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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管理程序.docx

知识产权基础管理程序

 

广东菲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基础管理程序

(依照GB/T29490-2013编写)

 

受控□非受控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文件编号:

IP-06

版本:

1.00

2018年1月15日发布

2018年1月15日生效

 

知识产权基础管理程序

1.目的

2.

2.1.为规范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流程,保证本公司在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保密性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2.

3.适用范围

4.

4.1.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的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过程的控制。

4.2.

5.职责

6.

6.1.总经办:

6.2.

●负责组织知识产权申请评估、维护和备案登记;

●负责人负责知识产权申请、使用、变更、放弃、许可及转让等的审批;

●知识产权委外代理工作的管理、跟进;

6.3.财务部:

负责缴纳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并收集缴费凭证、收据或发票;

6.4.

6.5.相关部门:

负责知识产权申请、使用、变更、放弃、许可及转让材料的准备和修改;

6.6.

3.4评估小组:

对知识产权评估事项进行评估

 

7.定义

8.

 

9.工作程序

10.

5.1知识产权的获取

5.1.1总经办负责制定本年度的知识产权目标,并根据年度目标制定《专利获取计划》、《商标获取计划》等,获取计划需明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指导各责任部门完成目标,并制定各部门的职责与目标书将目标分解至各责任部门。

5.1.2申请的提出

5.1.2.1申请注册商标(中英文名字和图形LOGO)时,请求部门填写《商标检索分析报告》报知识产权主管审批;

5.1.2.2申请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时,请求部门填写《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报知识产权主管审批;

5.1.2.3计划登记著作权(包括作品、计算机软件)时,请求部门填写《著作权登记申请书》报知识产权主管审批;

5.1.2.4准备申请域名等其它知识产权时应先行向总经办提出申请,由总经办负责申请。

5.1.3总经办审核《商标检索分析报告》、《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等,委托代理机构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进一步检索、分析、评估,给出书面的检索分析结论。

总经办根据代理机构的检索结论确定是否提出知识产权申请。

5.1.4如决定申请知识产权的,总经办确定自行申请或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若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知识产权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署书面的代理合同,书面合同中需有如下约定:

“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公司/委托方所有”、“乙方/代理机构/受托方对代理过程中了解到的属于甲方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否则,需赔偿甲方/公司/委托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1.5针对决定暂不申请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总经办按《商业秘密控制程序》的要求对其进行管理。

5.1.6总经办负责收集整理知识产权获取记录。

5.1.6.1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总经办应要求代理机构及时提供申请过程中的申请文件、官方各项通知书、票据等。

5.1.6.2自行申请的,总经办应及时从相关行政部门获取申请过程中的官方各项通知书、票据等。

5.1.6.3每件知识产权开始申请时,总经办应建立该知识产权的档案,及时将申请文件、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书、补正通知书、审查结论通知书(例如授权通知书、驳回通知书、无效决定通知书)、授权文本(证书)、登记证书等文件归入档案。

5.1.6.4知识产权申请档案由总经办统一保管。

5.1.7总经办应要求代理机构定期通报知识产权申请进度;申请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总经办牵头协调解决。

5.1.8总经办跟踪知识产权申请事项,并及时将申请结果通知至需求部门。

 

5.2知识产权的维护

5.2.1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过程中的各项费用由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以维持有效性。

5.2.1.1自行申请、维护的,总经办在提交知识产权申请后或收到各项缴费通知书后,通知财务部按时、足额缴各项费用。

5.2.1.2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维护的,财务部在收到代理机构的请款函后按时、足额缴纳。

5.2.1.3专利申请时需要缴纳申请费;收到授权通知书后需缴纳登记费、印花税、第一年年费;专利权维护过程中每年需要缴纳年费;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还需要缴纳实质审查费。

5.2.1.4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缴纳申请费;商标权维护过程需要缴纳续展费:

在核准注册之日起满十年的前一年内,由总经办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续展申请书,并通知财务部缴纳续展费用。

5.2.1.5著作权登记时应缴纳申请费用。

5.2.1.6财务部缴纳费用后应将缴费凭证、收据或发票交由总经办分类保管。

5.2.2知识产权档案应按以下分类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5.2.2.1专利台账及档案:

即专利申请清单及对应档案(档案包括专利申请代理合同、检索报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表、服务费支付凭证、申请文件、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纳申请费、年费通知书、审查结论通知书(例如授权通知书、驳回通知书、无效决定通知书)、专利证书等)。

