的现象。

不过,从规模来看,最为巨大的城市社会空间变化还是发生在改革开放以后。

改革开放以来,空间关系最显著的变化是空间开始具有了金钱的属性。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城市以及城市周边的土地价格出现了暴涨的情况,这样,空间关系的变化实际上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变化。

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验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到1990年和1992年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有了正式的法规。

这样,土地、资源、空间成为资本要素进入市场,社会上的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群体为争得这些资本而博弈。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空间的解组与重组的基本取向是空间利益更多地向资本和权力倾斜,经济上、政治上的强势群体在空间关系上占有明显的优势,而弱势群体明显地在空间上被边缘化了。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社会空间的变迁具有“大规模、整体性”的特征。

先让我们看一下西方国家社会空间的特征。

法国空间政治学理论的代表人物列斐伏尔(HenriLefebvre)认为,西方国家社会空间的特征之一是破碎性、支离性,即社会空间被划分成无数的空间碎块,可供买卖。

西方国家是土地产权私有,因而空间也就为无数的土地产权所有者所分割而成为碎片。

[7](P19-30)我们国家的情况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

我国是土地公有制,宪法规定城市土地为全民所有,这样,政府作为全民所有的土地的代表者就具有调控土地、空间的能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政府所做的城市规划,规模之大史无前例。

全国兴起了“开发区热”,极大地推进了城市的扩张,可以说这是我国“城市开发的奇迹时期”。

大规模开发显然有经济学上的集约化的优势,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与城市空间的大规模、整体性扩张有直接关系。

“我国城镇人口每增加1个百分点,全国居民消费总需求将增长1.2个百分点,直接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4个百分点。

”[8](P123)与城市空间扩张相对应的社会主导意识形态就是“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

人们确实在视觉上、感官上直接感受到了城市空间的巨大变化,与改革以前的城市建设十分缓慢甚至空间萎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所以,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对于大规模、整体性的城市空间变迁是给予正向评价的。

由于巨大规模的变迁必然会侵占某些人群和个体的空间利益,因此,近年来,城市大规模空间扩张与居民群体或个体空间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

  第三,城市社会空间日益成为社会各利益群体(包括个体利益之间)激烈争夺的焦点领域。

近年来,许多突出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利益纠纷都发生在以土地为基础的城市空间。

这里,笔者强调是以土地为基础,但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土地上,也包括诸如居民区因阳光遮挡产生的矛盾等等。

笔者认为,城市空间关系发生纠纷的利益主体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城市空间的“公共利益”。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明确规定: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的,一方面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另一方面,被征地的干部、群众也要服从国家需要。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怎样定义“公共利益”。

只要是各级政府的规划,就都属于公共利益吗?

有些规划明显是向某些群体的利益倾斜了。

我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都属于公共利益吗?

显然,这些单位有着明显的自身利益。

虽然不少工程项目都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来的,但是,很显然,在这些项目中经营者的利益占据显赫位置。

  第二个层次是集体利益。

根据宪法,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究竟农民集体怎样所有?

法律规定不很明确。

比如,农民一人一票投票就可以决定土地空间的一切事情吗?

显然不是。

所以,作为集体所有者的农民,对于土地空间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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