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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题研究答案

《行政管理专题研究》作业

辩析题:

1、政体直接决定着行政系统的基本性质。

答:

错误。

国体直接决定着行政系统的基本性质,而政体决定的是行政系统的具体形式和地位。

政治制度,特别是基本的政治制度,作为重要的政治环境,对行政系统有着重大的影响。

广义的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制度、政党制度、法律制度、选举制度和官吏制度等,其中国家制度又包括国体和政体两方面。

国体是一个国家中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它体现一个国家的阶级性质。

行政系统是国家政权的心脏,行政系统的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故国体直接决定着一国行政系统的阶级性质。

2、人们可以不通过人际互动所发生的空间的质量来确定公共生活的性质。

答:

错误。

人们可以通过人际互动所发生的空间的质量来确定公共生活的性质。

当人们把邻里和商业区分割开来,又把邻里、商业区和公园或公共广场分割开来的时候,要看到陌生人之间的结构性互动是十分困难的。

显然,陌生人需要离开一排一排的房屋、长长的办公走廊,去寻找城镇的广场或者其他公共空间。

目前我们对空间的安排并不能提升公共的生活。

但是有两方面的发展变化使我们看到了一些希望:

(1)公共场所建筑的重要性的提高;

(2)当代通讯技术和电视的发展。

查尔斯古德塞尔(CharlesGoodsell,1988)就曾经谈到过公共聚会场所的建筑的重要性。

公共用地的有针对性的设计应该远胜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因为在广场、市政厅、州议会中心、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举行的公共活动对形成有效的公共生活是极为重要的。

公共会议的电视系统对于公共生活也有大的裨益,如果这个系统能够使“远距离”公众的提问与评论得到及时的反馈,其作用则更大。

汽车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

现代计算机的数据交换系统,以及越来越普遍的因特网和网上服务,有力地证实了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在发展真正的公共生活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它们也是运用现代技术克服影响有效公共生活发展的一些因素(如建筑、交通的限制)的最好例证。

3、在公共行政领域,我们总是用“政府”替代“公共”,尽管我们仍然使用“公共行政”一词,来意指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而不用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但实际上,我们对公共行政中的“公共”的寓意缺乏深刻的理解。

答:

正确。

原文《公共行政的精神》P2

4、行政权力需要法的约束与规范。

答:

正确,法律是一种秩序,任何事物的执行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果仅仅依靠规定,哪个部门具有管理这种秩序的权利,又不去规定管理权利的边界,势必会导致权利滥用;给予行政权一定的框架有利于行政权力的正常发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是悬在行政权利之上的利剑,一旦行政权利出现偏颇,这把剑就发挥其功能与作用了。

所以行政权力需要法的约束与规范。

5、政府的职能是“划浆”而不是“掌舵”。

答:

错误。

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服务民众的职责。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

那么,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领域内,是否意味着政府要大包大揽,既要掌舵又要划桨?

答案是否定的。

政府的角色是掌舵人,它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推动者,却不是直接的生产者。

在服务型政府的模式下,社会不仅是凸现公民价值与权利的社会,而且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的社会。

因为,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是掌舵者,公民、社会组织是划桨人。

比如承载着重大使命的“大部制”改革远不止是部门的分合与人员的增减,这仅仅是改革的表象或者说形式,而真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格局的调整,最重要的内容是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政府部门的自说自话,它需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携手共进,从观念的转变到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一样不能缺失。

惟有如此,政府才能完成一次完美而华丽的转身。

6、政府组织就是共产党组织。

答:

错误。

政府组织泛指:

工商管理部门、商品检验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海关、公平竞争委员会、政府其他机构和组织。

政府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政府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

其中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负责运用法律审判案件。

狭义的政府仅仅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组建的、正是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能、推行政务、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体系,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党的组织是指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统一体。

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党的中央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它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7、“服务的义务”意味着公平地提供服务的义务,这一观念对于公共行政而言显得意味深长。

答:

正确。

第一,它强化了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宗旨之一的地位,第二,正如社会公平的复合理论所显示的,存在着相互抵触的公平的概念。

将社会公平上升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一码事,为在特定情境中实现公正而决定采用哪一种社会公平的概念,则又是另一码事。

事实上,其他的原则(如效率)也是相当复杂的,在理论上,他们比社会公平原则更受人们的关注。

第三,公平地提供服务的义务将公共行政放在一个伦理的困境之中,不管是执行授权的立法,还是进行预算,或是执行管理指令,都可能会导致更大的不公平,与导致低效、浪费的政策执行问题相比,这是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更大挑战,但对公共管理者来说,公开主张经济和效率显然要比公开承诺公平更加容易,尽管如此,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公平还是非常受支持的。

