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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蓄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概念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也称短时刻国内贸信用保险、应收账款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因下游买家拖欠、破产、丧失偿付能力等原因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内贸险投保期限为一年,凡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都可为其信用期限在1年之内的对国内客户的放账销售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客户未付款造成的损失(含长期拖欠及丧失清偿能力)。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成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国内贸易应符合下列条件,但试用和寄售方式的国内贸易除外:

一、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销售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大体法律关系

在保单有效期内,卖方按合同约定把货物交给买方、且被买方同意货物以后,如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和"买方拖欠货款"致使货款没有着落,保险人将按保险约定把相当于货款的赔付金额赔给卖方,然后再进行代位追索。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一般按照两种不同情形来计算补偿金额:

A:

当损失小于买方信用额度时,则补偿金额=实际损失×补偿比例;B:

当损失大于买方信用额度时,则补偿金额=信用额度×补偿比例。

内贸险的功能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承保的风险主如果买家信用风险,包括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和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

大体功能是当上述风险发生时,在企业难以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时,提供损失补偿。

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功能:

(一)市场拓展功能:

在目前的国内贸易中,绝大多数商品处于买方市场。

若是企业采用信用销售方式,不仅简化了交易手续,还使买方的交易本钱大大降低,提高了买方的踊跃性。

通过中国信保庞大的信息网络,企业还能够方便地取得买家的资信情形,对买家持续跟踪,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道德风险等多方面对买家做出全方面评估,剔除不良买家,选择更多优质的新买家,抓住更多的贸易机缘,达到拓展市场的目的。

(二)融资便利功能:

内贸险除具有拓展市场功能外,还具有必然的融资功能。

银行一般不同意贸易型和流通型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基于固定资产抵押的传统融资模式,已经不能知足企业的融资需要。

国际上通行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融资模式能够帮忙企业扩大融资渠道。

借助内贸险,企业更易取得银行融资的认可,取得贸易融资。

同时,企业也能够借助保险公司的信用审核,提升供给商对其资信评价,从而间接知足了其融资需要。

(三)风险管理功能:

通过投保信用保险,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计划能力,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经营性现金流,帮忙企业提前确认收入、改善财务报表结构,提高其投资价值。

如此的财务安排,已为很多上市企业所应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能够帮忙企业成立风险防范机制和办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企业能够取得许多系统化的增值服务,如买方资信调查、风险管理建议、重大项目风险跟踪、贸易信用风险解决方案等多项扶持和服务,使企业的风险管理加倍科学有效。

(四)风险保障功能:

对国内很多企业来讲,“应收账款”一直是一个心病,也是企业财务状况的“按时炸弹”,它不仅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现金流,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保障企业应收账款回收安尽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大体功能。

它能够弥补企业遭遇买家破产或拖欠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维持企业现金流的持续性,保证既定财务计划和企业进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提高抵御贸易风险的能力,保障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进展。

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进展现状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一)内贸险是市场经济进展的产物

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开展信用销售(信用销售是指企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资料、消费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但应收账款安全和资金周转压力也不容轻忽。

因为与欧美等成熟市场相较,我国信用销售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信用风险的分担防范机制等因素而进展相对滞后,乃至已经成为国内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专家估算,当前美国信用销售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不到40%。

因此,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应运而生。

(二)、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导向增进了内贸险的进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进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国内贸易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不利因素阻碍着国内贸易的顺利进展,尤其是信用风险制约着国内贸易进展,如企业间的信用信息还不够畅通,企业间的歹意拖欠、商业讹诈和三角债等仍不足为奇,企业的债务追偿和损失补偿手腕还比较单一。

为保障国内贸易的健康进展,和国民经济的长期可持续进展,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愈发显得重要,而进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既能够解决国内贸易中信用服务需求,也增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内贸信用险充分发挥了规避企业贸易风险、扩大信用销售的功能,有效增进了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和大型企业拓展欠发达地域销售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而近几年扩内需、促消费愈来愈受到国家的重视,政府对于内贸信用险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升。

内贸险进展现状

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利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财政贴补的具体政策是: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和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

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一)与出口信用险相较,内贸险起步较晚(最先由中信保在2006年左右推出),在企业中认知度低,规模较小。

