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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议

金达商贸城物业管理协议

商铺使用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手机:

固定电话:

传真:

通许县鑫金达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为保障金达商贸城项目(以下简称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共环境和秩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金达商贸城市场管理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协议,甲乙双方自觉履行,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一、商铺位置、面积

甲方使用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位于通许县商业路西段北侧号商铺。

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业态界定

为保证金达商贸城市场繁荣发展,根据市场需要由乙方进行统一的业态划分,甲方必须在规定的业态范围内经营。

第二章物业的经营和管理

三、开发商的权利

1、开发商(通许县金达商贸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通许县鑫金达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在物业外墙、房顶、物业内的公共设施等部位张贴、悬挂、设置、安装广告宣传物、活动柜及其他物件或将之拆卸的权利;

2、除甲方使用的部分外,市场内其他区域均由开发商使用,开发商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当商铺交付使用后,甲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有合法使用、收益、出租、转让的权利;如甲方欲将其商铺转让或出租给他人,则甲方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金达商贸城市场管理公约》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有关费用。

2、甲方有权对商铺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予以监督;

3、甲方需向乙方按期缴纳其应承担的费用;

4、除本协议规定的甲方权利外,甲方不得:

4.1.改变商铺的用途或结构,改变、改造商铺外表(预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2.在公共区域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

4.3.在其商铺内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品;

4.4.污染、损坏、占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或在公共区域堆放物件及以其它方式妨碍其他人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使用;

4.5.使用音响或其他扩音设备宣传商品或服务;

4.6.私装电表,超额使用电力;

4.7.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商铺从事任何非法和不道德的活动;

6、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倒放垃圾;

7、甲方进行二次装修,需遵守乙方制定的二次装修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同时接受乙方的监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维护、维修市场的公共设施、设备、水电、环保、绿化、通风、照明等工作,并酌情决定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增购、大修和增建;

2、对市场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定位;

3、负责打扫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4、负责维护通道,制止违章占道摆放物品等行为;

5、有权进入市场任何部位(包括甲方商铺)进行检查及维修,确保建筑结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完整及运营良好;

6、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六、费用

1、甲方需向乙方按时支付管理费及其他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在商铺交接时向乙方预缴纳12个月的管理费。

以后每12个月缴纳一次管理费,每次提前30天缴纳;

3、甲方未按时付清管理费及其他应付款项,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补偿给乙方;

4、管理费的标准:

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垃圾处理、保安、公共区域照明、公共用水、电梯运行、通风系统运行、监控系统运行、其他设备运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等费用:

按照房产局实测的建筑面积计算,暂定以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收取,待开业之后三个月内,根据实际发生调整收费标准。

5、甲方向第三方出租其商铺,第三方应缴纳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甲方向第三方转让商铺时,须缴清转让之前应承担的管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用。

7、市场商铺用电采取一户一表的方式,商铺内的所发生的电费如照明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8、专项维修费:

8.1.定义:

专项维修费是指专项用于市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共用部位包括市场建筑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广场、出入口、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消防设施、广场、池、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8.2.收存:

专项维修费由乙方根据房产局实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甲方进行收取。

8.3.使用:

专项维修费应当专项用于市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七、甲方出租、转让的规定

1、甲方出租、转让商铺的,应告知承租人、受让人该商铺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本市场的业态界定,否则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出租、转让商铺的,须提前5天到乙方处办理出租、转让的相关手续;

3、未办理出租转让手续擅自出租、转让的,乙方有权给予该商铺停业整顿的处罚,直至办好各项手续为止;

4、甲方办理出租手续应具备乙方出具的出租日的前一日的费用付清单据;

八、市场经营秩序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服从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

2、甲方必须在市场统一开业之前完成一切准备工作,按时装修完毕,上货量充足。

3、倡导甲方及其营业员统一着装,衣冠整洁,佩带统一制作的工牌。

甲方及其营业员应注意自身形象,不说粗话、脏话,在经营中要使用“谢谢、您好、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等文明用语。

4、甲方必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办理证件,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人证相符,明码标价,文明经营;

5、甲方应恪守职业道德,合法经营,文明经商,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6、甲方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推迟营业或提前打烊,不得擅自停业。

具体规定如下:

乙方每日进行巡察,对未经乙方批准,擅自歇业、停业者进行处罚。

乙方对未按规定营业时间的10分钟内开关门的商铺进行记录,现场进行处罚并开具处罚单递交至商铺内,处罚标准为20元/日/次。

如甲方不持续经营超过3天(含3天),或者一个月内歇业、停业超过5天(含5天),或者不遵守市场的营业时间要求,每月迟到、早退超过7次,甲方向乙方交付1000元违约金。

