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区政府关于严格人员日常管理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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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区政府关于严格人员日常管理情况.docx

工农区政府关于严格人员日常管理情况

工农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根据我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24号)精神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并结合我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管理办法,并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制定日常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一、严格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管理

我单位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

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对进人手续、有关人事工作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二、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

1、严格考勤考核管理。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挂钩,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考核结果、考勤情况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2、严格工资待遇发放管理。

对于确因患有各种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达不到因病退休、退职年龄的和经鉴定无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病假期间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由人社部门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三、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口

对确认符合辞退、解聘和开除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终止人事关系并及时转出人事档案。

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四、其他日常管理

建立个人考核档案,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对参与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与公平。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同时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1.请病假,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各单位自行规定审批程序。

连续不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经单位批准后由本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备案;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各单位自行规定审批程序。

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经单位批准后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该退休;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该退职。

  (三)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借出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若需继续借用,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挂职锻炼按照《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和《关于印发〈干部挂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组通字〔2004〕37号)规定,应由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抓好其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考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返岗;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岗,须经单位同意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或他人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的,所在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定期核查领取人员的自然情况及经济变化情况,及时纠正错领、冒领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问题。

 

工农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工农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根据我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24号)精神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并结合我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管理办法,并严格制定事业机关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假工资政策情况

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局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

二、严格执行受处理人员工资政策情况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

接到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人员的通报后,及时对其工资待遇作出处理,该降低的降低,该停发的停发,该取消的取消。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三、严格执行退休人员工资政策

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其它工资发放管理情况

(一)对“吃空饷”人员应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1.停发或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养老金等待遇。

  2.停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返岗,辞职,退休、退职,辞退、解聘等手续。

  4.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对应追缴而实际未能追缴,涉及辞退的,相应减少辞退费。

  5.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辞去公职,按《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办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办理减编手续,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按《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机关工勤人员提出辞职,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特殊岗位人员,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减编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解聘)的,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和《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等规定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相应标准发放辞退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或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已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已满仍未返岗的,限期在本单位告知15日内返岗,或办理辞职、调离手续;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三)对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由所在单位告知其在15日内返岗或办理辞职、调离手续;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的,由所在单位立即停发其工资,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四)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或用少量薪酬雇用他人顶岗人员,由所在单位停发其工资等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五)对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借入单位应立即停发工资等待遇,并由借入单位追缴其违规领取的资金。

  (六)对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由原单位告知其在15日内返岗;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的,由所在单位立即停发其工资,并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七)对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须扣发其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九)对受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既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单位或财政领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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