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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行业分析报告

 

旅行社行业分析报告

 

2009年10月

一、行业概况

广义上讲,旅游业是指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一系列相关行业的统称,是以旅游者为对象,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其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涉及的相关产业包括餐饮业、旅馆业、交通运输业、旅游景区业、零售业和娱乐服务业。

因旅游业涉及的相关产业与其他产业存在着交叉关系,所以旅游业的产业界限是模糊的。

为避免产生概念上的混淆,本报告中关于旅行社业务所在行业的描述统一界定为“旅行社业”,除非特别说明,“旅游业”指广义上的旅游业定义。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是现代旅游业的重要支柱之一,是行业经营的核心所在。

旅行社业属于社会服务业,在旅游者和交通、住宿及旅游景点等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之间,提供各类代办手续、中间联络、代购代销、导游等综合性服务。

旅行社业将旅客的行、住、吃、游、购、娱等各个环节联为一体,由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满足人们出游、商务等旅游需求的同时推动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旅行社是应旅游活动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它诞生于旅游活动的商品化、社会化和逐步大众化的时期。

一般认为,英国人托马斯·库克开创了旅行社业务。

从1845年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托马斯·库克公司成立至今,全球旅行社行业的发展已有超过150年的历史。

中国的旅行社始于1923年上海商业储备银行设立的旅行部,1929年发展成为中国旅行社,主要经营国内旅游。

1949年11月19日,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家旅行社厦门华侨服务社成立。

此后,我国政府出于对外接待工作的需要,成立了两个旅行社系统:

一是1954年成立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其分支社,二是1957年由各地的华侨服务社组建而成的华侨旅行社总社及其分支社。

前者负责接待外国自费旅游者,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外事办公室领导,后者负责接待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及台湾同胞,属于政府的侨务系统。

两者都是由总社负责从国外引进客源,各地的分支社负责当地的接待工作。

1954年到1984年这30年间,我国旅行社基本发挥政府外宾接待机构的作用,并未全面开展国内游和出境游业务。

而我国旅行社真正作为一个行业形成于八十年代中期。

1984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我国旅行社进行体制改革,旅行社开始企业化运作。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旅行社业务保持了迅猛的发展势头,旅行社数量稳步增长,按当时的统计口径,1987年全国一类社(国际旅行社)有17家,各类旅行社合计只有1,245家,而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19,720家旅行社,其中国际社1,838家,国内社17,882家。

旅行社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我国对旅游行业的管理采取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国家旅游局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旅游局(委)是地方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旅游协会是旅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由中国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国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

作为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能是:

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旅行社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主要为国务院2009年2月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以及国家旅游局2009年4月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旅行社条例》是旅行社行业准入的基本法规,对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经营、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保障我国旅行社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行业的准入管理和旅行社的规范运作等两方面内容的主要规定如下:

(1)旅行社行业的准入管理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

其中,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旅行社的规范运作

《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经营,包括招徕、组织、接待等各方面的规范运作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其中,对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三、行业发展概况

1、旅游行业整体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旅游行业快速发展,国内旅游行业总收入从1978年的23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1,600亿元,增长504倍,年复合增长率为23%。

1999年-2008年,除2003年受“非典”疫情的影响,旅游行业的经营出现了较大的波动外,旅游行业总收入近10年总体呈现稳步增长态势,行业总收入从1999年的4,002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1,6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2.55%。

2008年,我国旅游行业经历了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灾害、西藏拉萨事件的重大挑战,经受了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不断蔓延和扩散的冲击,以及北京奥运会安保措施对签证限制的影响,我国的旅游收入增速降为6.42%。

2、旅行社行业发展概况

2000年-2007年,我国旅行社行业总体上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全国各类旅行社数量从2000年的8,993家上升到2007年的19,720家,增长超过了1倍;同期,旅行社的营业收入从2000年的470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1,639亿元,增长了3.5倍,年复合增长率为19.54%。

旅行社最主要的业务为旅游业务。

通常,旅游业务包括入境游、国内游和出境游三大业务板块,其中国内游和出境游通常合称为“中国公民游”。

2007年,我国旅行社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共计1,585.52亿元,其中,入境游、国内游和出境游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5.52亿元、1,009.01亿元和310.99亿元,占旅行社旅游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75%、63.64%和19.61%;组织/外联人数分别为1,373.04万人次、8,424.49万人次和987.42万人次,占组织/外联合计总人数的比重分别为12.73%、78.11%和9.16%。

从营业收入和接待游客的数量来看,中国公民游特别是国内游在旅行社的旅游业务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2000年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公民游占旅行社旅游业务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从2000年的70.03%上升至2007年的83.25%,其中国内游从2000年的55.88%上升至2007年的63.64%,出境游从2000年的14.15%上升至2007年的19.61%。

同期,入境游占旅行社旅游业务收入的比重则有所下降,从2000年的29.97%下降至2007年的16.75%。

2005年-2007年,入境游、国内游和出境游的平均毛利率分别为7.89%、5.98%和5.10%;同期,入境游、国内游和出境游的平均毛利额则分别为18.45亿元、50.86亿元和12.92亿元。

从毛利率水平来看,入境旅游的毛利率水平最高,盈利能力最强;但从毛利额来看,因入境游业务的规模低于国内游的业务规模,入境游的毛利额低于国内游。

四、行业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特点

1、季节性特点

(1)受气候等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季节性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气候差异巨大,在一年中,随着季节的变化,我国多数旅游目的地的客源状况会呈现出有规律的消长变化,因而旅游业在每年都会形成相对固定的旺季和淡季两个阶段。

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北方省份)旅游目的地的客流集中于4月-10月的“旅游旺季”,而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3月这段时间属于“旅游淡季”。

具体每个地区淡旺季分界的日期可能有所偏移,淡旺季的时间段长短比例也会有所差别,但淡旺季的分界却都是很明显的。

海南等热带地区受气候影响、黑龙江等地区受旅游资源特点影响,旅游淡旺季时段分布与我国大部分地区正好相反,是一种特例。

(2)因休假制度而产生的季节性

自1999年“十一”国庆假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黄金周”休假制度。

所谓“黄金周”休假制度是指在春节、“五一”和“十一”实施集中休假的制度。

由于休假的时间高达七天,“黄金周”导致了大规模和大范围的公民旅游活动,创造了大量的旅游收入,所以被俗称为“黄金周”。

根据国家旅游局对“黄金周”旅游情况的统计,1999年实施“黄金周”制度以来,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高峰创造的旅游收入占国内旅游总收入的1/6-1/4左右,“黄金周”制度对旅行社的业务收入影响巨大。

“黄金周”期间,旅游供给和需求存在较大的缺口,对旅行社优化旅游线路、高效组织安排、提高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黄金周”期间交通、宾馆饭店、景点、导游等旅游资源供应不足,经常会出现航班延误、地面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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