8、公平的价值源于“份额的公平”这一概念,份额的公平意指每人所持有的份额是相等的(如相似的住房,一人一票等等)。

答:

正确。

公平的价值源于“份额的公平”这一概念,份额的公平意指每人所持有的份额是相等的(如相似的住房,一人一票等等)。

份额公平的优势在于,只有个人才能判断他(她)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

“份额”也易于测量和分配,它们丝毫没有公平的福利的意思。

当然,问题在于份额的公平对重大的需求变化不敏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雷(Rae)与同事提出了一种“个人的公平”。

在此种类型的公平中,根据对每个人需求的非中立判断,进行一种非武断的、以规则为基础的份额配比。

比如,一个警官可以决定,在确保那些没有受到威胁的人与受到威胁的人一样得到平等保护以后,受到威胁的人可以要求更多的安全保护。

对于障碍儿童与健康儿童,或者对于痴呆者与正常人来说,道理也如此。

在公共行政中实施一种尊重人的公平能使规则变得更有人情味。

9、行政领导的职位是以“人”为中心设置的。

答:

错误。

行政领导的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不是以“人”为中心来确定的。

任何一个组织中的职位都是由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的。

行政领导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不随行政领导人员的变动而变动。

行政领导职位可以是专任的,也可以是兼任;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临时的。

行政领导职位具有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的名称、工作内容,责任程度和任职条件等等。

行政领导的职位要进行分类,这样有利于分类管理,有利于因事设职,因职择人,因职应酬,专择专用,同工同酬。

10、在许多政府机构的管理中,公平比效率更重要。

答:

错误。

在公共管理的政治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中,公平大致可分为政治公平、经济公平和伦理公平。

政治公平是指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地参与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其中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等。

经济公平是指“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诸方面,社会成员得到合情合理的平等待遇。

伦理公平是指任何个体以及由个体所形成的群体,作为人的存在,都应享受到实现其生存与发展所需求的基本资源与条件,比如基本生活水平、基础教育、基本的健康卫生保障等。

满足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基本利益,是实现人有尊严地生存要求,以及有效地行使各项权利的保障。

效率与公平两者是有机的统一,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效率的保证。

一方面,社会运行的高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只有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裕时,人们才有可能在实质意义上行使各项平等的权利。

如果社会运行缺乏效率,财富匮乏,大多数人缺乏足够的能力和机会参与各种社会活动,那么权利的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

社会运行的高效率所带来的财富增长,可以拓展人们行使平等权利的能力和机会,为公平的实现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社会运行效率的保证。

公平的规则、程序和环境是有效竞争的重要条件,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按贡献原则进行分配的结果公平对效率的提高形成了有效激励。

政治公平和伦理公平保障每一个人,无论其境况如何,都有机会和能力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为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创造了条件,减少社会运行的摩擦和阻力,保障社会运行的高效率。

11、自然环境对行政系统没有任何影响。

答:

错误。

自然环境中的宇宙环境与地球环境,均与行政环境有着某种联系。

宇宙环境对行政系统影响甚微,地球环境对行政系统的影响较大。

地球环境对行政系统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间接的。

但地理环境是国家构成的物质基础,是行政系统发展的必要条件。

当前,中国正在建设生态文明,这给行政系统带来较大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

(1)地球环境通过影响人类社会文明的形成与发展而制约各国行政系统的发展模式;

(2)自然环境和国土面积通过综合国力而制约行政系统的财力基础与功能发挥;

(3)自然资源环境通过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向与结构而制约行政系统的部门设置与功能发挥;

(4)地理形状影响一个国家的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与行政系统稳定状况;

(5)地理环境制约着政府的国际战略及其相应的功能组织。

以上所述,说明地理环境对行政系统有着重要影响,但这决不能与“地理环境决定论”相混淆。

12、当代中国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正在从“服务型政府”转向“管制型政府”。

答:

错误。

第一,建设服务型政府,是适应国际环境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全球一体化时代。

中国要想在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赢得一席之地,经济体制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

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由此形成的新的竞争规律和态势,更新行政理念,加快行政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也迫在眉睫。

第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是适应国内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第二条、二十七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从《宪法》中不难看出,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仅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建立按照争取并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虚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它能够激发整个社会生产经营的活力,优化资源配置。