甲方同意,如违反以上规定,乙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甲方商铺内用电的措施。

如甲方不持续经营超过6天(含6天),每超过一天,甲方向乙方交付1000元违约金。

7、甲方商铺内商品摆放要整齐、美观,不得张贴和悬挂低级趣味或内容淫秽的广告和宣传品,不得侵犯他人商标和肖像权,及时撤除过期张贴物品;

8、甲方不得在商铺内躺卧、留宿;不得打牌、下棋等,每累计3次,停业整顿一天;

9、市场内严禁聚众赌博、喝酒等影响他人经营及市场形象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收取100元违约金;

10、公共通道的墙面及立柱上未经乙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悬挂货物、张贴宣传品;

11、禁止撕毁市场内外的宣传海报及广告,对违反者除收取制作费用外,加收赔偿金200元;

12、甲方不得擅自占用市场通道走廊进行经营,违者除责令立即改正外,收取200元违约金;

1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共处,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九、消防、治安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逐个商铺落实消防责任制,甲方为消防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自己商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甲方应主动接受和配合乙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

甲方消防责任人必须参加市场定期举办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

3、甲方每店铺至少自备两个2㎏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压力表,按规定及时进行充装、更换。

4、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栓取水,或动用其他消防器材,对违反者收取违约金500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5、严禁携带、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松香水或其它稀释溶剂等易燃易爆物品等。

6、严禁在消防栓、箱附近及消防通道内堆放任何杂物,违反者除没收所堆放的物品外,并收取违约金500元;

7、甲方不得在自动消防喷头附近设置热源或碰坏自动消防喷淋头。

一经发生,应立即向乙方报告,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启动防火分区的卷闸,对违反者收取违约金500元;

9、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对违反者收取违约金500元;

10、严禁动用明火,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必须到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对违反者收取500元违约金;

11、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商铺装修,对违反者收取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立即拆除,重新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装修;

12、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向消防部门或乙方报告;

13、甲方开启门锁,应用原配钥匙,若用其他非正常手段开启门锁,须事先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在得到许可情况下进行,否则视为盗窃,送公安部门处理;

14、非营业时间,市场严禁任何货物进出,若甲方确需进出货物,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值班保安人员对进出货物进行登记,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出;

十、卫生管理

1、甲方须将垃圾倒进指定垃圾箱内。

2、任何人不得把剩饭、茶叶倒入洗手盆或便池内;

3、任何人不得在物业场所乱涂乱画;

4、任何人不得将易燃品投入垃圾箱,否则,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5、任何人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物品,如损坏绿化,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6、甲方商铺的清洁,于每日开始营业前半小时内自行打扫;

7、甲方不得存放可能散发异味或污染环境的物品;

十一、设备管理

1、任何人不准使用硬物碰触市场内内任何设施、设备的按钮等,如造成损坏者,按修复费用的2倍赔偿;

2、甲方商铺内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向物业维修部门报修,甲方不得擅自拆卸,如造成损坏者,按修复费用的2倍赔偿;

3、甲方不准用任何物件遮挡监控摄像头和切断广播喇叭线,或擅自摆弄监控摄像头,造成损坏者照价赔偿;

4、甲方需增装电器设备,必须经乙方批准,由乙方统一安装,甲方不得擅自安装和乱接电源,违反者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十二、装修管理

1、甲方对商铺进行装修时,须向乙方提交装修申请,同时附装修图纸及装修说明,并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和垃圾清理费200元,待乙方审核,书面批准后才能施工,并只能使用人防部门和消防部门允许的材料进行装修。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擅自装修者,收取违约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当甲方装修完毕并无违反装修规定,由乙方无息退还甲方,如发生违反装修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由甲方补交。

3、甲方不得改变商铺结构、承重、功能和设施,不得在立柱及防水墙上打孔、钻洞,违反者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需要对商铺进行间隔或连通者,先报请乙方书面同意。

对违反者收取违约金5000元并要求立即恢复。

5、甲方装修时,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动工具,不得动用明火,违反者收取违约金50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6、如经人防部门、消防部门或乙方检查,发现甲方装修不符合规定的、存在火灾隐患的,立即拆除、整改。

7、甲方在装修期间,不得使用刺激性、异味材料进行装修,确有需要者,必须在其他地方完成部件的加工之后运进商铺进行组装。

违反者收取违约金500元。

第三章协议效力和实施规定

十三、协议效力

1、甲乙双方共同应遵守、实施本协议并接受约束;

2、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经乙方通知后5天内仍未改正或履约的,乙方除依据法律和本协议约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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