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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分包合同样本

目录

第一条工程概况2

第二条承包范围3

第三条价款与计量3

第四条付款5

第五条工期要求7

第六条工期延误8

第七条不可抗力9

第八条变更与变更计价10

第九条技术质量11

第十条材料管理14

第十一条总包方供应材料结算15

第十二条现场及人员管理15

第十三条总包方一般职责16

第十四条分包方一般职责18

第十五条检查与验收20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21

第十七条环保与职业安全22

第十八条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23

第十九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23

第二十条违约23

第二十一条保修23

第二十二条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25

第二十三条保险26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26

第二十五条争议与裁决26

第二十六条未尽事宜26

第二十七条其它约定26

砌筑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

中建XX建设发展公司【或称总包方】

注册地址:

XX

法定代表人:

XX

⏹分包单位:

【或称分包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砌筑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建筑檐高:

5.结构形式:

6.地上层地下层

7.建设单位:

8.监理单位: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栋〖座〗×区段×楼〖层〗砌筑工程

2.

3.

第三条价款与计量

1.合同固定单价〖可按砌块种类不同进一步划分〗

1)内墙砌筑元/M3

a单价包括以下项目:

i.提供作业工具与机具:

如搅拌机〖包括连接电线电缆电箱〗、手推车、铁锹、磅秤、砖笼、胶皮管、筛子、大铲、瓦刀、托线板、线坠、小白线、卷尺、铁水平尺、皮数杆、水桶、砖夹子、扫帚等;

ii.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iii.提供搅拌机后台搅拌人工;

iv.按照配合比配制砂浆;

v.构造柱与圈梁〖抗震带〗支设模板、成型并绑扎钢筋、浇注混凝土;

vi.正确设置木砖、拉接筋、预埋件;

vii.现场倒运原材料;

viii.挑选或筛选原材料:

如石灰、砂石料、砌块,并将废渣清理到指定地点;

ix.弹墙身线、轴线、门窗洞口位置线;

x.制作砂浆试块;

xi.砌块就位与较正:

砌筑前对砌块进行浇水湿润,冲去浮尘,清除表面的杂物;

xii.墙身砌体高度超过地坪1.2m以上时,搭设脚手架〖架料、跳板、扣件由总包方供应〗;

xiii.大面积施工与局部小范围施工之间的各种工效差异、难易差异;

xiv.分楼层、分区段、分部位施工。

xv.人工费〖包括赶工费、节假日加班费〗、人员设备保险费;

xvi.生产机具、工具费;

xvii.成品保护费;

xviii.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xix.应该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除营业税以外的各项税费。

b总包方提供的材料备选在□内划√

i.水泥□

ii.砂石□

iii.掺合料□

iv.砌块□

v.构造柱、圈梁钢筋□

vi.构造柱、圈梁模板□

2)外墙砌筑元/M3

a单价包括以下项目

i.调整脚手架;

ii.其它同内墙砌筑。

2.计量规则

1)原则上执行《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第四章)》计算规则,但不扣除构造柱、圈梁、过梁所占体积;

2)构造柱、圈梁、过梁不另行计量。

3.暂定合同总价:

项目名称

单位

固定单价

暂定数量

合价

备注

1

红机砖内墙

M3

2

红机砖外墙

M3

3

红机砖保护墙

M3

4

粘土空心砖外墙

M3

5

粘土空心砖内墙

M3

6

粘土空心砖框架

间墙间

M3

7

加气混凝土块

M3

8

混凝土空心砌块

M3

9

合计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4.特别说明:

1)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本合同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合同价款〖单价或总价〗均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合同价款〖单价或总价〗还包括因施工不良或缺陷及瑕疵而造成剔凿、返工、改良、修补等支出以及在合同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

3)任何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起的分包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

第四条付款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月度付款前提

1)月度施工内容经总包方同意;

2)施工进度在总包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3)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合格【分阶段验收时】;

4)随月进度提交总包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3.进度款

按月度完成合格工程的数量结算进度款。

4.下列情况不予以计量与付款

1)分包方强行施工的;

2)不能证明施工质量合格的;

3)分包方自身原因返工的;

4)未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的【包括阶段验收】

5.付款程序:

分包方于每月25日向总包方递交本期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汇总表和请款报告,总包方收到报告后于次月的18~25日向分包方签发付款证书,在签发证书的下月3日~10日,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进度款。

在选项□里打√

□转帐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6.付款额度

每次付款时,总包方按本条第3款所列应付款的85%支付,其中5%为资料保证金,5%为质量保证金,5%为工期保证金。

7.保证金的返还

1)分包方应及时递交各项技术资料,当总包方收到分包方全部完整的技术资料,经总包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支付全部资料保证金。

2)若分包方按合同工期【含总包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时间】如期完成合同内容,返还全部工期保证金,否则将酌情扣除。

3)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全部转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支付。

8.资金风险共担

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

在此情况下,分包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总包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方表示理解与宽容,不要求总包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2)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同样应扣留各项保证金;

3)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9.分包方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需向总包方出具“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

第五条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

年月日

2.完工日期:

年月日,计日历天。

其中:

阶段进度

1)[部位/名称]:

年月日完

2)[部位/名称]:

年月日完

3)[部位/名称]:

年月日完

4)[部位/名称]:

年月日完

5)[部位/名称]:

年月日完

3.以上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

2)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3)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4)与其它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5)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

6)分阶段、分区段检查验收。

4.分包方须按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进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进划内完成;如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分包方须按总包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人员投入,以满足总包方、业主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

如分包方在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后,仍然不能达到总包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分包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分包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总包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6.非总包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元,并承担总包方一切相关损失。

7.劳动力保障

为确保本工程如期完工,分包方应根据工期进度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组织劳动力,在本项目上应提供不少于以下数量的工人。

瓦工名

力工名

钢筋工名

木工名

焊工名

架子工名

电工名

放线工名

专职安全员名

管理人员名

8.机械设备保证

分包方提供台砂浆搅拌机拌合,其容量。

第六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分包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总包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1)非分包单位造成工程延误,而且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2)非分包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超过%;

3)总包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条件等造成的延误。

如:

其他分包商的非正常影响,结构严重偏差;

4)总包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5)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七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6)总包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2.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业主认可并同意给总包方进行工期补偿。

3.分包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总包方商务部门。

总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方、分包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

①地裂度度以上的地震;

②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

③毫米以上持续天的降雨;

④毫米以上持续天的降雪;

⑤日气温超过度,持续天;

⑥日气温低于度,持续天。

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3)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4)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分包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6)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7)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全国人大或政协会议、全国党代会等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工期;

8)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3天向总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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