但是它也有致命的弱点,无法有效解决宏观经济失衡、无法调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等市场缺陷及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要想健康发展必须依赖于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的共同作用,市场机制是“主力军”,政府机制则是“后勤保障团”,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第四,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现代行政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行政文化也在不停的创新发展,即由传统的行政文化逐渐向现代型行政文化转型,这些转变要求我国政府顺应现代行政文化的发展潮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拓展行政参与路径,大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健全行政权力制约机制,推动传统管制型政府向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

综上述,当代中国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是建设“服务型政府”

13、培育品德崇高的公民不是公务员的责任,而品德崇高的公民不应尊重、关心和爱护公共服务。

答:

错误。

作为一种理念,公共意味着所有的人们为了公利而非个人或家庭的私利而走到一起。

那么促使大家为公利而走到一起的动力或条件是什么呢?

是良好的公民精神,“当我们在公共行政中寻找公共的意涵的时候,便会发现,公共与公民的角色密不可分。

”因此,探讨公共行政首先必须探讨公民精神,考察公共行政伦理必须首先考察公民精神。

从一定程度上说,一个好政府必须有一群他所代表的好公民或品德崇高的公民。

哈特认为,这样的好公民至少有四个特征:

一是能够理解一国的政策与法律并进行判断;二是必须坚信美国政体的价值;三是能承担个人的道德责任;四是具有容忍与宽容的品德操守。

可见,哈特更多的是从爱国与责任的角度来订立好公民的道德标准,因而培育这类公民是公务员的责任。

反过来,品德崇高的公民也应尊重、关心与爱护公共服务。

14、在我国,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是一种平行、制衡的关系。

答:

错误。

    1、行政机关通常简称“政府”,它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行政机关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2、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于我国实行议行合一(或议政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3、从两者的产生和形成过程看,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权力机关领导,两者之间并不是平行和制衡关系。

以我国为例:

中央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地方行政机关则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其监督,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15、非政府组织都是从事政治活动的组织。

答:

错误。

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并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活跃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其形式、规模、功能千差万别,但一般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或共益性、志愿性四个方面的基本属性。

与追求专属于本集团的、其利益具有强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团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不参与政治活动,它属于一种中介性组织,主要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其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

同时,非政府组织也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只是意味着这种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它们不属于政府建制的一部分,也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权威,但并不意味着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或政治不发生任何关系。

事实上,同利益集团一样,非政府组织也时常介入政治,力图影响政府有关政策,只不过它们通过政治参与传达给政府的政策意愿的性质具有某种公益性罢了。

由于非政府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征,其活动的资金来源若仅仅依靠志愿者的主动捐助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些组织本身的资金动员能力相当有限,而政府在动员资金方面的特殊优势使得它称为各种非政府组织财力上的主要依靠对象。

论述题:

1、政府应如何保证非政府组织具有公共性质?

答:

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意义上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非政府组织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其所具有的创新,公平和效率等优势可以被用来弥补国家宏观调控的缺失和市场调节失灵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学术领域一般把NGO定义为“第三部门”。

在当前的中国,NGO一般是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官办色彩由政府发起的非政府组织,而另一种就是由民间自发组织成立起来的非政府组织。

而二者也因为构成因素的不同而具有不一样的社会功能。

 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事实上是个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从而抑制了中国NGO的成长,社会公共治理的主要职责也一直由政府来承担。

但到了1978年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观念有了巨大变化,NGO也在这一时期得以逐渐发展起来,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只重要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有效弥补政府在社会管理的不足,促进政府内部改革,推动政府与社会间的交流与互动;二,推动社会改革发展,整合社会群体利益,提供公民服务;三,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尽管当前中国NGO发展的前景一致被看好,但是不可否认,在长期的大政府,小社会的体系影响下,我国NGO的生存发展困境依然存在。

 一、过分依赖政府,自主性发展缺失

 中国大部分NGO官办意味很浓,很多非政府组织具有官民二重性,其很多社会资源依赖于政府和市场提供。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的NGO都由政府参与组建的,组织内部大多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政社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

而自主性发展缺失的关键在于其组织运转所需经费仍以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为主,这些都决定了中国的NGO的发展依赖于政府机关组织,很难实现自身组织和发展目的,无法实现其组织成立所依照的民办民用的价值标准。

 二、双重管理体制,制度安排缺位

 目前国内的NGO都是实行双重管理,即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及日常管理实行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

这就要求中国的NGO在登记的同时必须还要找到能够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相关管理部门。

