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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盛发煤矿度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

习水县盛发煤矿

2012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

编制: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技术负责人:

矿长:

 

习水县盛发煤矿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习水县盛发煤矿

2012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保护集体财产和资源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作的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特编制我矿2012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我矿井是高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煤炭自然发火倾向为三类。

为了在发生事故抢救中减少失误,掌握主动,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不必要的伤亡,我们在根据以往事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矿矿井实际情况,有可能发生以下几种重大事故:

  1、瓦斯爆炸事故;

  2、矿井火灾事故;

  3、冒顶事故;

  4、透水事故;

  5、运输事故;

  6、供用电事故;

  7、爆破材料爆炸事故。

  对上述各种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是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1、在矿井中发生瓦斯爆炸、透水、火灾和顶板大面积冒顶等各种重大灾害事故预兆及预防措施;

  2、在矿井一旦发生事故后,组织灾区人员自救和安全撤离灾区以及抢救人员的救灾措施;

  3、处理各种事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为缩小灾区范围迅速而安全地消灭灾害所必需的器材、工具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4、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的任务、职责、联系方法与顺序。

  由于我矿目前处于井巷维修及技改第二阶段井下作业地点较为分散,所以不能把所有的地点都编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

因此,要求在各施工地点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具体的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

各部门、各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每季度要结合处理各种事故的有关技术资料和预防各种事故措施中的有关规程、文件,对职工进行一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有关内容的教育和学习,使之人人明白,做到心中有数。

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救器佩戴使用的教育和训练,达到人人能熟练佩戴,起到自救防护作用。

在新工人入井前,应由各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熟悉所在工作地点的安全出口。

第二章瓦斯爆炸事故

  一、预防

  1、通风系统要合理,各作业地点要按规定配足风量,杜绝循环风、微风。

  2、各作业班组要配备瓦斯检查员,加强对各作业地点瓦斯的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积聚,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

  3、加强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4、加强对局扇、风筒等通风设施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5、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管理,认真执行好“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6、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管理,建立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7、通风机和巷道内电气设备要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8、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并有备用电机。

  9、加强井口检身,严禁带烟火下井。

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下井作业人员都必须携带自救器。

  二、处理

  1、如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作业人员应卧倒在水沟一侧,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待救,或配带自救器进入附近巷内安全地点待救,如离进风巷近,亦可撤到其他巷内,转至地面脱险。

  2、如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

接到汇报后,要立即按重特大安全事故急救预案程序组织指挥抢救,并通知习水县救护队救援。

  3、了解清楚事故情况后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4、组织抢险应首先检查、恢复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能正常运转,经习水县救护队探险确认后,恢复发生事故地点的通风。

5、组织抢险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二次爆炸事故发生。

救援人员的矿灯要保证不失爆。

三、瓦斯爆炸事故时的撤人路线

  幸存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到地面

  避灾路线:

  工作面→掘进巷道→地面

  四、通风管理

  1、因故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工作面无风,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组织将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到地面,并清点人数,严禁在井下等候。

  2、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工作面的瓦斯情况,特别是上隅角的瓦斯情况。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检查的瓦斯情况必须随时告知工作面的工作人员。

并填写好瓦斯牌板,瓦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6、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情况。

如工作面瓦斯达到1%时,禁止打眼,禁止装药放炮。

并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7、瓦检员检查的瓦斯数据必须真实,牌板、手册、报表的瓦斯数据必须一致。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作好交接班记录。

8、瓦检员严禁空班漏检,严禁脱岗、睡觉。

第三章煤(岩)尘事故预防

  1、井下掘进巷道,各运输转载点,都必须按规定安装防尘洒水除尘系统。

  2、各作业班组必须负责管好用好自己责任区域内的防尘设施,抓好责任区域内的防尘工作。

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者的责任。

3、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对炮点附近3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

  4、掘进工作面施工完毕后,不得随意拆卸防尘设施。

若需拆除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

  5、施工班组必须按要求安装防尘水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或水压不够,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6、必须保证防尘用水供应量,水质必须符合标准,做到清澈、无腐蚀性。

  7、必须定期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和分析,并认真作好记录;并验算井下各风流巷道的风速,防止风速过大而产生粉尘飞扬。

  8、每一位入井人员都应采取具体的个人防护措施。

  9、每旬安排人员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进行一次除尘。

  

第四章火灾事故

  一、井下火灾事故预防

  1、杜绝可燃物质在井下长期堆放;

  2、检修机电设备留下的废弃物必需收出地面;

  3、合理调配风量,减少漏风、微风,加强对井下可疑地点的检查;

  4、必须使用阻燃电缆和阻燃风筒;

  5、回采工作面在回风侧安设co监测探头,24小时监测采空区的自燃发火预兆;

  6、制定避灾路线,以备发生火灾时,安全撤出人员;

  二、井下火灾事故处理

  1、井下发生火灾事故,发现人应视情况进行处理:

  

