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0724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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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0724征求意见稿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根据《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参照国家有关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分为两类,其中:

(一)一类非招标项目

是指一类采购项目中除一类招标项目以外的部分。

“一类招标项目”具体是指以下内容:

1.控股公司各部室主办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2.经招标委员会确认需要由控股公司确定合作单位的招标项目;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改项目:

(1)土建、安装、调试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二类非招标项目

是指二类采购项目中除二类招标项目以外的部分。

“二类招标项目”是指除一类招标项目外,依据《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如下:

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货物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除勘察、设计、监理之外服务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

(七)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华润集团所属的其他公司所能够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八)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九)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十)依照法律规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经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不足3家;

(十一)依照法律规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经两次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否决部分投标后,导致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否决全部投标,或者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招标;

(十三)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可选择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由招标采购部或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分别组织实施。

(一)一类非招标项目中由控股公司各部室、各事业部总部主办的非招标方式采购由需求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向招标采购部备案;除控股公司各部室、各事业部总部主办之外的一类非招标项目由招标采购部组织实施。

(二)一类招标项目经招标未成功的,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可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由招标采购部组织实施;

(三)二类非招标项目由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组织实施;

(四)二类招标项目符合本章第四条规定可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视同二类非招标项目管理。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六条招标委员会和招标领导小组分别是一类非招标项目和二类非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的领导机构。

职责为:

(一)领导和协调非招标方式采购工作;

(二)决定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招标采购部是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有关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制度规定;

(二)确定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范围;

(三)组织实施其职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四)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

(一)执行国家有关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

(二)参与一类采购项目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三)组织实施二类非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参照《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招标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按期上报非招标采购计划。

第九条招标代理公司

(一)接受招标采购部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参与采购谈判;

(二)接受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参与采购谈判。

第十条法律部门为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对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处理有关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章采购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采购项目划分标准向招标委员会或招标领导小组申请批准。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要求、技术规范、项目立项批复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编制文件;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十三条经批准同意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在采购实施前应当报送详细的采购工作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采购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采购工作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含采购范围、预算等);

(二)采购方式(含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格要求等);

(三)评审原则;

(四)组织机构;

(五)采购程序;

(六)实施时间、地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两个(含本数)以上质量和服务满足要求的供应(服务)商,就采购标的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服务)商、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技术、商务条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对于事先难以确定具体谈判邀请对象的合同标的,可以采取公开邀请的方式,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并在采购公告中合理设定邀请对象的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准的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申报采购需求

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向招标委员会或招标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含预算编制文件)、采购方式建议等内容,提供经审核的采购技术文件。

需要报政府部门备案或者批准的,应当提供或者取得相应文件。

(二)编制谈判文件

1.招标采购部组织一类非招标项目谈判文件的编制及审查工作,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负责完成采购谈判文件初稿编制,招标采购部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并完善谈判文件;

2.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负责二类非招标项目谈判文件的编制及审查的工作,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完善谈判文件,并进行确认;

3.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4.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5.谈判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及采购人实际需求制定,不得擅自提高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发出采购邀请

1.采购人应从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服务)商名单中选定两个(含本数)以上质量和服务满足要求的供应(服务)商作为谈判邀请对象,向其发出谈判邀请函并提供谈判文件。

1.1具备条件的,应与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服务)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1.2经两次公开招标,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采取公开邀请的,应当向所有有意愿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服务)商提供采购文件;

3.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5.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6.提前送达(含邮寄、现场提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将响应文件移交至监督组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五)组织评审谈判

1.召开竞争性谈判工作小组首次会议:

招标采购部、区域公司、煤电一体化公司按界面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召开竞争性谈判工作小组会议,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策略及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协商谈判相关事宜。

2.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规定程序开启所有应答文件,除最终报价外,期间多轮投标报价不公开。

3.谈判小组首先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公布的资格条件,对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服务)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参与应答或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服务)商少于2家时(除本章第十六条第(三)款1.2条规定情形之外),应终止本次谈判活动,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4.谈判小组根据应答文件,确认并比较供应(服务)商提交的技术、商务条件应答文件以及报价,形成谈判要点。

5.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服务)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要求供应(服务)商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第二轮报价;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6.谈判小组按照上述规定开展第二轮谈判,并要求供应(服务)商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最终报价。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根据授权经招标委员会或招标领导小组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服务)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服务)商的内容,已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不得变动;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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