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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税简报第三十四期

新疆地税简报

第三十四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9月28日

浅谈协税护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

近几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推进,区域经济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使偷税与反偷税、纳税人自觉申报与未申报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逐步延伸到全社会经济实体和现代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各类性质的收入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和掌握。

特别是对新疆这样地域广大的边疆地区,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现行地方税收具有税种多、税额小、征收范围广、税源分散、分管难度大、税款容易流失等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引导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往往出现得不偿失、税收成本过高、税收流失相对严重等情况的发生。

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避免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相对节省税收征管费用,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面对税务部门人员少,资金限制的情况下,只靠地税部门应收尽收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税收工作只有得到当地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才能有利于保证和促进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才能有效地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防范税收的流失,才能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一、开展协税护税工作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我国相关法律上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拥护、协助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巩固,法律细节上也对税收工作牵涉的问题都作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或制裁措施,从法律上尽量考虑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从而保证经济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工作。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减轻工作量和税收征纳成本,按照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应征的税收可以委托给相关部门授权代扣、代缴和代征税款业务,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或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将某些税款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税款后由税务机关按协议支付手续费。

而代扣、代缴就是按税法规定履行税款扣缴义务,税务机关按协议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常规的做法,如果法定的代扣、代缴单位不履行职责或擅自收缴税款,以及占压税款,就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

但是,从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来看,受托代征单位(协税护税网络组织)的代征税款行为与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是一个概念,是有很大区别的,应区别对待。

《税收征管法》第4条的规定,受托代征人不负有所代征税款的法定义务,不是法定的纳税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因此,协税护税网络组织机构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法律上也没有设定违约受托代征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这个问题,税收相关法律上没有作出具体适用性规定,只概括地规定了应该怎么做,没规定代征单位违约了怎么处罚、怎么追究责任等。

目前的做法,委托代征人不履行代征义务,未征或少征应代征税款的,不按期缴纳代征税款的,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征单位违反代征税款协议,擅自侵占国家税款的行为,应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委托代征人拒不返还税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税务机关机关均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代征单位不履行职责,按照协议应代征税款未及时代征问题,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后,双方构成行政合同关系,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不能仅仅强调需要代征的税种、税率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等问题,应该明确规定委托代征人何时向税务机关结报税款、不按期结报税款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明确委托代征人对税收票证的保管、开具、结报方法和期限,要明确执法方式,说明委托代征单位已不具备代征条件时,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代征资格的条款等。

以下就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组织的法律依据摘录几段: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等。

又是本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以上法律条款从不同侧面体现了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的立法意图,正式确认有关部门参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为税务部门取得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二、协税护税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积极完成上级和当地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种组织税收收入任务,在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上下协调一致,主动向当地党政部门多汇报、多联系、多沟通的方式,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各地广泛运用部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这一有效的管理方式,积极利用相关部门行业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综合治税相关制度办法,加强税款代征代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税源源泉控管工作,从而打击偷逃税行为,防范税款流失,取得较好的组织收入效果,以最小的代价,做好组织收入工作,达到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

如地税部门积极主动协作与银行、财政、国税、邮政、工商、交通运管、公安、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城市街道办等部门,有效利用各行业的工作便利条件,掌握纳税人税源信息资料,保证纳税人应缴税金的及时代征、代扣工作。

考虑到城市纳税人和边远农牧业区纳税人的征纳成本问题,地税部门与银行、邮政等部门长期合作,加强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坚持协调联系会议,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共同签订长期代扣代缴税款协议,推行税银一体化、税邮一体化等制度,积极协调重点工程、房地产、交通运管等部门坚持代征税款工作,特别是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积极协调完善国地税协作互动机制,并开展联合办证、联合评定信用等级、“两税”比对、建立个体定额互动机制、联合宣传税法以及缴纳增值税环节的一税一费的代征工作等,而地税部门也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积极协调,利用工作便利条件给当地代征教育费附加收入、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工会经费等费用,组织大额资金年年用到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的扶持就业问题上,一定程度上减轻当地政府的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上所做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税部门税收征管上的难题,还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减轻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这说明有效社会化的协税护税工作,能够拓宽税源控管的渠道,丰富税源控管的手段,有效堵塞偷逃税现象的发生。

