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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手册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十一五”期间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

(1)《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7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8安全标志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消防法规定: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常识

1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从广义上讲,一是预测人类活动中各个领域里存在的危险,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不致受到伤害和职业病的危害;二是制定各种规程、规定和消除危害因素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措施;三是告诉人们怎样去认识危险和防止灾害。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

认真贯彻实施。

(3)积极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使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化安全的要求,保障职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

件和环境,定期检测、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对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

(6)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

(7)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

2什么是“四不放过”原则?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在处理时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实施这条原则,是为了对发生的事故找出原因,惩前毖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虽然是“亡羊补牢”之举,但就防止事故再发生来说,同样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精神

3什么是“五同时”?

“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什么是“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5什么是“三个同步”?

“三个同步”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6什么是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顾名思义就是在高处作业。

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基准面的高度在2米及2米以上时,这种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三宝”指什么?

高处作业三件宝指: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8高处作业危险有哪些?

高处作业的高处本身就意味着危险,高处作业最致命也是多发的事故就是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

因高处作业现场堆物杂乱,工人行走时被拌倒摔下;因高处作业地面有油,工人被滑倒摔下;因抱着工料行走,工料遮挡视线,撞上障碍物摔下或踏空掉下孔洞;因高处工人与地面工人间抛接物料,站立不稳摔下;因操作方法不当或站立位置不当,失去重心摔下;因高处的支撑架或梯步坍塌摔下;因休息不好体力不支,或玩笑嬉戏动作失调摔下。

高处坠落酿成事故的重要一条原因是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系挂在不牢固、不合要求处,在发生危险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

高处坠落原因还有设施故障,如没有防护围栏或防护围栏不合要求;洞口没有遮盖物;悬空作业索具断裂;登高用梯子断裂等。

9高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经常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或安全带有损坏时决不能使用;

(2)防护栏杆不合格或不坚固应立即更换;

(3)在洞口边作业时要注意洞口是否加上了防护盖或护栏;

(4)高处作业期间不能嬉戏打闹;

(5)高处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盘道和楼梯上下,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等;

(6)不要跑步上下梯,要保持一只手扶梯,不能双手搬物上下梯;

(7)高处作业严禁投接物料,以免身体重心不稳从高处坠落;

(8)施工现场堆放物料要整齐,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要经常清理作业现场;

(9)开好班组会,认真执行工程作业前的安全交接工作;

(10)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以免酿成事故。

10职工遵章守纪的意义是什么?

职工遵章守纪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因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要有熟练的技艺,而且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形成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人应有的职责范围。

如没有这些规范要求,劳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混乱,对生产造成损失,给人身安全带来危害。

所以只有每个劳动者都能严守规章制度,严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做到生产过程中既不伤害别人,也不伤害自己,同时不被别人伤害,才能杜绝“三违”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克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11职工应如何遵章守纪?

职工要做到遵章守纪,心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建立五个方面的约束机制。

一是法律约束——要把企业的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到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的高度上来认识,使全体劳动者以国家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约束个人的行为。

二是制度约束——企业必须根据其特点,建立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工艺操作规程,严格要求劳动者按制度和规章进行生产,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三是标准约束——也就是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实现

标准化,生产现场要做到统一标准,绝不能我行我素。

对操作者、指挥者都应该统一到一个标准上,对安全生产的考核,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

(1)

四是检查约束——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深入到安全生产现场,深入细致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杜绝违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同时,要使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只要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无论对领导、对工人都是一种良好的约束。

五是监督约束——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监督作用,各级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的作用绝不可忽视,在各自巡视的范围内,预先发现、分析、判断或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监督也是一种自我约束。

12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1)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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