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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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权益,履行国际义务,有效提高我省海上险情应急反应能力,使在我省及毗邻海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含石油平台,下同)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海域内或海域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驻粤部队或其他省(区)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协助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三条海上险情应急处理原则:
预防为主,依靠政府;辖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就快,科学决策。
第四条险情分类:
根据对海上人命、财产、水域环境构成威胁的程度,分为一般险情、重大险情和特别重大险情三类。
二组织机构及指挥系统
第五条省海上搜救中心在省人民政府、广州军区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第六条省海上搜救中心由成员单位由各有关单位组成。
第七条指挥系统:
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设在我省沿海各市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当地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辖区海域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业务上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三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海上搜救分中心
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我省的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第十条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指挥搜救区域内的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具体职能编制本单位的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确定与省海上搜救中心联系的人员和联系方法,确保应急联系的畅通;发生海上险情时,听从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涉海单位、船舶,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四海上险情的分级处理
第十三条险情分级处理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
当险情跨省(区)或超出其处理能力时,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二)重大险情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由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实施应急行动,当应急行动超出责任海域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应急行动。
(三)一般险情由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但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
(四)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密切关注并及时指导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海上险情应急行动;必要时,可对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统一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四条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接获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遇险信息后应按海上险情三个阶段的处理程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应及时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第十五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当险情发展超出其应急能力时,应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海上险情应急救助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五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的海上险情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及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下称有关单位)在接到区域内的险情报告后应根据信息的来源了解信息的真实性,利用各种途径了解与此有关的各种信息,判断险情的危险程度,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八条海上险情的三个阶段:
(一)不明阶段:
是指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失去联系;过期未到或未按时报告位置;收到DSC(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EPRIB(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海事卫星发出的不完整遇险报警信号。
(二)告警阶段:
在不明阶段,经过努力联系仍没有消息;或了解到船舶发生设备障碍,但未达到遇险程度。
(三)遇险阶段:
确实得知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处于遇险或急需救助的状态。
第十九条海上险情三个阶段的处理程序:
(一)不明阶段:
1.通过各有关方面(信息来源单位或个人、船东、船员或其家属、目的港等)尽快了解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详细资料;
2.尽可能了解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通信方式,如有海事通信卫星A、B、C、M站,可尝试与之联系;如遇险信息是由DSC发出的,有关单位可根据报警频道相应的后续通讯频率尝试与之联系;
3.发出航行警告,要求过往船舶加强了望,协助查找;
4.利用船舶报告系统要求附近船舶协助查找;
5.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协助查找;
6.向我省驻军通报情况,要求利用观通站协助查找;
7.向周边地区的海上救援部门通报情况,了解更多的有用信息;
8.经认真查找,如发现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并未遇险,有关单位可宣布不明阶段终止,并通知有关方面;如经过各方面努力,仍无新的消息,有关单位应将险情升为告警阶段。
(二)告警阶段:
1.向专业救助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值班船做好准备;
2.向气象部门了解有关海区气象情况和海况,根据已掌握资料判断告警船舶的可能位置;
3.掌握了解可用应急力量情况,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4.再次了解报警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的情况,如弄清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已不存在危险,有关单位可宣布告警阶段结束并向各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如无新的信息或已证实海上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海上设施遇险,有关单位应将险情升级为遇险阶段。
(三)遇险阶段:
1.详细了解遇险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及其所有人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及救援效果;确定遇险人数和险情程度;
2.修正在告警阶段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确定搜救基点、搜救范围、搜救方式,指定现场指挥和各种通信方式),派出搜救力量并按既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进行应急行动;
3.根据险情的等级,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单位和领导报告;
4.保持与遇险的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现场搜救力量及其他各有关救助单位的不间断联系,根据现场需要修正具体行动方案;
5.当险情已超出本单位处理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求协助处理。
六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海上险情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重、特别重大海上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下列行动:
(一)详细了解海上险情及遇险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遇险单位、各有关单位及险情发生海域的海上搜救分中心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将海上险情向有关上级单位及相关领导报告,通报相关单位;
(三)根据海上险情和上级指示,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四)根据海上险情需要召集相关的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成员,研究、解决海上应急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助指挥海上应急行动;
(五)按照就近、就快、有效的原则,向辖区内的海上搜救分中心,辖区相关救助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事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航空器下达行动指令,指定现场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
(六)协调专业救助力量、部队力量参加海上险情应急行动;
(七)本省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地区力量支援;
(八)组织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九)适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海上险情处理情况,执行上级单位的指令;
(十)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专家组的意见,修正具体行动方案。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的指定原则:
(一)第一艘到达现场的船舶承担组织指挥责任,专业救助船舶到达现场后由专业救助船舶任现场指挥;
(二)驻军参加应急行动的舰船、飞机,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下,由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或指定单位负责具体指挥;
(三)必要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
第二十二条现场指挥的职责:
(一)组织现场力量实施指挥单位制定的应急方案;
(二)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向指挥单位提出应急方案修改建议;
(三)按时向指挥单位报告救援情况及现场天气和海况;
(四)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如有需要,做好现场的取样取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宣布海上险情应急行动结束或终止:
(一)当救助成功或海上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上的人员生命已没有危险,省海上搜救中心可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二)经努力,搜救行动仍没有结果,省海上搜救中心经过对已掌握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再进行搜救也不可能有所发现时,可宣布应急行动暂时终止;
(三)如情况改变或发现新的情况时,立即恢复应急行动。
第二十四条对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
(一)获救人员为国内商船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或由海事部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
(二)获救人员为外籍人员的,可由外轮代理公司或海事部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
(三)获救人员为渔民的,可由当地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七海上险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不同等级险情的报告要求如下:
(一)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一般险情的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的两小时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
(二)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
(三)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特别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0分钟内报告到省海上搜救中心;
(四)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重、特别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广州军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二十六条根据险情或救助情况的变化,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做好险情续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