虽然取得一定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税务机关和协税护税组织的协助配合实际上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缺乏完整的法律保护依据,部门间缺乏长远配合的战略观念,往往是代征工作出现问题后才临时性地协调配合,双方一事一议,轻松地解决问题,法律责任没法追究,税务机关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取消代征单位代征税款资格等,这说明社会化协税护税不够法制化、规范化,法律没有具体细节上的操作性。

二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认识薄弱,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对税收法律规定和西部大开发或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甚了解,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开发,只考虑当地的经济利益,一说什么大开发、大发展政策,地方政府就片面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挂钩,专门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减税免税作为重要手段将推动大开发、大发展,为此,常常越权制定出台一些与现行税法规定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相冲突的所谓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有的依靠行政权利来擅自决定减免国家税收或不顾经济发展规律盲目下达税收任务,干预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

对此,在税务机关每年的税务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往往发现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协税护税的认识,导致税法实施效力减弱等问题。

三是个别单位对协税护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国家税收法律意识、大局意识,有的代征单位有权提出不代征或拒绝代征,即使已经代征的单位,因某种原因提出中断代征,片面的认为征税是税务部门的事情,部门间往往出现配合不力、信息提供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认为协税护税增加了工作量,白白浪费了精力、人力和物力,影响本部门工作,对此,税务部门也显得无能为力。

四是目前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基本上是有偿服务条件下进行的。

确切地说,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代征税款或比上年同期所征税款的超出部分按2-5%的比例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对于这笔资金,地方政府的支持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县政府为了鼓励代征单位年终支付一笔资金作为奖励资金,有的县政府根本就没有超出提成奖励资金。

据目前的情况来看,代征税款手续费确实普遍低,直接影响代征工作积极性。

五是信息化水平不高,管理手段落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难以实现信息共享。

尽管近年来各级税务系统不断加大了对计算机硬件建设的投入,实现了从纳税登记、税款征收、电脑开票到税款划解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并系统内实现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工作,并所有纳税人资料录入微机管理系统,但由于纳税人和部门之间软件开发的相对滞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体系未能形成,如建设局、国土局、国税局、工商局、招标办、规划局、财政局、计委等,因此信息化管理程序仍无法满足目前重点税源和纳税人纳税信息管理与监控分析和预测的需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信息的全面掌握难度较大。

税务机关和工商等部门纳税人信息比对中往往出现纳税户数量差距等情况。

六是协税护税考核激励机制不够。

虽然政府部门特别关心支持当地地税部门的各项税收工作,下达地方财政的税收追加任务,安排部署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并常规性督促地方财政追加任务的完成情况,但是政府部门年终对行业部门进行的绩效考核项目内容中,未列入行业部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率情况。

政府部门缺乏对协税护税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缺乏相应的责任制或没有与工作成绩挂钩。

因此,代征单位的工作热情难以调动,出现缺乏工作积极性等现象。

七是税务部门为了加强代征单位的代征税款工作,对代征单位实行不当的管理措施,代征单位日常工作中出现不按时提供发票、税票以及不及时支付手续费现象,有的税务机关按照内部绩效考核标准要求来管理代征单位工作,不注意协调管理方式、方法,造成与代征单位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影响了代征税款工作。

三、完善协税护税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根据社会协税护税工作的具体需要,应在有关的涉税法律法规规范之下,围绕保障税收秩序,降低税收成本为原则,增加财政收入为核心,在各相关领域建立健全广泛的税务合作联系,将协税护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顺利实现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从而保证组织收入工作。

1、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税收相关法律中要增加税收代征工作方面的条款,为了明确各有关部门对国家税收应尽的责任,规范相互协调配合的行为,应该对现行税收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增加相关内容,有必要制定协税护税方面的专门条款,并增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有了专门法律法规的支持,必然增强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感,增强税务部门对参于协税护税单位的约束力,从而增强国家税法的执法刚性,保证税收政策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税收秩序的建立。

