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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专辑

 

工作简报

(第七期)

主办单位:

后勤管理处时间:

20XX年11月2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专辑

★学校召开2007-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清查工作会议

★校计生委召开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

★人口清查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间界定

 

学校召开2007—20XX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清查工作会议

根据延安市宝塔区关于2007-20XX年人口清查的总体安排,10月29日下午,在逸夫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延安大学2007-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会议由延安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威虎副校长主持。

校计生委副主任刘庆利副书记、王延奇副校长及全体计生委委员参加了会议。

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孙维旭宣读了校办发[2007]64号关于延安大学转发延安市宝塔区计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延安市人口计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集体企业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和延大计生委[2007]3号《关于延安大学20XX年至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清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并就此次清查工作作了详细的安排。

最后,校计生委主任张威虎副校长作了重要讲话,首先传达了校党委对此次清理清查的意见,为了使此次清查工作能抓出成效、不走过场,校党委决定成立以张威虎副校长为组长、刘庆利副书记、王延奇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单位、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副处长王亚轩担任,全面负责此次清理清查工作,张威虎副校长在讲话中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项关系党的十七大战略目标是否能实现的大事,是落实胡总书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决策,希望各单位负责人及全体委员对此次清查高度重视,大家一定要本着对国家、集体、对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搞好此次清查工作,决不能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对于工作不力甚至出现问题的单位,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

校计生委召开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

按照校计生委及校人口清查小组的安排,11月1日下午3:

30在逸夫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全校计生专干清理清查专题会,校计生委主任、清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威虎副校长、校计生委委员、后勤处处长台世强、副处长王亚轩参加了此次专题会,同时宝塔区计生局局长屈强、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局长孙建军、办公室主任马延蟠,宝塔街道办事处主任常延丽、主管计生工作的副主任马金芳,卷烟厂计生专干乔冬梅应邀参加了此次专题会。

会议由后勤处副处长王亚轩主持。

首先,张威虎副校长代表校党委、校行政传达了学校对此次清查工作的意见,希望广大工作在计生第一线的各位同志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踏踏实实按照学校的总体部署出色的完成此次清查任务,在工作方面,他强调一定要有效率,方法一定要适当,作风一定要踏实认真,保证此次清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彻底性,希望同志们要有对国家、集体、职工负责的态度,认真、有效地开展此次清查工作。

校计生办主任孙维旭传达了校办发[2007]64号延安大学关于转发延安市宝塔区计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延安市人口计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清理清查工作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延大计生发[2007]3号《关于延安大学20XX年至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清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并对文件有关内容作了详细的解释。

宝塔区计生局长屈强从我校清查工作的部署、目前我国人口形势和此次清查的重点等三方面对我校清查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1、延安大学能够在贯彻落实中省市的人口清理清查工作中及时安排部署,充分体现了学校领导的重视,他认为我校对本次人口清查的工作方案可行、领导有力、机构健全、措施得力,工作做得很到位。

2、从目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面临的形势和生育不公平现象两方面说明了此次人口清理清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我国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调,非法堕胎及党政机关干部、下岗职工、社会公众人物计划外超生问题相当突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此次清查工作关系到落实“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胡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的实现;3、此次清查的重点是党政机关的干部、职工和流动人口。

宝塔街道办事处主任常延丽对此次历时一年的人口清理清查工作战斗在第一线的计生专干提出三点要求:

1、希望每位专干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熟悉业务、熟练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其实做好计生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员、计生政策法规落实的督导员、服务领导群众的服务员、上传下达信息收集的信息员;2、此次清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落实,希望各位从市计生工作的同志要把此次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3、建立“小家”与“大家”的意识,开创我校计生工作新局面。

宝塔区计生局办公室主任马延蟠就此次人口清理清查的政策法规的界定作了详细地说明;

卷烟厂计生专干乔冬梅就自己多年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作了简单的介绍。

她认为做好计生工作要做到清楚政策法规,熟悉工作程序,同时要取得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支持,在日常工作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有战胜自己的勇气和决心。

最后,校计生委员、后勤处处长台世强作了总结讲话,他首先肯定了此次会议的意义,这次清理清查活动安排这样的会议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安排得很充实,台处长在讲话中强调,在此次清理清查工作中,各位工作在第一线的计生同志要充分掌握政策、了解政策,对工作程序必须清楚,切实按照学校的有关安排部署落实此次清查工作。

同时对与会同志题了四点要求和建议:

1、希望各单位对此次人口清查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这项工作,按照校计生委的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开展该项工作。

2、希望各单位切实作好此次工作的宣传工作,文件和有关精神一定要传达到每一位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商业区域的人员等),将有关政策交代清楚。

3、一定要作到不漏户不漏人,对各单位正式职工房屋出租的人员要做专门的清查,并为单位的临时工、临时居住人员建档,将各单位的流动人口纳入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

4、希望我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全体人员在这次清查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的完成此次清查任务,为我校及宝塔区2007至20XX年人口清查工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人口清查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间界定

为了使我校教职工对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有一个了解,我们摘录相关政策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现阶段可以申请生育二胎的规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通过)中第三章第二十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2007—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中,超生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和时间界定。

1、1981年5月1日—1986年7月30日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1年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标准征收超生费。

具体规定为超生子女费和多子女费,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

生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十四周岁征收多子女费。

2、1986年7月31日—1991年3月2日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标准征收超生费。

具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抚养别人的孩子),按本人月工资百分之十征收超生费七年;生育三胎的,按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二十征收多子女费十四年。

3、1991年3月3日—1997年8月1日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公布施行)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具体规定为超生一个子女的,自分娩之月起,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征收计划生育费七年;超生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子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十四年。

4、1997年8月2日—20XX年9月28日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修正)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具体规定为超生一个子女的,自分娩之月起,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超生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十四年。

5、20XX年9月29日以后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通过)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具体规定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非法收养的按以上规定处罚。

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或者不够间隔四年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2007—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中,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的规定和时间界定。

1、1991年3月2日以前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原则上不再追究。

2、1991年3月3月—1994年4月17日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通过)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具体规定为超生子女的父母系国家职工的,还应当降低一级工资,并根据情节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3、1994年4月18日—1997年8月1日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发[1994]11号陕西省委、省政府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具体规定为违反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已有子女而又违反规定收养、抱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抱养而又生育子女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4、1997年8月2日—20XX年9月28日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修正)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具体规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职工超生的,给予留用查看处分并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20XX年9月29日以后不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通过的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具体规定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重婚生育或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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