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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完善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形式与内容正在逐渐发生变化。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发展几十年后,形成了一套属于自己的仲裁制度,即使用采用的形式是“一调一裁两审”,但是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数量正在急剧的上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不论是从组织机构还是工作体制上都产生了严重的问题,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改革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以前的劳动仲裁机构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需要对其加以改革和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必须加以改革和变化。

争议案件增长的速度非常快,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缓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需要指定新的规定来适应新形势,进而促进完善政策制度,这样才能保证仲裁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也有利于提高仲裁结构的权威。

本文着重从劳动仲裁制度发展显示出了一系列的弊端,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受到社会各面的压力的制约,出现了一些企业恶性发展的问题,给人民群众和社会造成了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劳动仲裁机构目前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但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要加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完善和改革,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针对21世纪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特征以及立足于社会现实的额基础上,且针对其缺陷度上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参考,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仲裁

 

目录

一、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客观评价1

(一)劳动争议的概述1

1、劳动争议的概念1

2、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1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状况2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地位2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简述3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3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3

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特征的分析3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制度的比较4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比较4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比较5

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5

(一)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滞后性5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仲裁体制上的缺陷6

1、仲裁组织的组成并未完全依照“三方原则”6

2、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6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专业化程度过低6

(三)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仲裁程序上的不完善7

1、采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问题7

2、程序繁琐,导致处理时间过长7

3、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衔接性较差8

四、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8

(一)尽快制定出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8

(二)建立真正意义上由“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9

(三)逐步摆脱行政部门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束缚9

(四)要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准入制度9

(五)采取“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分轨体制10

(六)要正确处理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10

(七)对于不同的类型的劳动争议,设置不同的仲裁程序11

结语11

参考文献13

 

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劳动仲裁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面临这严重的现实问题,劳动仲裁制度行之艰难,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的程序法调解仲裁法取代以前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势出台,,劳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数量以及质量都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一直停滞,其所遭遇的一系列瓶颈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上,而目前这也恰好是劳动争议和纠纷非常重要的一点,从某一个角度上看,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有关机构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专业发展的理论研究不够重视,所以才会有目前仲裁制度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呈现低迷状态。

笔者着重从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等角度出发,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对社会、对国家等各方面的综合考虑,目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仲裁机构的提议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问题越来越多,怎样才能很好的得到解决,是当下许多劳动者都十分关系的问题。

一、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客观评价

(一)劳动争议的概述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换一种名称也叫做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

主要是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由于某一方的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发生的一些列纠纷问题。

劳动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双方中的某一方利益收到损害,可能是员工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工资的支付出现问题,又或者是而奖金的支付条件是产生了某种成果(如销售业绩、回款)或达到了绩效标准。

只要在劳动领域中存在这种利益差异,就都存在劳动争议这个的概念。

2、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

近几年,其数量更是急剧的上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不论是从组织机构还是工作体制上都产生了严重的问题,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改革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些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创新创业发展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劳动仲裁制度将面临新的冲击。

虽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是地方社会都制定了一些促进的政策制度,但是增长的速度非常快,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缓慢。

劳动仲裁制度发展显示出了一系列的弊端,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受到社会各面的压力,压力造成的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些企业恶性发展的问题,给人民群众和社会造成了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认为劳动仲裁制度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靠的。

消费既看不到实际有效的改革成果,而且对于劳动仲裁制度的误解,大量的资源和成本被浪费,得不偿失。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需要对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之间的关系加以改革和完善,在严抓的地方重点抓,措施不落实。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状况

这两个文件相辅相成,共通用于处理我国的劳动纠纷。

随着中国经济和政治的高速发展,劳动争议仲裁也出现了形式不一,企业发展也大相庭径,而且之前颁发的文件由于对一些细节问题的考虑不周到造成仲裁事件出现问题,因而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以上两个法律进行了补充说明。

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框的出现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地位。

虽然不可否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重大责任,因为对于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国劳动仲裁制度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创新改革问题,创新发展不仅需要创新政策的支持,即“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方式,更需要合理的企业资金支持,资金如果处理出现不平衡的状况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劳动仲裁制度创业的低迷性发展不仅使仲裁制度创新发展出现一头大一头小的尴尬局面。

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需要用到很多的法律条款,上述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框架。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简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

在经济环境愈加复杂的今天,针对劳动关系调整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竞争的手段,但是我国的创新之路显然时间过短、发展不快,一种社会性仲裁制度大量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仍然处于“中国制造”的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是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特殊性以及劳动法脱离民法的理论与实践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结果。

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创新能力,从而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核心竞争力。

鉴于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主的低成本劳动力的传统优势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因此,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保持人民的竞争优势已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焦点。

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特征的分析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制度的比较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社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中用着核心地位,正如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最重要的制度,充分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在仲裁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处理主体的立场是否端正公平显得尤为重要,劳动争议仲裁者需要把握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尊重他人的个性,求同存异,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相同点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之间共同点包括以下几点:

没有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进行权力维护而是选择诉讼外解决争议或纠纷,扎扎实实地做好解决劳动纠纷的宗旨,;以建立和维护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为目标,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都是以保护人民利益为主的具有解决争议的程序制度,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

抓住一个关键,营造二种氛围,提高三种意识;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都是一种对人们从事法律工作的调节方式,就像法律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要通过司法考试,这样就可以具备仲裁能力,最后是选择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就是对自己法律水平的一个测试。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不同点

劳动争议诉讼是诉讼内解决争议,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是诉讼外的程序制度。

还有就是诉讼时间长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较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会有更长的时间周期,法律程序也会显得很漫长,会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等多个环节,人们都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这不正说明时光比金钱更重要吗,这样会会导致审理时间拖延过长。

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的社会,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显得很宝贵。

诉讼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时间短,但是由于很多时候它们的法律效力和解决问题的效率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也就是缺乏效率性,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程序显得很笨拙,这样就会造成并当事人的问题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诉讼制度在其公正性以及比较高的法律效力,比仲裁制度都是技高一筹的。

还有一点就是费用问题,解决问题需要的学费多少是多数劳动纠纷当事人关心的热点,而仲裁程序相对快捷、经济,在关注一些其他条件对的背景下,而仲裁程序相对快捷、经济。

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滞后性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立法的时代性,而非滞后性的形成有时还需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经验代价才能使劳动仲裁者从具体案件中得到答案。

我国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劳动力市场也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转变,由最初的国家对劳动力的单向控制,转变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市场化的改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

例如事实上企业每周的工作时间上存在两种方式。

40小时与44小时,而这两种不一致的规定和矛盾,就是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就是与现实的格格不入,导致我国劳动关系立法领域存在很多这种立法规定与相关规范不一致的情况,现在企业运用的是每周五上班制,周六周天休息,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只有少数的企业运用的是44小时制,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却始终没有随之修改,而是保留旧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形式正在逐渐发生变化,但是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运用的相关法律,仍是因循守旧,行政部门并没有出台适应新形势的新规定,另外,实际情况是有些法律条款的修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但是但旧的法律条款却没有即使应用于实践,使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无法但应用老办法要有一定的限度,还要与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相结合,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要尽快摈弃老的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仲裁制度,一方面,这实质上凸显了立法、修法的滞后性,我认为这是很管用的一招,屡试不爽,立法、修法没有跟上时代和新规定的步伐,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就没有办法集中注意力,在法律常识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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