(1)、井下火灾处理要严格执行“灭、救、撤、躲、报”五字方针,火灾面积不大时,采用直接灭火的方式将火扑灭;

  具体地说可用灭火器、水浇灭火,用衣服或砂土将火盖住使其缺氧也可将火扑灭。

  

(2)、火灾面积大,采用直接灭火的方式已不能将火扑灭,应立即将受灾害波及区域的人员按避灾路线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矿值班室汇报。

2、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总经理、总工及相关领导。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接到汇报后,要立即按重特大安全事故急救预案程序组织指挥抢救,并通知习水县救护队救援。

  3、了解清楚事故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4、发火地点在主要进风巷道时,应考虑采取反风措施,是否反风由矿长确定。

  三、井下火灾事故时撤人路线

  避灾路线:

  工作面→掘进巷道→地面

  四、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1、预防措施

  

(1)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有明火;

  

(2)井口检身房取暖只能使用防爆型电热取暖器;

  (3)井口20m范围严禁大量堆放可燃物资。

  (4)主要设备附近必须有防灭火设备,并能保证正常使用。

  2、处理

  

(1)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发生火灾,应立即将井下人员撤出,停止通风机运转,防止灾害蔓延到井下。

(2)积极组织人员灭火。

第五章顶板事故

  一、顶板大面积冒落前期预兆

  掘进工作面发生大冒顶前,会出现前期预兆,主要是:

  1、工作面压力增大;

  2、顶板掉渣;

  3、工作面发出顶板岩石断裂声;

  4、工作面大面积片帮。

  二、顶板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计划

  

(一)顶板灾害事故的预防

  1、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预防冒顶和片帮伤人,找顶要设专人观山看顶。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

  2、对破碎或不稳定的顶板要用长柄工具及时找下来,排除险情后方可作业。

  3、临时顶柱要打在实底上,严禁打在浮煤浮矸上。

永久支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棚距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4、井下人员应经常注意查看巷道帮、顶板,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处理,防止片帮、冒顶伤人事故发生。

  5、处理放炮崩倒或歪扭的或断梁折柱的棚子时,应从外往里逐架进行。

  6、安全员、班组长要加强顶板的管理工作。

  7、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点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二)顶板灾害事故的处理

  1、如生产过程中发生冒顶事故,在找顶后,应酌情用长腿支架或棚上垛支护法处理。

大冒顶应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

  2、如冒顶压住人员,现场人员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矿其他管理人员。

3、矿长了解清楚事故情况后立即安排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章地下水害

  一、透水预兆

  工作面温度降低、煤壁挂汗、挂红(有锈水渗出)、煤壁松软潮湿,伴随有其他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涌出,工作面有臭鸡蛋味,现场工作人员流泪、流鼻涕等现象。

  二、预防

  1、工作面发现透水预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工程管理部及相关领导汇报。

  2、怀疑有透水危险的工作面,必须制定探放水措施。

本着“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打探放水眼前进,边探边掘,探到水后要将水排完才能施工。

  3、制定避灾路线,以备发生透水时,安全撤出人员。

  4、井下水沟断面要满足排水的规定。

  三、处理

  1、发现透水预兆,应将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向矿值班领领导汇报。

  2、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领导。

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探、放水措施,探、放水后才能正常施工。

  3、发生透水事故时,应将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4、矿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领导。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接到汇报后,要立即按重特大安全事故急救预案程序组织指挥抢救,并通知市救护队救援。

  5、了解清楚事故情况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避灾路线:

工作面→掘进巷道→地面

第七章其它事故

  一、机电、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计划

  

(一)机电

  1、一般规定

  

(1)矿井的主要通风机(主扇)应有两回路供电。

  

(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3)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4)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是矿用防爆型或矿用增安型。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

检修搬迁时,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

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6)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手柄等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7)井下配电电压

a.采、掘工作面等供电电压380v/660v。

  b.照明、信号、电煤钻等127v。

  c.远距离控制线路电压36v。

(8)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电力、电话、信号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做到每季度按情况变化进行填绘。

图中应注明:

a.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的装设地点。

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它技术性能。

  b.馈线的短路、过载保护整定值,熔断器和额定电流值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的电流值。

  c.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长度。

  d.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9)电气设备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

  (10)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及安全性能,经检查合格并由检查人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1)接地保护

  a.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带屏蔽护套的电缆等必须有接地保护。

  b.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的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及之间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c.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d.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埋设在水仓中。

  e.井下机电硐室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也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f.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潮湿处,可用直径≥35mm,长度≥1.5的钢管,管上钻20个直径5mm的孔,垂直全部埋入底板(或水沟深处)。

  g.接地母线可用截面积50mm2或以上的铜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h.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或以上的铜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扁钢。

  i.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2、电气设备和保护

  

(1)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或低压电气设备。

  

(2)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磁力起动器控制。

  (3)配电点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检漏保护装置。

  (4)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载、缺相、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5)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6)煤电钻必须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

