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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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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

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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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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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

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

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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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

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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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

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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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

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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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

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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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

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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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

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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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

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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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

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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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

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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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

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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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

从业人员从业状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争先创优,

受到国家、省、市奖励和表彰形成的信用信息。

具体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

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获得的各级工程类奖项信息、行业竞赛奖项信息,或

者参加抢险救灾受到本市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信息等反映市场主体良好信用状

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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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或委托的部门)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情形。

失信行为分类具体情形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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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记录单位良好(失信)行为信息的同时,还要

与相关人员个人挂勾,并记入相关人员个人良好(失信)行为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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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受表彰奖励对象及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统一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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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对外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具体表彰奖励类型及结果、授予部门和时间、公示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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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外公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执法文

书编号、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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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

公布期内的信用信息,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栏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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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至3年。

其中,轻微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布周期不少于6个月;严重失信行

为公布周期为3年。

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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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基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

场主体应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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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

(一)单位和个人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

(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的要求未作响应的;

(三)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自行填报、管理与维护。

填报

信用档案资料应真实、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并承诺如违反,则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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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本人的信用档案,发生变更时应提醒所在单位及时更新维护,所在

单位应积极配合。

良好或失信行为信息由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自动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的建筑市场主体经整改消除信用档案异常情形后,可

移出信用档案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公众可以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涉及企业、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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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期内的良好(失信)行为信息,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栏中查看。

超过公布期、但不超过五年的良好(失信)行为信息,可以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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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以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量化评价,是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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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各专业类别主体的特点和活动内容,可对

建筑市场主体开展综合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业绩、奖项、纳税情况、不良行

为、不规范行为等。

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分级分

类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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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鼓励依法成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

鼓励和支持开展履约信用评价。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项目承接单位,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可依据合同开展履约信用评价。

履约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建筑市场主体综合评价、预选承包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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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依据行业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信用评价。

行业自律信用评价主要应用于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信用管理,也可以供建筑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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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可采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予以激励,对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予以约束或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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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守信激励

第二十九条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信用红名单”: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且连续三年没有失信行为的;

(二)在上述三年期间,始终保持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排名前列;参与综合信用评价建筑市场主体数量少于100名的,排名前5名认定为排名前列;主体数量在101至200名之间的,排名前10名认定为排名前列;主体数量大于201名的,排名前20名认定为排名前列;83lcPA59W9

(三)在上述三年期间内所承接本市工程获得市级表彰三次,或市级表彰二次、省级表彰一次的,或省表彰二次,或国家级表彰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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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单位出现失信行为或者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排名未进入前列的,自动退出“信用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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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资质审批、施工许可

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

第三十二条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信用红名单”: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三年以上且没有失信行为的;

(二)参与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省和全国表彰的;

业竞赛、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本市、省或国家表彰的;gIiSpiue7A

(四)在本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五个以上或大型复杂工程项目两个以上的。

 

部门审核确定,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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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名单推荐给市有关部门,以给予

先推荐,在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中适当加分,更大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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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失信惩戒

第三十五条被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录的建筑市场主体不能参与广州市建筑市场活动。

第三十六条出现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信用黑名单”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

“信用黑名单”的

公布时间与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布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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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对出现轻微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公布期内,由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单位给予警示性告知。

对出现轻微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

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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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对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由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单位约谈项目所在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驻穗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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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建设单位,失信行为公布期间,将该建设单位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列入重点监管

项目,暂停使用预选承包商库或取消申请建立预选承包商库资格,同时将失信行为通报相关

部门。

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其信用档案列为档案异常名录3个月以上1年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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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施工企业,失信行为公布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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