5.2.2.2商标台账及档案:

即商标申请清单及对应档案(档案包括商标注册委托注册合同、检索报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表、服务费支付凭证、申请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注册证书)。

5.2.2.3著作权台账及档案:

即著作权申请清单及对应档案(档案包括著作权委托登记合同、服务费支付凭证、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登记证书)。

5.2.2.4其他知识产权台账:

域名备案统计表等(档案包括域名委托备案合同、服务费支付凭证、备案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备案证书)。

5.2.3注册商标避免被撤销的维护

5.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5.2.3.2总经办应及时收集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有必要维持的商标应避免连续三年不使用。

5.2.3.3没有使用及维护价值的注册商标,由总经办负责组织对其评估,经评估后再决定是否维护。

5.3知识产权的评估

5.3.1知识产权评估启动时机

(1)知识产权权属变更、放弃时;

(2)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

(3)知识产权应急/预警机制启动时;

(4)职务与非职务创造成果权的争议;

(5)人才流动照成的知识产权所属权争议;

(6)其他需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事项。

5.3.2评估方式及操作过程

5.3.2.1自行评估:

知识产权权属变更、放弃或现有知识产权日常评估等由总经办自行评估;

5.3.2.2总经办撰写《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主管成立评估小组对评估事项进行评估,由知识产权主管担任组长并负责主持评估活动;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签批。

5.3.2.3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市场价值。

5.3.2.4《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审批通过后,由总经办将结果反馈至各相关部门。

5.3.3委托评估

5.3.3.1除5.3.2.1规定的自行评估事项外,其余评估事项均由总经办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评估。

5.3.3.2总经办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带有保密条款合同后开展评估活动。

5.3.3.3总经办应要求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代理机构应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5.3.4由总经办存档保管《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并进一步执行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5.4知识产权变更和放弃

5.4.1公司名称、地址等证书登载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办理著录变更手续。

知识产权主管对知识产权的变更和放弃事项进行审批确定。

5.4.2放弃(专利停止缴纳年费、商标停止续展即为放弃)某项知识产权时,总经办提交关于知识产权放弃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应听取各个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放弃某项知识产权。

5.4.3需要变更的知识产权,总经办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如总经办决定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相关变更程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获取”的相关规定签署书面代理合同,并在结案后收集代理合同、票据、变更申请书、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统一归档之后,将档案交总经办统一管理。

5.4.4评估小组评估后决定放弃专利权的,由总经办应做好登记并通知财务部停止缴纳专利年费;通知销售部停止该专利的宣传。

5.4.5评估小组评估后决定放弃商标专用权的,由总经办应做好登记并通知财务部停止缴纳续展费用;通知销售部及其他各部门停止该商标的使用。

 

5.5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

5.5.1总经办负责监督各部门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

5.5.2正在申请中的专利或已失效的专利,不得在产品或宣传册及网络宣传等资料上标注以下内容:

专利号、“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等字样。

未获核准注册或已失效的商标,不得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

”或“

”等字样。

5.5.3各部门必须按照注册的样式使用注册商标。

几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在一起使用,但是组合不得改变商标的原有形态。

5.5.4各部门在知识产权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若出现违反规范制作、使用商标或专利的现象,经指出又不改正者,将根据情形给予必要的处罚。

5.5.5在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转让前,由申请部门填写《知识产权运用审批表》以评估知识产权的运用,并报部门领导确认。

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办审核根据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或知识产权背景调查。

总经办将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事项委托代理机构代办的,按照本程序中“知识产权的获取”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签署书面委托合同。

5.5.6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需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后,总经办应及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备案手续。

5.5.7总经办需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记录登记表》,及时登记相关事项,并将相关资料归档;许可和转让事项完成后,总经办向代理机构收集委托合同、许可或转让合同、转让费用支付凭证、许可备案证明、转让核准文件等资料归档,归档后由总经办统一管理。

5.6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惩治

按《知识产权奖惩控制程序》执行。

 

6.相关文件

6.1《商业秘密管理程序》

6.2《知识产权奖惩控制程序》

 

7.相关表格

7.1《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

7.2《专利台账》

7.3《商标台账》

7.4《著作权台账》

7.5《域名台账》

7.6《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7.7《知识产权运用审批表》

7.8《商标检索分析报告》

7.9《商标获取计划》

7.10《著作权登记申请书》

7.11《知识产权运用记录登记表》

7.12《专利获取计划》

 

8.文件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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