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故案例.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7653448 上传时间:2023-07-0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5.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污染事故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污染事故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污染事故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污染事故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污染事故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污染事故案例.docx

《污染事故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污染事故案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污染事故案例.docx

污染事故案例

污染事故案例

【篇一:

污染事故案例】

公诉机关: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靳守邦,局长。

委托代理人:

贾新民,山西省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余忠元,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副局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解蒲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

席公民、陈军,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

牛耕,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健,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质检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

杨军武,男,50岁,山西省运城市人,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负责人。

1997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王践、张银玉,山西省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以下简称引黄管理局)、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库管委会)和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杨军武独资开办的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天马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本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要求被告人杨军武赔偿该单位41万方水被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246万元;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要求赔偿该单位为清除水体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杨军武已经赔偿的3万元,还应赔偿4349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供水公司要求杨军武赔偿该单位的营业损失及清除污染费等共1096万元。

被告人杨军武承认天马纸厂的污水曾经流入引黄干渠,但是辩称引黄干渠放水时,该污水已经被排除干净。

樊村水库和供水公司供水系统被污染,并非该厂污水所致,责任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

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不应直接向我索赔。

事发后,我为了城市早日恢复供水,才分别与引黄管理局、水库管委会达成协议,出资排污和赔偿损失,并非自愿承担责任。

杨军武的辩护人辩称,引黄管理局是在杨军武排污后,总调度才下令放水,这说明此时污水已经排净。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另外,引黄管理局知道有污水进入樊村水库后,既不采取任何措施,也不通知供水公司,因此造成城市供水系统被污染,引黄管理局是有责任的。

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

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与杨军武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天马纸厂是被告人杨军武于1993年开办的独资企业,设立在利用黄河水灌溉农田和解决城市供水问题的引黄干渠附近。

该厂自投产以来,一直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挥发酚等有毒物质的污水,都积存在工厂附近的坑里,靠自然蒸发、渗入地下或者排入引黄干渠。

天马纸厂因向引黄干渠中排放污水,曾经受到引黄管理局的经济处罚。

1997年10月上旬,天马纸厂的污水坑决口,大量污水流入与引黄干渠一闸之隔的壕沟里,将壕沟中的引黄支渠(当地人俗称斗渠)淹没。

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军武在明知壕沟里积存着大量污水的情况下,指派该厂工人郑武强、杨新红,以修理引黄干渠闸门启闭机上的传动齿轮为由,借故将闸门提起,致使壕沟里的部分污水流入引黄干渠。

10月15日上午,引黄管理局五级站站长刘自强发现干渠内进入污水后,找到该厂责令杨军武即时排除污水。

杨军武虽然采取了排污措施,但是未能将污水完全排净,亦未将闸门堵严。

当天下午3时许,引黄管理局五级站开机通过引黄干渠向水库管委会管辖的樊村水库供水两个多小时。

10月16日早6时许,当引黄水流入樊村水库时,引黄管理局工作人员看到有大量污水同时进入水库,库存的41万方水被污染,遂逆流而上查看,发现污水来自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

此时,原来被污水淹没的引黄支渠已经露出,壕沟里的污水也所剩不多。

由于引黄管理局在发现污水进入樊村水库后,未能及时将此情况通知水库管委会,因此水库管委会又将被污染的水供给供水公司,使该公司的供水系统被严重污染。

为避免发生饮水事故,供水公司只得将北城区的供水中断三天。

引黄管理局供给樊村水库的水共计41万方,价值246万元,已被水库管委会拒付水费。

水库管委会为清除污染支付各项费用73495元,后将41万方被污染的水以36万元卖给运城盐化局。

扣除所卖水费,水库管委会的实际经济损失为37495元。

供水公司因污染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6万元,其中有2000元是为清除污染而购置特种工具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杨军武已经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各赔偿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自强、薛兵、张广跃、王加良、张科民的证言;2、水质污染监测鉴定结论书;3、运城市价格事务所关于经济损失的估价报告,樊村水库库容曲线图;4、引黄管理局电话记录;5、供水公司关于停水、供水的通知;6、运城市环保局解州监理所关于责令天马纸厂停产的通知;7、购药剂等费用的发票,帐目,领条等;8、关于天马纸厂污水池、壕沟、引黄干渠积存的污水及樊村水库被污染的录像带;9、引黄闸门启闭机上更换的破旧齿轮两个;10、被告人杨军武对事实经过的供述及其有关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