商务部统计,2009年我国内贸险的承保金额不足2000亿元,仅占内贸份额的1%。

由于全世界贸易量远远大于国内贸易量,意味着全世界市场的贸易保险业务机缘更多,且国外企业的征信体系成立较为完善,有大量的全世界数据库可供查询利用。

相较之下,国内贸易规则仍显模糊,诚信基础较为薄弱,这些都会增加内贸险的风险,这致使国内贸易保险业务自试探推出以来一直处于缓慢成长阶段。

(二)自去年以来,本来清淡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却迎来了井喷行情

以平安产险为例,其与科法斯合作开展内贸险始于2003年。

初期,由于不了解市场及风险状况,两边对该业务的推动相当谨慎,2005年起才逐渐开展起来。

直到2010年,内贸险业务突然增加78%,达到了亿元,截至今年5月中下旬,该险种的保费收入已经冲破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总量。

传统上被视为企业应收账款“保护伞”的内贸险,现在在信贷紧缩的金融大背景下,变身成为类似“担保”的融资工具。

原因如下:

一、央行调整信贷政策,数次调高存款预备金率,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融资难。

现在银根紧缩的情形下,银行仍须寻觅低风险的优质客户,于是与保险公司一路推动,将内贸险作为“类担保”产品,放大了其融资功能。

操作模式:

如的信保融资项下的质押模式,就是当卖方为与买方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成功投保了内贸险后,卖方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银行参考保单金额及已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向卖方提供融资产品及服务。

与担保的手续费相较,内贸险的费率较低,通常只有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二。

若银行贷款利率为%,通过投保内贸险的方式取得贷款,融资本钱在7%%之间。

二、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投交内贸险的补助力度。

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和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支出内贸险保费补助资金亿元,支持企业开展信用销售2187亿元,共有1024家投保企业取得补助,下游受益企业超过万家。

日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下发通知,明确我国2011年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将继续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内贸险补助政策增加以农资为交易标的的投保方行业补助。

据统计,2009年和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支出内贸险保费补助资金亿元,支持信用销售2187亿元,财政资金杠杆率达1257倍;支出风险补偿103万元,支持融资亿元。

获补助的投保企业1024家,其中中小商贸企业731家;受益的下游企业23038家,平均每家取得信用销售949万元。

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一)风险评估

当企业成心投保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将会对企业提交的买方清单做出风险预评估。

企业和中国信保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承保意向方案。

(二)投保

企业同中国信保初步达到投保意向后,中国信保的客户领导将指导企业填写《投保单》。

填写时,应详细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投保范围、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三)保单鉴定

企业与中国信保在对承保条件、限额批复等情形达到一致后,两边签署保单。

(四)交纳保费

国内险业务采取的是最低保险费收费模式。

保险单签发后,中国信保将按照企业年度投保金额及保险费率,计算企业应交的最低保险费金额,向企业收取最低保险费。

(五)销售申报

在信用限额生效日以后,企业应按照《保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申报方式,对信用限额生效往后的销售进行申报。

中国信保按发票金额剔除预付款(申报时需说明),依照《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并寄送缴费通知书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依照保单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保险费。

不然将影响到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交付项下的索赔权益;如拖欠保费超过规定的期限,保险公司将停止同意申报;如拖欠保费超过两个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单。

(六)损失报告

可能损失即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可能致使的被保险人损失。

被保险人得悉损失已经发生或引发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后,应在《保险单》规按时刻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告知保险人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损失的时刻、造成损失的原因、被保险人已经采取或预备采取的减损办法等,以便保险两边对可能损失紧密关注,携手采取办法控制风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索赔/赔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损失金额肯定后即可按《保险单》规定填报《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提供相应损失证明文件及材料,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了《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大体索赔单证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将会受理索赔申请,不然保险公司暂不受理其索赔申请,直至被保险人补充齐全大体索赔单证为止。

在定损核赔的进程中,保险人将通过事故调查、肯定损失原因、审核被保险人在贸易合同下和保险合同项下应履行义务状况等肯定保险责任。

在确认属于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下,保险人将核定损失金额、出具赔付通知,并支付赔款。

四、国内贸易短时刻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

概念

国内贸易短时刻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是指当卖方为与买方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购买了国内贸易短时刻信用保险并履行了保险生效所必需的各项义务以后,卖方利用其承保的应收帐款向银行进行融资的业务。

(见以下图示)

销售合同/订单

买家

 

3.到期后收回的货款

 

银行

 

1.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或订单以及运输文件的复印件

被保险人(供应商)

 

2.给供应商的先期融资

应收帐款收购协议

操作模式

“信保融资”有两种模式,即:

质押模式和保理模式。

信保融资项下的质押模式:

当卖方为与买方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购买了国内贸易短时刻信用保险并履行了保险生效所必需的各项义务以后,卖方将应收帐款质押给银行,银行参考保单金额及已质押的应收帐款金额向卖方提供融资产品及服务的业务。

信保融资项下的保理模式:

