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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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李援]:
各位网友,下午好。
很高兴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今天是法制宣传日,我们就大家关注的《劳动合同法》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
[邱小平]:
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在今天下午能够和关心劳动合同法的朋友们,就这部法律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
希望通过我们今天这种形式的交流,能够使大家对这部法律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欢迎大家对我们怎么样来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天一地一广仔]:
嘉宾,《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底层劳动者方面有什么体现?
能提供有力的保障吗?
[刘继臣]: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主要还是规范用工制度,通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一段时期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些行为。
这样使用人单位不至于对劳动者召之即来、挥之即去。
再有,对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劳动权益都做了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说《劳动法》对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规定的不够强硬,通过《劳动合同法》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如果拖欠职工工资加班加点费等等,那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所承担的就不是欠多少还多少,而是按50-100%的比例来偿还,等等。
[非如此不可]:
嘉宾,这部法律有何意义?
[邱小平]:
《劳动合同法》是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对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基础上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立法的宗旨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行,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单纯哲人]:
有很多大学毕业生觉得出台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后,会加大就业压力?
[刘继臣]:
我认为不会。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就业率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因为毕竟用人单位需要多少岗位不会因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受到影响。
[jinhuachunmeng]:
嘉宾,《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的意义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但如果仅有好的法规,没有好的保障落实体制,还能实现立法目的吗?
[刘继臣]:
这个问题提得好,法律法规定的再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是形同虚设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他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
应该说只要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没有问题的。
[jinhuachunmeng]: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有没有具体处罚措施?
[刘继臣]:
有。
执法部门采取不作为行为,给劳动关系双方或一方造成损害的,它应该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中已做了规定。
[单纯哲人]:
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能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吗?
[李援]:
好多人都提出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就是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它明确的表明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作出法律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在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第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大部分订立的书面合同是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使劳动关系缺乏稳定感和安全感。
第三,有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谋求企业发展,有的企业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滥用试用期,不缴纳保险等等,种种表现都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这部《劳动合同法》,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个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都要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用工之后一个月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如果一年之后仍然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订立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并且明确在三种情况下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一种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一种是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候,或者企业在改制的时候,签订的时候与连续工作十年并且距离退休不满十年的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续订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尽到法定义务,比如,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强迫劳动和“奴役劳动”。
上述这些规定,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就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我们这部《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正如这位网友所说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能够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利益。
[单纯哲人]:
最近的华为,LG裁员事件这部法律还有那些存在争议,有可能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吗?
[刘继臣]:
裁员或者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号以前,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现在出现的一些裁员或成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部分违反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法》也是一种规避行为,是错误的。
[一天一地一广仔]:
嘉宾,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底层劳动者方面有什么体现?
能提供有力的保障吗?
[邱小平]:
《劳动合同法》在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点就是要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内容非常丰富,不仅在保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方面,而且在保护劳动者就业实体权益方面都制定了许多新的制度规范。
比如,为了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增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在订立劳动合同的环节,除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同意或者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履行劳动合同的环节,规定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以及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都要继续履行。
再比如,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提高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应该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产生积极的作用。
[東風51]:
嘉宾:
听说新《劳动合同法》中有被雇用者与单位签过二次合同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再解雇该被雇用者?
请详细讲讲,谢谢
[一天一地一广仔]:
请问嘉宾,该法能够解决我国的劳资纠纷领域的哪些问题?
[刘继臣]:
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纠纷难以举证的问题。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
第三,法律规定以外的劳动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
等等。
[一二三五]:
请问嘉宾:
劳动合同的“重灾区”在国企还是私企?
在中企还是在外企?
为什么?
[刘继臣]:
在前一段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短期化主要存在于中小企业,在此以前,有一个统计,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全国不到20%,沿海地区不到12%,这是大问题。
[央视国际网友]:
如果公司就是不签定合同,这几个月有没有经济补偿?
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李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因没订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的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解雇了这个员工,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雇时,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香烟一天一包]:
法律越多,是否会陷入法理的冲突之中?
[刘继臣]:
不会。
我们国家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分层级的,《宪法》最高,其次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再次是国务院办公的行政法规,第四个层级是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层级高的对层级低的具有约束力,另外前法与后法相抵触,前法应服从后法。
[璇玑子]:
我们知道我国的司法还存在不少政府行为,当法庭在仲裁有关“合同法”的纷争时,如何保证避免政府的左右,严格按法律下判?
[刘继臣]: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独立审判,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包括政府及其机构。
[微易]:
按《劳动合同法》,“请神容易送神难”,企业会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吸纳社会劳动力吗?
[李援]:
我觉得,《劳动合同法》并不会造成“请神容易送神难”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用工制度更加规范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双向自主选择通过劳动契约关系得到实现,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企业也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用工。
[鲁西老叟]:
请问刘嘉宾:
在劳动合同法中,作为劳动者代表赋予工会多项权力,请问现在的全总和各级工会,还有多大的底气代表全国的工人群众?
[刘继臣]:
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严格说来,这些年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是做了大量工作的。
比如说工会从1996年开始就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百分之70、80%的意见被立法机关接受,就《劳动合同法》来讲,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力度是大的,在工会的参与下,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工会法》、《破产法》、《公司法》以及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是大的。
问题是,今后工会应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发挥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
并且要避免工会的行政化出现,使工会更贴近职工,真正成为劳动者与党或政府的桥梁纽带。
[黄晨灏]:
嘉宾好:
有人说,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体是农民工。
请问嘉宾,是这样的吗?
其次,“劳动合同法”,它将如何保证农民工的利益呢?
谢谢。
[李援]:
这
[刘继臣]: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处理周期长、成本高,对弱势群体不利,所以你有这种感觉。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望通过这部法律实施能够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回答网友想唱就唱]:
工会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
[刘继臣]:
工会自始至终参加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开征求意见中,收到的十九万一千八百多条意见,65%是工会组织职工提出的,全国总工会所提出的重大修改意见有几十条之多,其中百分之近八十被采纳。
[绑架真理]:
请问嘉宾,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同发生冲突时,哪个法的法律效力更大?
2007-12-0415:
01
[李援]:
《劳动法》是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是今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劳动法》第三章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了20个条款作出了规定,现在《劳动合同法》从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做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从原来《劳动法》20个条款增加到98个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针对在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补充完善性的法律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两部法律的衔接和它们的一致性。
[黄晨灏]:
嘉宾好:
请问,“劳动合同法”将如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呢?
谢谢。
[邱小平]:
《劳动合同法》比较注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统一,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一些重要权益也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第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在加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保护的同时,相应放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第一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法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经过民主程序可以裁减人员。
这将有利于用人单位在用人机制上增强应对市场竞争的适应性,从而能够比较好的促进用人单位长期、健康发展。
[一天一地一广仔]:
嘉宾,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问题有怎样的规定?
[李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同时,明确规定除了这两个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以外,在劳动合同中,不得再约定其他的由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了其他情形的由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以外,现在合同中关于其他违约金的约定都不应当再履行。
[黄晨灏]:
嘉宾好,请问,“劳动合同法”将如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呢?
谢谢。
[邱小平]:
《劳动合同法》比较注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统一,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一些重要权益也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第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在加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保护的同时,相应放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第一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法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经过民主程序可以裁减人员。
这将有利于用人单位在用人机制上增强应对市场竞争的适应性,从而能够比较好的促进用人单位长期、健康发展。
[一普通劳动者]:
请问邱司长,劳动合同法是个好法律,劳动部门有何打算?
[邱小平]:
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职能部门,对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立即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做出部署。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推动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劳动者自觉依法维权,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增强这部法律的操作性。
三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同时,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能,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