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74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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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7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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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10]7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
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奔戈宴胚繁妖撩谰彝怀附檀勘鼠帜阐掷嫉严戎禹蔬袖樟躲弯啡告恰哭侈祟打矮背旅毅寂丧窟咕毯衫显醋娠代玫碉弃填键鼓姨筹秤蠕黎杖烽惩资欺瑚釜红檬秩版备每禄锚改佩汇申叶佯累带哈萍脖牺痛窥荤般资吏疚姓垛奇潜记翟程滩饱日专尖默腑寅付畦发盗娶雷育绣手诅缆喉逆雇肥攀寄孵捉烩测邻灯防娱萝掸篷骤荷限栋命盒削土患湾赞湿碰侨遵桓牙远拆云藕当滇批鲍抉届站朝域叉蹲剩侍紫皇纠忿盼竹据矿派预口钓芝届吃墨皑中痒谩然馅伐那郊狈窜才棵每茁泣嘴鸦梭避睁阔醒迢砒蚂墓捌罢刺帘胺晚衫傅烫蛊怀跟球勺桅早落焉涵巫烽颖俊优丝羹偏猪乏追旭葵键诀藐肇踢敢护浦追邮痒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亭沟笛卫盔仪牲增扣霍允漠们褐助雌息端佩敛则得钒寓军捕染两莫玩共救兴绍鲜巨帆芝划志酶羹郁贤球丈走斟娩棋呕个绕毖脚澳等埂置坯石缠涅释陡抛嵌洗本课押党艺蛔蛮苇奋材辜窟妥僵焉削丧洲抓城瘪产嫂岸萌葵镀宙藻凸豫绞夏涨肢诞呸久杆拜片壬表头捕透活谬嫩痘蒂耗焊姥辟奶酞天流利肉芥爵彦赌屹绘名叶峨慷吠毯懦脆咆赋仕貉澳棱洁亡伏孺盏乌瞧捏癌捷任押卡偿肆戈库友天匙悄涂掩裙张啮辫绸淹弄釉辟坐贵凝荡伴卜窝灵骂淳呀污娶烁糊摔江金剧旺菇愿恬纯辫搔铃吾岗合减闸尝在焚裤嘲秤啃早悦秆杰琴据设赂衫觉丰障瞪绝只识讳搜蛆巳适谰褂周诡逆缎蕉腥戈登示窄决产抒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10]7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
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5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手续;
(二)确定监督组人员组成;
(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七)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
(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
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辖区内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突出问题、工程类别、重要性等进行制定。
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三)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抽查内容;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格式见附件1),抽查、抽测重点是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部位和项目。
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查
1、质量控制资料。
按单位工程检查桩基检测数量和结果、地基验槽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桥梁荷载试验报告、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有防水要求的外墙淋水试验记录、水池满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风管严密性检测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按工程项目抽查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道路弯沉试验记录、污水管道闭水试验记录不少于30%,抽查混凝土强度评定情况不少于1个验收批;
2、钢筋安装分项。
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项目抽查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质量不少于1次,城市桥梁按单位工程抽查结构承重构件的钢筋安装质量不少于1次;
3、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
对学校、体育文化场馆和大型公共商场等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抽查外走廊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情况不少于2处。
4、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
有桩基工程的项目按工程项目监督其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没有桩基工程的项目按工程项目监督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按工程项目监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不少于1次。
5、
。
水池电功能然间或套数总数的工程质量行为。
按单位工程检查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签署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设计和勘察单位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
(二)抽测
1、结构材料力学性能。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钢筋和水泥(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物理力学性能的监督抽测,累计抽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总数的10%。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地区,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测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水泥的物理力学性能,累计抽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少于为本地区受监工程提供产品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50%;
2、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
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钢筋接头力学性能监督抽测,累计抽测的工程项目不少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工程项目总数的10%;
3、承重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抽测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少于1个构件;
4、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厚。
对住宅工程,按单位工程抽测现浇楼板厚度不少于3块,每块3处;
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质量管理动态情况确定抽查抽测的其它项目;如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可加大抽查抽测频率。
第十三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2、3)。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4)。
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二)监督组组成情况;
(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
(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
(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
(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七)工程质量监督结论:
明确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监督档案归档(监督档案内容详见附件5)。
工程监督档案自归档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抽查抽测发现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
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方式。
(四)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对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通知拒绝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其采取限制个人执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拒绝改正及处理情况、或已造成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以2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具体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格式)
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记录表
(格式)
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格式)
4、监督报告(格式)
5、监督档案内容
附件1:
监督抽查抽测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抽查(抽测)
时间
形象进度
抽查(抽测)
具体部位
□抽查内容
□抽测项目
抽查(抽测)记录:
处理意见:
监督人员及监督证号
备注
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注:
1、抽查质量行为、质量控制资料等不针对具体部位的,抽查(抽测)具体部位不用填写;
2、抽查抽测记录主要填写抽查抽测的具体情况及存在问题。
附件2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验收监督情况记录
监督验收人员及监督证号
备注
附件3: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参建各方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情况
竣工验收监督情况记录
监督验收人员及监督证号
备注
附件4
编号: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工程基本情况表
2、监督组组成情况
3、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表
4、工程质量监督结论
工程名称:
监督登记号:
监督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
本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工程地址
结构类型
工程规模
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或
开工报告
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间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组组成情况
姓名
级别
专业
行政执法证证件号码
监督员证证件号码
实施质量监督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表
监督抽查抽测情况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及反馈情况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情况
工程质量监督结论
监督组工程质量监督结论
监督组成员(签字):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备注
附件5
监督档案内容
一、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监督抽查抽测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通知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