当卖方为与买方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购买了国内贸易短时刻信用保险并履行了保险生效所必需的各项义务以后,银行参考保单金额受让必然比例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卖方提供的包括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业务流程:

(1)卖方向平安产险申请国内贸易短时刻信用保险额度,平安产险按照卖方要求核定买方额度;

(2)卖方向我行提出信保融资业务申请;

(3)我行进行授信审查并给予卖方信保融资额度;

(4)经办行/团队与卖方企业签定《国内贸易短时刻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合同》。

与平安产险、卖方企业签定《赔款受益人权益转让书》;卖方向平安产险取得正式保单并签定相关合约;

(5)我行联合卖方就卖方将应收帐款向我行融资一事一路书面通知买方;

(6)我行给予卖方融资款项;

(7)应收帐款到期日前我行通知卖方或买方付款;

(8)买方直接将应付款汇入我行指定帐户;

(9)我行扣除融资款项,余款划入借款人帐户;

(10)执行其他贷后管理事项。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内贸险项下融资涉及银行、保险公司、卖方企业、买方企业四者之间的四类契约关系,别离是:

(1)卖方企业与买方企业之间的贸易契约;

(2)卖方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契约;(3)卖方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契约;(4)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赔款转让契约。

其中,保险契约与融资契约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融资契约成立在贸易契约的基础之上;保险契约与贸易契约存在复杂紧密的联系,赔款转让契约仅在保险公司同意赔款的情形下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仅在卖方企业履行了贸易契约,保险契约下的义务,且买方企业发生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风险时,履行保险契约下的赔款义务。

通过度析内贸险融资的契约关系可知,保险契约与融资契约是维系内贸险融资各法律关系的核心,当买方企业发生拖欠应收账款情形时,银行可否取得转补偿来覆盖信贷资金风险,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企业是不是全面履行了贸易契约和保险契约中各项义务。

因此可见,律师在内贸险融资领域主要仍是以诉讼业务为主,包括代理上述各类合同纠纷及代理保险索赔等,非诉业务包括担任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法律顾问,主要为起草相关合同,同时进行尽职调查并为保险公司或银行的相关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附件

附件一:

《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利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

《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

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四: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附件五: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附件一:

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

利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规范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利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弄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稳重点和支持标准

2009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参展、品牌培育等。

(一)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取得其他中央财政补助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形分类肯定。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域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域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域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域可降至10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利用各项预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进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饭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安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预备金。

(二)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和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

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向商务部提出保费补助承办申请,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肯定承办资格:

在我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40亿元以上;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有相应资质;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材、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成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和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保费补助:

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进展政策。

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早饭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安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信用销售。

  (三)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参展费用,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中小商贸企业参加以弄活流通、扩大消费为主要目的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包括商务部主办的中国食物展览会、中国绿色食物展览会、中国国际丝绸展览会、第四届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商品内销采购洽谈会和商务部引导支持的33个展会(目录见附件1),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

商务部主办的展会每一个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举行的出口商品内销采购洽谈会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且每一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165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33个展会每一个标准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且每一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和技术改造等费用,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2009年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青岛、广东、四川等9个老字号比较集中的地域试点,重点支持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生产加工技艺独特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国内及有关国家和地域进行老字号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开展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等。

对老字号企业开展上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50%予以补助。

其中,企业国内商标保护性通类注册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2009年在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试点,重点支持专营丝绸的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成立厂商联系机制、开拓市场,支持创新丝绸营销模式,探索集丝绸文化、科普、旅游、商贸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模式。

对商贸企业开设丝绸专卖店或专柜的租金、进场费,参加各类促销推介活动的费用,创新营销模式的策划、宣传、招商等费用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商务部门肯定。

二、利用管理程序

(一)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派地方,具体利用管理程序如下:

一、制订操作办法。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依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域资金利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

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二、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别离于2009年9月30日前和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资金审核拨付情形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通过报送电子数据。

2009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形应于2010年1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担保机构的大体情形表(格式见附件3);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欠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更表等);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一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二)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

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及电子版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

二、项目评审。

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及时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形表》(格式见附件6),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

3、资金拨付。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按照审核结果由财政部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通过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转拨投保企业。

4、项目总结。

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0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09年项目补助资金利用情形报告及电子版。

报告内容应包括: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情形,补助资金对增进企业开展信用销售、拉动内需的作用,补助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节余情形等。

(三)中小商贸企业相关市场开拓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一、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形和展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直接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按照审核结果财政手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形和展位图片等)进行初审后,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

二、中华老字号传承进展和专业丝绸商品销售网络建设项目,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通事后,再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派到地方,具体利用管理程序如下:

(1)肯定试点工作方案。

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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