2、提高认识,要确立党政部门的主导地位。

各级地税部门努力争取当地党政部门关心和支持,当地党政部门利用政府职能,以当地政府名以成立长期性的协税护税网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借助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协税护税工作,地方政府成立的这样组织,当然不具有税收执法权的,只能做一些相关的协助性工作,因此,在工作协调和制度建设上能综合运用法律权力、资金便利、信息优势、人员网络等各种手段,协助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提高税法的认识,采取多种措施为本地税收征管工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关职能部门以通过联席会议机制,要做到有制度、有职责、有任务、有指标、有考核工作,保证协作机制的有效开展和合作效能的充分发挥,推行税收征管社会化而努力。

3、要建立健全规范管理机制,加强考核表彰激励制度。

各级政府应将协税护税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的职责范位,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监督考核,将协税护税工作视同文明单位建设一样行使“一票否决”,成立政府联合检查考核组,具体地说应将协税护税工作专门纳入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工作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据考核和验收情况作相应处理,对协税护税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协税护税工作的积极和主动性。

将每项工作落实到单位,明确到具体人员,严格岗位责任,严肃责任追究,从而确保工作落实,检验工作效果。

4、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逐步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

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体广泛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税法宣传工作不仅是面对纳税人,而且扩大到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中去,用各类税法考试和培训等形式,提高领导干部对国家税法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法宣传,通过培训让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而营造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5、要建立健全完整的经费保障办法,确保税款代征工作运转顺畅。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相关部门积极完成税款代征工作,考虑到本地财政利益,鼓励代征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积极协调联系,各级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协税护税单位的相关资金保障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代征税款手续费,增加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并简化手续费支付办法,保证相关制度及时贯彻落实。

6、加强部门配合,保证相关部门信息资料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

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各成员单位应互相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信息共享整体联动优势,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平台,开发相关管理软件,共同维护税法尊严,提高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建立与工商之间工商登记信息网络传递系统,建立与银行之间税款监控入库系统,并有选择性地建立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转递系统,真正实现多形式的广泛联网和资源共享。

总之,社会化协税护税工作是有利于各部门和地方经济发展的。

从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到各个职能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堵塞征管漏洞,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共同营造更加和谐的税收征纳环境,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伊犁州地税局沙哈提)

 

浅析税务稽查作用及提升税务稽查工作水平的基本要素

税务稽查如何做到监控有力、打击有力,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已经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亟待解决的突出课题。

一、税务稽查的作用

(一)税务稽查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

按照管、查分离的划分,税源管理可分为基础管理和后续管理。

从“管”的意义上说,没有基础的管理,税源管理就会导致无序状态,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税款流失,国家应征的税款就不可能正常组织入库。

税务稽查侧重于“查”字,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也是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强化和补充,属于税源的后续管理。

因此,建立健全税务稽查的各项体制机制,规范检查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和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都是对税源监控强有力的后续保障。

所以说,加强税务稽查,是堵塞税源监控漏洞,遏制税款流失的重要保证。

(二)税务稽查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保障。

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带有双重性,一是对外检查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二是对内检查是否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达到以查促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目的。

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光靠征收、管理环节进行管理,还不能满足于税收征管的需要,由于征、管、查的工作分工,权限划分,各有侧重,形成链条式的管理,不可能在某一系列的管理上达到最终的目的和效果。

对于征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尚未发现的深层次问题,以及日常检查中所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漏洞,要通过税务稽查去堵塞,偷逃骗税的线索,要通过稽查环节去挖掘、去遏制,举报案件和协查案件,要靠税务稽查去查处,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要靠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去规范。

这是赋予税务稽查的工作职能,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保障。

(三)税务稽查是促进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助推器。

经济的发展决定税收的增长。

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使税务稽查成为促进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助推器。

一是制定整改措施,以查促管。

对于稽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日常管理中难以发现的特殊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从而达到提高征管质量,遏制税款流失的目的。

二是加大打击力度,促进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

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是保证税源转化为税收的根本保证。

因此,对于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案发率,同时还可以对广大的纳税人守法经营,诚信纳税,起到警示作用,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

三是培植税源,促进经济的发展。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鼓励广大的纳税人用好、用活、用足优惠税收政策,通过效益的提高,扩大发展,把经济转化为税收。

四是创新工作,推广经验。

由于工作的创新和借鉴同行业的经验做法加强管理,就会使税源转化为税收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

