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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陇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绿化、建筑物立面和屋顶装修装饰类活动和其他工程建设等),除满足行业部门有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故暂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确因建设急需,经规划委员会同意,可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及指标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第三条危房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本市城乡用地,按其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2大类,8中类,如下:

(一)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

(二)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三)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四)特殊用地(H4);

(五)采矿用地(H5);

(六)水域(E1)

(七)农林用地(E2)

(八)其他非建设用地(E3)。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四)工业用地(M);

(五)物流仓储用地(W);

(六)交通设施用地(S)

(七)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第六条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平方米)

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用地面积

500

1000

2000

4000

1000

4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

第七条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依据。

第九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

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适建范围进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面积原则上组团级以下(含组团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组团级以上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

附: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下表规定进行控制,同时应满足城市总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

建设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1——3层

≤35%

≤1.1

多层4——6层

≤30%

≤1.7

中高层7——9层

≤28%

≤2.0

高层10层以上

≤25%

≤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2

高层

≤35%

≤5.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45%

≤2.5

高层

≤40%

≤5.5

注:

(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2)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

(3)旧城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4)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时,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5)容积率调整按照住建部建规(2012)22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6)公共建筑按照功能要求执行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10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A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A平方米;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B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B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C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C平方米。

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5%。

第十三条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容积率:

S4

FAR2=(——)×FAR1×0.7

S2

其中:

FAR1——基本容积率;

FAR2——增加的容积率;

S2——建设用地面积;

S4——拆迁范围建筑物占地面积。

基本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第十四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超出方案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空间景观等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含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下同)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见下表。

日照间距系数表

城市

纬度(度)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冬至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h

日照3h

日照1h

日照2h

日照3h

陇南

33.383

1.322

1.457

1.513

注:

①50万人以下采用大寒日日照3h标准。

②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最小扫略角15°,最小连续日照时间0.5h。

③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院,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教室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

④在原设计建筑外支架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⑤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住宅,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

第十八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校核):

建筑间距:

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

  注: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下表换算。

方 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第十九条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的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的时间段不应计入累计值。

第二十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

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被遮挡)

30

25

13

6

18

15

13

6

12

9

6

-

多层(被遮挡)

30

20

9

6

15

10

9

-

12

-

6

-

低层(被遮挡)

30

20

6

-

15

10

6

-

6

-

-

-

注:

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⑤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

(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

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被遮挡)

20

15

13

6

13

13

9

6

9

9

9

-

多层(被遮挡)

13

13

9

6

12

9

6

-

6

6

6

-

低层(被遮挡)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m、小于24m(含24m)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按最近两点的距离控制其间距。

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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