上述证据均在庭审中质证,法庭予以确认。

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军武从事造纸业,应当清楚挥发酚是有毒物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庭审查证,流入樊村水库的有毒污染物源于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

杨军武在刑法施行后,仍然违反国家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严重污染了水体,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杨军武及其辩护人认为引黄管理局是在引黄干渠中的污水排净后才下令放水,樊村水库被污染并非杨军武行为所致,因此杨军武无罪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因杨军武的犯罪行为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杨军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供水公司要求杨军武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中,包含购置特种工具的2000元费用,鉴于该特种工具是供水公司必备的工具,况且仍可正常使用,杨军武可以不予赔偿。

供水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主要原因系杨军武的犯罪行为所致,但是引黄管理局未能及时通知,亦有一定责任。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三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都与杨军武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杨军武及其辩护人认为该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引黄管理局承担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运城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7日判决:

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杨军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经济损失246万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水库管委会经济损失37495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供水公司经济损失75320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军武不服,仍以原辩解理由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也以赔偿数额少为由,同时提出上诉。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杨军武上诉并未提出新的理由;上诉人水库管委会所提上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均不予采纳。

据此,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7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二:

污染事故案例】

篇一:

环境污染事故案例(1225字)

案例1:

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

2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法院一审分别判处:

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例2:

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

2005年4月1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案例3:

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

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

其中:

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污染事件发生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乔辞去职务。

篇二:

环境污染事故案例(1413字)

案例一:

1930年12月1~5日于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作区。

炼焦、炼钢、电力、玻璃、硫酸、化肥等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在逆温的条件下,于狭窄盆地的工作区近地层积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几种有害气体和粉尘对人体起综合作用。

一周内60多人死亡,以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几千人患呼吸道疾病,许多家畜死亡。

案例二:

1948年10月26~31日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市南边的一个工作小城镇多诺拉镇。

镇处河谷,工厂很多,大部分地区受反气旋和逆温控制,持续有雾。

大气污染物在近地层积累。

估计其中so2浓度为0.5~2.0ppm,并存在明显的尘粒。

4天内发病者5911人,占全镇总人口的43%,其中轻度患者占15%,中度患者占17%,重度患者占11%,死亡17人,为平时周期的8.5倍。

案例三:

40年代初期于美国洛杉矶市。

该市三面环山。

市内高速公路纵横交错,占全市面积的30%。

全市250多万辆汽车每天消耗汽油约1600万升,由于汽车漏油、汽油挥发、不完全燃烧和汽车排气,向城市上空排放近千吨石油烃废气、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铅烟,在阳光照射下,生成淡蓝色的光化学烟雾,其中含有臭氧、氧化氮、乙醛和其他氧化剂,滞留市区。

光化学烟雾主要刺激眼、喉、鼻,引起眼病、喉头炎和不同程度的头疼,严重时会死亡。

其后1952年12月的一次烟雾中,65岁以上老人死亡400人。

案例四:

1952年12月5~8日于英国伦敦市。

当时,英国几乎全境为浓雾覆盖,温度逆增,逆温在40~150m低空,使燃爆产生的烟雾不断积累。

尘粒浓度最高达4.46mg/m3,为平时的10倍;二氧化硫最高达1.34ppm,为平时的6倍。

加上三氧化二铁的粉尘作用,生成了相当量的三氧化硫,凝结在烟尘或细小的水珠上形成硫酸烟雾,进入人的呼吸系统,市民胸闷气促,咳嗽喉痛。

约4000人丧生。

尤以45岁以上的最多,1岁以下幼儿的死亡率也增加。

事件后的两个月内还有8000人死亡。

英国环境专家认为,伦敦毒雾,是英国森林遭到破坏,特别是与泰晤士河两岸森林被毁的潜在原因有关。

案例五:

