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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提示语

交通安全提示语

关于交通安全提示语

2、安全是琴弦,常拉只为奏和谐,

事故是警钟,多敲才能创平安。

3、车来人往两相让,山重水复一片天。

4、文明行车千里共婵娟,遵纪守法万家得团圆。

6、不追不跑不打闹,平平安安到学校。

7、文明礼让展现你的素质,平安出行保障您的安全。

8、不比快只求稳,平安回家才是本。

9、人人关心交通安全,路路小心伴您平安。

10、共守交通法规,同享一片安宁。

11、狭路相逢“让”者胜,两车相顶“退”者赢。

13、行车在外亲人念,平安归来合家欢。

14、井然有序谋求和谐交通,车水马龙共创平安大道。

15、道路因文明行驶而畅通,生活因出入平安而幸福。

16、聚聚散散都是欢声笑语,来来往往总有平安吉祥。

18、平安出行每一步,关爱生命每一天,交通安全心中记,幸福生活比蜜甜。

19、忽视交法吃苦头,胡乱穿行栽跟头,文明出行尝甜头。

20、你出力,我出力,文明交通齐努力;你添彩,我添彩,和谐社会更精彩。

21、你让我让让出温馨,你抢我抢抢出祸端。

——柳州市报送

22、手拉手打造文明交通,心连心创建和谐社会。

23、车辆抛锚莫大意,处置措施要得体。

标志码放应到位,开启“双闪”不忘记。

路边修车不可能,驾乘人员速撤离。

24、红灯亮时,管好你的脚步;绿灯亮时,管好你的速度。

25、手拉手筑起交通安全防线,心连心营造幸福生活乐园。

26、文明行车,让我们的城市温馨一点。

27、交通法规记心中,安全驾驶万事通。

28、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予人礼让,一生平安。

29、驾车不喝酒,路上好行走。

30、亲人有交代,系好安全带,开车不比赛,平安时刻在。

1、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车

2、相遇是缘,礼让三分

3、为了您和他人家庭的幸福,请减速慢行

4、迈出人行道走马路,是迈向了险滩

5、对交通信号的漠视,是对自身生命的漠视

6、对隔离带的跨越,是跨向了生命的雷区

7、开车的时候要懂得谦让,等待也是一种素质

8、交通安全系万家,违法驾驶危害大

9、生命唯美,勿毁于急;和谐在手,勿坏于速

10、安全记在心,平安走天下

11、让道于人,安全于己

12、违法是祸,守法是福

13、共建安全文明,共享安定繁荣

14、安全牵动你我他,平安连着千万家

15、有急事不超速行驶,有喜事不酒后驾车

16、津城是我家,安全靠大家

17、红灯亮时,请管好您的脚步

18、忙中不抢道,堵车不乱挤。

19、系上安全带,时刻防意外

20、横过马路别乱穿,斑马线上最安全

21、交通文明常记心中,顺利出行常伴左右

22、文明在您心中,安全在您手中

23、文明礼让新气象,安全畅通保平安

24、天天讲安全,日日报平安

25、遵守交通安全法,思命、思家、思社会

26、自觉关注交通安全,共同抵制酒后驾驶

27、做文明的`驾驶人,做礼让的出行人

28、不争一分钟,安全又轻松

29、珍爱生命,握好手中的方向盘

30、遵交法处处平安,创和谐路路畅通

31、平安出行每一天,交通安全记心间

32、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路关爱你我他

33、车停安全线,人请便道行

34、文明交通多一点,舒心笑容多一点

35、文明行车是津城最美的风景

36、道路畅通是空间的延伸,平平安安是生命的延伸

37、有安全才有速度,有文明才有和谐

38、人人尊章守法,处处平安幸福

39、创建文明交通城市,期待您的参与

40、用几秒的等待,换一路的平安

41、交通连着你我他,安全关系千万家

42、安全与谨慎结伴,事故与疏忽同行

43、文明出行,保持车与车的距离

44、握好手中方向盘,绷紧交通安全弦

45、安全礼让讲文明,道路畅通好心情

46、树立文明交通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47、幸福系于安全,痛苦连于事故

48、做文明市民,创平安津城

49、您的爱车给您带来多彩的生活,希望您安全驾驶,一生幸福

50、人让车让出的是礼仪,车让人让出的是生命

关于交通安全提示语[篇3]

关于交通安全警示语一:

同为行车人,相见礼为先

虽为坦途超速者戒,纵有捷径乱穿者止

居安思危危自小,有备无患患可除

违章超载,得不偿失

减速慢行勿争先,关照生命到永远

三双筷子三只碗,爱妻娇儿盼团圆

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出了车祸速报警,救死扶伤见真情

心头常亮红绿灯,安全行驶伴人生

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

礼让三先,路畅民安

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谨慎驾驶千趟少,大意行车一回多

一人出车全家念,一人平安全家福

十次肇事九次快,摩托车族当自爱

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

酒后驾车,生命打折

有酒即无舵,早晚要闯祸

道路连着你和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祸起瞬间防患未然

守交规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纳东西南北财

一丝不苟保安全,半分疏忽生祸端

车辆超载一吨,危险增加十分

支线让干线,抢行起祸端

停让躲慢要果断,犹豫不决出祸端

快车乐一时,祸起痛一生

夜间会车要谨慎,远光近光有分寸

交规学记用,安全你我他

护栏保安全,翻越最危险

安全在你脚下,生命在你手中

绷紧安全琴弦,奏响生命旋律

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

礼让三先,天长地宽

步步小心,平安是金

遵守交规,善待生命

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

母念妻等娇儿盼,愿君平安把家还

头脑绷紧安全弦,行车系上安全带

警惕安全在,麻痹事故来

心静车行,心乱车停

大意与事故挂钩,小心与平安交友

飞速行车乐一时,一朝落马毁终生

关爱孩子,从起步开始

居安思危,莫忘交规

车行高速路,注意限车速

维护交通安全,关爱生命久远

十字路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一)行车上路要小心平安二字值千金

(二)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三)心急不吃热豆腐开车不开英雄车

(四)滴酒不沾出行平安

(五)安全意识抛脑后事故发生忙个够

(六)生命最可贵平安是幸福

(七)礼让为先人人敬强超抢会是祸根

(八)平安藏心间礼让应率先

(九)家人盼你平安归亲人等你去团圆

(十)方向在手中安全记心中

(十一)驶上高速路莫要抢速度

(十二)抢道不是英雄让行才是风尚

(十三)把稳方向盘不开英雄车

(十四)途中无事故等于高速路

(十五)无知小孩出车祸父母首先有过错

(十六)占道摆摊又设点防碍交通最危险

(十七)护栏保安全翻越最危险

(十八)交通规则靠大家人人都来维护它

(十九)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安全法条例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一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

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

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侯。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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