比如,信息稽查法,帐外检查法,案件协查等等,通过获取的信息、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去开辟新的税源。

二、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强化税务稽查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用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化偷逃骗税,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涉税违法犯罪的突出特点,因此,加强税源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打击偷骗税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税务稽查重任在肩,这是税收征管工作所赋予税务稽查的特殊使命。

(一)强化重点稽查的效能。

以办案型稽查的思维实施重点稽查,稽查局可以集中精力负责查处大要案。

严格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

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偷、逃、骗、抗税问题,应该及时将案件移交稽查局查处;税务稽查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漏洞,应该形成建议及时向征管部门进行反馈,使税源管理形成合力,促进征管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更新观念,查大案、办铁案。

更新观念,就是要尽快走出普遍性稽查的误区,向以查处大要案为重点的办案型的稽查思维转变;打破就帐查帐的传统方式,向延伸稽查、拓展深度,寻找线索,查获案件方面转移。

观念更新,查案、办案要有穿透力的思维,透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查出问题所在;思维要有敏锐性,抓住线索,洞察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一经发现问题,就要一查到底,查个水落石出。

(三)实行税、警联合办案。

建立健全税务、公安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内查外调,快速侦破、快速查处,快速结案。

对于重大偷、逃、骗、抗税的涉税案件,实行公告制度,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加大曝光力度,打击一户,震慑一方。

(四)以精细化的管理,开展办案型稽查。

人员要精,稽查干部不但要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查帐水平和办案才能,要大力提倡能力稽查,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个人技能的训练,培养建设一支精湛的税务稽查队伍。

(五)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从税收分析入手,加强纳税评估,实施税源监控,加大稽查力度,形成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为稽查选案提供有效案源,稽查对税源管理环节移交的案件及时落实,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稽查反馈结果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

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真正实现以分析引导评估,以评估协助检查,以检查促进管理。

三、新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升税务稽查工作水平的基本要素

(一)对税务稽查工作给予准确的定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的职能必须以反映税收职能为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依法治税的主导思想,达到规范征税、纳税的双方行为,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其基本职能一般有监督、惩处、教育、收入四项。

我们认为,就目前来讲,"外反偷税,内防腐败"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职能,是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税务稽查的收入职能包括直接组织收入和促进组织收入职能,笔者认为应向促进组织收入职能的转化。

(二)建立风险基础稽查,加强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随着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偷税、逃税也在不断加剧,对税务稽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担起更大的责任,揭露被稽查对象偷税、逃税行为;否则,应由税务稽查人员承担查不出偷税、逃税的相应责任。

这是风险基础稽查产生的内部因素。

另一个原因降低成本的要求,风险基础稽查则以风险评优分析为基础,确定稽查的重点和范围,以及如何收集、收集多少稽查证据,从而大大降低稽查成本,提高了稽查效果和效率。

基于上述压力和要求,风险基础稽查作为一种新的、有效的稽查技术得以迅速发展。

一方面大大提高了稽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缓解了稽查人员所面临的错综复杂的风险,使稽查方法更加科学,更加成熟。

加强税务稽查风险控制应该做到:

①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强化风险意识,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业务水平,规范其职业道德,如果稽查人员不忠诚自己的事业,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低,就必然不注意稽查工作质量,这无疑会增大税务稽查风险。

②优化税务稽查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准则与各项法规,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条例》,规范化操作稽查业务;严格考核和评价税务稽查质量,约束和监督稽查人员,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三)正确理解税务稽查的收入职能。

税务稽查的收入职能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直接组织收入,另一方面是促进组织收入,这是由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决定的。

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因此也必须把组织收入作为基本职能。

但是税务稽查部门应不应该制定收入计划,这是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税务稽查部门是有收入计划的。

笔者认为,不应给税务稽查部门制定收入计划。

因为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是防范、调查、打击偷、逃、骗税,其组织的收入是查补收入,从选案开始一直到查补收入入库的一系列过程是受税收经济环境因素制约的,而税收经济环境因素是不确定的,是个变数。

比如说,某地税收治理的比较差,税务稽查部门经过检查、治理后,这个地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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