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和一些其它财政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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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和一些其它财政概念

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

和一些其它财政概念

财政总收入是最大的一个概念,财政总收入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国税组织的收入、地税组织的收入等,是财政大收入的概念。

一般预算收入是指地方实际可用财力,扣除了上缴中央部分的税收,比如上缴中央财政75%的增值税、上缴中央财政60%的所得税等属于财政总收入的盘子,没有计入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国税、地税扣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的地方留存部分再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收入。

地方财政总收入(全口径,如北京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划中央收入

注:

包含有基金收入的财政总收入叫做全口径财政收入,否则仅叫财政总收入。

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

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包括:

(1)税收收入。

国内增值税的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40%+未纳入分享范围企业全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4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证券印花税的3%+其余印花税的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

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是最容易造假的数据,其含金量并不高.因为在一般预算收入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最容易注水的数据.有的地方政府把市属公交公司的车票收入,市属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收入,甚至市属电视台的广告收入都纳入了非税收入,这样的数据岂不是很无聊?

含金量最高的是国税收入,国税中70%以上是要上划给中央收入和省级收入的,上缴的都是真金白银,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造假.

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

基金预算收入:

指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

主要包括:

工业交通部门、商贸部门、文教部门、农业部门、其他部门的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等。

行政区本级财政收入指的是行政区本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经过分享、返还之后可供行政区本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

如,北京市财政收入中还包含了下面区县的财政收入,北京市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仅占其中的一部分。

摘一段关于深圳市财政收入的报告,可以看出几个概念的差别。

2008年来源于深圳市的全口径财政收入2830亿元,是在消化了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因素后实现的(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350亿元),剔除此因素,增幅达19.5%。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00.36亿元,比上年增加142亿元,增长21.6%,其中市本级完成527亿元,比上年增长23%。

在国内外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对深圳市外向型经济造成较大冲击的背景下,这一突破来之不易,也尤显可贵。

基金预算收入

通过财政安排或按规定收取,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0]129号)的规定,2001年基金预算收入划分为8类:

即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商贸部门基金收入、文教部门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其他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

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什么意思?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

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

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

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

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

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10日内,将汇总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财政部。

三、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支出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体内容由我部另行规定。

四、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

各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农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或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项基金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即原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的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仍由专员办监缴入库,原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收缴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门征收,并根据基金收缴情况每月分次办理缴库。

原由地方部门收缴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缴。

缴库时应按基金所属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即属于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中央总金库,属于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基金预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将留归地方的收入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收入的部分,汇解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库。

对于规定缴纳税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办理缴库。

为加强基金收入缴库的管理,防止出现混库,各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收款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特别是要严密共享收入汇解的对帐。

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

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缴库一律使用“一般缴款书”。

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

其中:

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

“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缴入地方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二)关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

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应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

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与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基金收入、支出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基金收入的征收缴库情况及使用管理情况。

各基金收入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问题,按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上报,由财政部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五、关于决算编报

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

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

一个部门管理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基金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在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预算资金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在资金来源类增设“基金收入”一个总帐科目,用于反映各项基金的收缴入库及结存情况,总帐下按基金种类分设明细科目;在资金运用类增设“基金支出”一个总帐科目,用以反映各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基金收入根据同级国库报来的入库情况记账;基金支出按实际拨付数记账。

七、其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各项基金按我部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继续执行原规定。

1996年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1月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有关各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我部及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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