1961年于日本四日市。

1955年以来,该市发展了100多个中小企业,石油冶炼和工作燃油(高硫重油)产生的废气,严重污染城市空气,整个城市终年黄烟弥漫。

全市工厂粉尘、二氧化硫排放量达13万吨。

大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出标准5~6倍。

500米厚的烟雾中飘浮着多种有毒气体和有毒的铝、锰、钴等重金属粉尘。

重金属微粒与二氧化硫形成硫酸烟雾,人吸入肺,能导致癌症和逐步削弱肺部排除污染物的能力,形成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以及肺气肿等许多呼吸道疾病,统称为四日气喘病,又称四日型喘息病,1961年四日市气喘病大发作,1964年连续3天烟雾不散,气喘病患者开始死亡。

1967年一些患者不堪忍受痛苦而自杀。

1970年气喘病患者达300多人,实际超过2000人,其中10多人在折磨中死亡。

后来蔓延到全国。

到1972年为止,日本全国患四日气喘病患者达6376人。

案例六:

1953~1956年在日本熊本县水俣市。

含无机汞的工业废水污染水体,使水俣湾的鱼中毒,人食鱼后受害。

1950年出现了中枢神经性疾病患者和疯猫疯狗。

水俣湾和新泻县阿贺野川下游有汞中毒者283人,其中60人死亡。

1973年两次水俣病患者共900多人,死亡近50人,两万多人受到不问程度的危害。

篇三:

环境污染事故案例(1117字)

案例1:

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严重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的损失。

案例2:

基本案情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

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等人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危害和影响。

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案例3:

基本案情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

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篇四:

环境污染事故案例(1681字)

案例一:

四川泸州电厂燃油泄漏事故污染长江水体,被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006年11月15日,按照调试,四川泸州川南电厂工程施工单位在污水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始燃油系统安装调试,造成柴油泄漏混入冷却水管道外排,导致长江水体污染。

当天,企业报告进入长江的柴油为0.38吨;11月16日下午,经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督查,再报进入长江的柴油为16.945吨。

国家环保总局认定,这起事故造成污油进入长江,导致泸州市城区停水,并进入重庆境内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公司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分别处以扣减奖金、撤销职务等处罚。

2007年5月15日前,四川环保局暂停审批沪州市除污染治理项目外所有新建项目。

案例二:

江苏盐城市水污染事件被告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

2009年2月20日,江苏盐城发生水污染事件。

由于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直接造成自来水无法使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造成长时间停水。

据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盐城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

水污染事件发生近6个月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了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这是国内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案例,该案判决后,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案例三:

陕西凤翔“血铅”案,引发恶性群体事件

2006年建成投产的陕西东岭集团冶炼公司,与马道口村、孙家南头村紧邻,部分群众住房与厂房相隔只有百米左右。

2009年8月,长青镇东岭集团冶炼公司环评范围内两个村庄731名儿童接受血铅检测后,确认615人血铅超标,其中166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需住院排铅治疗。

“血铅事件”的发生,造成群众恐慌。

8月11日上午,风翔县长青镇高咀头村一些村民围堵了途经村口的冶炼厂车辆。

8月16日上午,东岭公司附近数百村民冲击东岭厂区,东岭厂区铁路专用线近三百米围墙掀翻,村民还砸烂了前来送煤的货车挡风玻璃和停在厂区的工程车。

目前,凤翔县政府拨出首批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血铅普查和患儿治疗,拟投资2000万元,启动搬迁方案,计划在两年内对环评标准范围内需要搬迁的民众全部搬迁。

宝鸡市市长戴征社表示,对于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很痛心,就此向受到影响的村民鞠躬道歉,彻底关停了投资6亿元的东岭集团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的铅锌冶炼项目和年产70万吨的焦化项目。

案例四:

江苏东海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09年6月,江苏省东海县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医药中间体过程中产生有毒化学废弃物(所合成分为二硫化碳、二硫代乙酸等,其中二硫化碳属极易燃、易爆化学品,常温下呈液态,是损害神经和血管的毒物)。

为处理该废弃物,该公司先与徐某所在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理废弃物的合同。

后因该批废弃物不易燃烧,处理成本较高,该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遂安排业务员即徐某通知化工有限公司停止该笔业务。

后徐某等为了赚取非法利润,于2009年5月底,由徐某、茆某与被告人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支付16。

212万元费用,从这家厂拉出近90吨有毒化工废弃物。

由朱子星、朱艾建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批化工废弃物抛撒在东海县曲阳乡、安峰镇及沭阳县茆圩乡境内桥底、村交界处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5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依法判处5人重大污染事故罪,分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