尽管能够避免NGO违法私自设立的问题,但是无形中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不利于NGO自身在国内的发育。

还有就是在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针对非政府组织的配套法律安排,这就降低了NGO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社会认知度低,生存环境并不理想

 尽管NGO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中国市民社会发育不健全,政府管理的幅度和范围过宽过严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在社会上公民对NGO的认知度较低,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是通过政府来解决,并没有考虑过NGO,这样就影响到了NGO自身运转所需要的社会捐款的募集,社会地位相当尴尬。

而政府组织受旧思维的影响,把NGO看做是影响政府权力行使的干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促使NGO得到充分的发展。

从而得不到有效的制度支持和帮助,从整体来看中国NGO的社会生存环境并不理想,处境窘迫。

 四,发展较为滞后,自身管理协调能力不足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NGO自身起步晚,发展较为滞后,组织化程度也比较低,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人力资源开发能力低下。

具体来看,首先,管理效能较低,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决策机制单一,管理混乱。

其次,营销能力欠缺,无法推广自身组织面向社会来吸引社会人士的关注和认可,无法吸引到更多的社会捐助。

再次,公民服务能力较差,社会反响度低,其自身能力没能得到应有的认可。

 如今,中国的社会管理机制并未有效实现,解决NGO在我国的发展困境首先需要NGO自身的机能反应推动组织的成长,更重要的是要着重解决好政府和NGO之间的关系,政府应当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的重要的推动作用,从来能够突出解决好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问题。

 目前在政府在保证NGO公共性质,发挥NGO作用上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要政府赋予NGO一定的权力,合理划分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

政府应主动建立与NGO的组织分工与合作机制,从而给予NGO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其自身活动的展开和组织的推广发展。

 第二是促进NGO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完善对NGO立法体系建设,强化外部管理。

目前我国对NGO的立法应该成为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里面应当包含这么几个层次:

以宪法为基础,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权应当成为发展NGO,确立政府与NGO关系的基本依据;与宪法相衔接的非政府组织基本法;与行政法相衔接的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相衔接的地方行政法规;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

从而保障NGO在法律框架下正常运作,实现其自身存在合法性。

在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方面要建立新的监管机制,并且要注重强调法制观念,保持NGO的单一性,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实现开放透明的管理。

通过有效管理从侧面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合理性运转,从来促使大众接受和认可NGO的组织活动。

 第三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双重管理体制导致NGO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NGO在社会更深层面的推广和发展,所以政府有必要在准入登记管理上做出改变,适应现代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

改变现行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逐步实行单一的登记制。

政府部门可以设置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登记处”等机构负责对非政府组织的审查,登记,监督等实行统一的管理,尽量简化NGO的注册登记和注册程序,使大量具备存在合理性的NGO能够参与到社会管理上来。

 四是加强各管理主体的互动。

NGO通过提升自身的公开性、透明性、竞争性,实现对政府的社会监督,并通过一定的合理渠道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影响政府政策。

同时NGO内部也要完善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的评估和监督。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NGO的非营利性、使命与战略、项目以及组织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

 此外,政府机关应当明确政府与NGO之间的关系,理顺二者的利益关系,界定好二者的权责关系,确立政府与NGO互信关系以及实现二者关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加对NGO的培育和发展,加强NGO的管理,强化NGO对政府管理的参与,实现政府与NGO之间的良性互动。

这不仅仅需要依靠着NGO自身成长发育和规范,更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多的义务。

2、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就必须正确界定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要做到这一点,你认为政府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

要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就必须正确确定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事业单位、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1)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管理的目的和宗旨都是为社会服务,任何背离这一根本价值的政府行为都必然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因此,政府在社会中的作用应当定位在除了政府必须行使政治统治职能之外,社会管理职能是有限度的,政府只管理社会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社会事务,而那些凡是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的领域,政府放手让他们自己去管。

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垄断所有的社会权力,不能包揽所有的社会事务,必须分权给社会,否则政府就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

(2)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重要内容。

政府与市场在各自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市场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它在资源配置方面优于政府;政府是以权力为基础的,它在规范市场和公平方面优于市场。

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是依法管理,是宏观控制和间接管理,是按市场规律进行管理,是低限度的干预。

同时,政府必须弥补市场的失效,不能经常用行政手段去干预市场,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求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资格进入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有灵活的应变能力,要有自主权和自决权。

政府除了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之外,其他的权力都应该归还给企业。

政府与企业分开,政府不再扮演企业经营者的角色,有利于廉政建设。

政府一般不直接从事以赢利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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