每班使用前进行1次跳闸试验。

  (7)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8)轨道必须在井口附近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9)通信线路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3、井下电缆

  

(1)在矿井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铺设电缆。

  

(2)电缆选用

  a.应选用符合当地水平高差的电缆;

  b.电缆接地芯线应有足够的截面积;

  c.必须选用经检查合格并取得煤安标志的阻燃电缆;

  d.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压等级符合要求,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的橡套电缆;

  e.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3)电缆悬挂

  a.主平峒、运输大巷等处应用吊钩悬挂;

  b.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

  c.悬挂间距不得超过3m;

  d.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e.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4)电缆的连接

  a.电缆的连接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进行连接。

  b.电缆芯线必须使用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c.同型号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时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d.严禁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连接。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

  

(1)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专人专灯;

  (3)矿灯必须保持完好,凡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的严禁发放。

  (4)发出的矿灯应能保证连接正常使用1小时。

  (5)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6)井下人员升井(地面领矿灯人员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保证矿灯能及时充电。

  (7)矿灯实行考勤制度,一灯一牌,在每次换班两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尚未还灯人员名单及当班入井人员人数报告矿值班室。

  (8)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矿灯的采购必须认明有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的正规厂家的产品;

  (9)矿灯房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有良好的通风装置,清洁干净;

  (10)冬季取暖只能使用隔爆型的取暖器,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11)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12)房间内必须备有足够的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5、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专职电气维修工)。

  

(2)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一律实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措施。

  (3)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5)失爆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6)矿井应每月对全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修,事前应编制措施报批。

  (7)矿井每6个月对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8)固定铺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度一次。

移动电缆每月一次。

  (9)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投入运行前必须测定。

  (10)每次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

发现的问题,应指派的专人限期处理。

  二、运输

 

(一)井下人力运输:

1.1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二)蓄电式机车运输

1.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3.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4.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5.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6.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7.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8.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9.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三)轨道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偏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6.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7.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8.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四)地面运输

  自用车辆要定期进行检修保养,严禁无证驾驶,冬季必须有防滑链。

  三、放炮

  1、打眼、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炮眼必须使用炮泥封孔、封孔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

严禁用炸药包装纸、木渣等封孔放炮。

  3、装药前应将炮眼内的浮煤处理净,防止放炮时引燃浮煤、造成火灾。

  5、撤人站岗: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站岗位置站好,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必须撤到放炮站以外的安全地点。

  6、瞎炮处理:

  

(1)每次放炮,应在炮响后10分钟才能进行工作面检查爆破效果,进行工作面检查人员为瓦斯员、安全员、班(组)长,确认放炮结束,并敲帮问顶后,才能通知其他人员进行工作面作业,未响的炮再次联线起爆,仍不响的按瞎炮进行处理。

  

(2)放炮不响,应等待20分钟后才能进行工作面检查联线后重新起爆,还不响的按瞎炮进行处理。

  (3)处理瞎炮严禁采用拉雷管脚线,掏挖,压风吹等方法进行,必须按原炮眼的同一角度,相距300mm重新打眼,装药放炮,放炮后应将崩出的瞎炮眼内的炸药,雷管找到交矿统一保管。

7、火工品:

只能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瞬发雷管。

  8、领、用、退制度:

  

(1)火工品的领用由专人到矿火工品库领取,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2)火工品在施工地点的临时存放,必须使用火工品箱,炸药、雷管分格放置。

  (3)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退库保管,严禁私自存放或带回家、更不许私自送人。

一经发现按私藏火工品送公安机关处理。

  (4)放炮母线必须吊挂在距动力电缆、信号电缆300mm以外的帮上,接头用绝缘胶布包好,母线在放炮站拧结成短路。

(5)联线

  a.联线时,只允许放炮员、瓦斯员、班长在现场联线。

  b.联线时起爆器(炮机)应随身携带,

  c.联完雷管脚线,应检查一遍,确认无误才能与母线相联。

  

第八章事故隐患调查

  一、地面水灾调查

  组织对矿区范围内的小窑、出水点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小窑积水情况、出水点涌水量、山洪流经路线等,对已采区域地面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掘进巷道上方是否出现裂隙、塌陷区,在施工区域是否有断层裂隙,裂隙是否充水,并将调查结果填绘在水文地质图上。

  二、地面地质灾害调查

  对矿区范围内地址灾害情况经常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如实填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备查。

第九章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管理责任,并向矿长负责;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直接责任,向分管领导负责。

  2、矿井事故隐患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必须覆盖全矿,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

  4、矿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同时进行事故隐患确认。

  5、对查出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安全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分类落实整改意见,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其要求。

  6、“一通三防”及火工品隐患排查由矿技术负责人、安全、通风共同进行排查。

  7、顶板管理隐患排查由生产副矿长组织,掘进、安全共同进行。

  8、机电运输隐患排查由机电、掘进、安检共同进行。

  9、防治水事故隐患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部门、“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共同进行。

 10、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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