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和记录管理规范含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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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记录管理规范含表格
安全事故报告和记录管理规范
1管理规定
1.0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对环境造成普遍性破坏的意外事件,可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广泛的毁灭性破坏的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是指对企业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的污染事故。
1.1意外事件分类
1.1.1特大事故:
依据国家标准、法规和公司管理系统界定,包括特大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职业病、环境污染事故。
1.1.2重大事故:
依据国家标准、法规和公司管理系统界定,包括重大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职业病、环境污染事故。
1.1.3一般事故:
依据国家标准、法规和公司管理系统界定,包括一般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职业病、环境污染事故。
(包括:
损失工日合计在30天以上的人身轻伤)
1.1.4一类障碍:
分为人身、设备和环境保护等四类。
1.1.4.1人身一类障碍:
损失工日在合计10-30天的人身轻伤,Ⅱ级以上听力下降、Ⅱ期以上的尘肺病。
1.1.4.2设备一类障碍:
发电机组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影响主设备40%以上出力的意外事件,或者是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损坏事件,但未构成事故。
1.1.4.3环保一类障碍:
厂内大面积环境污被染,或给公司外环境带来普遍影响的意外事件。
1.1.5二类障碍:
1.1.5.1人身二类障碍:
损失工日合计在1-10天的人身伤害事件,发生食物中毒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食物轻微中毒,Ⅰ级听力下降、Ⅰ期尘肺病。
1.1.5.2设备二类障碍:
发电机组主设备和主要辅设备及其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影响主设备40%以下出力的意外事件,或者主要辅助设备失去备用,或者设备长期异常运行虽未影响出力但可以直接导致机组停运和设备损坏的事件,或是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的设备损坏事件,但未构成一类障碍,主要具体具体表现见附件一。
1.1.5.3环保二类障碍:
厂内局部区域环境被污染,或给公司外环境带来较小影响的意外事件。
1.1.6异常:
1.1.6.1人身安全异常:
损失工日合计在1天以下的人身伤害事件,轻微中暑。
1.1.6.2设备异常:
发电机组主和主要辅设备及其系统偏离正常运行参数,或者辅助设备退出运行或备用,或者或是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的设备损坏事件。
1.1.6.3环保异常:
厂内局部区域部分环境被污染
1.1.7未遂事件:
包括设备、人身、交通、火灾、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未遂事件。
1.1.8事故隐患:
包括已经明令禁止的违章、未发现或刚发现的事故隐患。
违章中包括:
行为、装置、管理等方面的违章,如:
违反各类规程、规定的行为和操作,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设备设施状态,不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制度的管理行为。
1.2各类事故需要报告的国家机关见表1。
表1
国家机关名称
伤亡事故
职业病
污染事故
设备事故
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
工会
●
●
×
×
×
×
劳动部门
●
●
×
×
×
×
环保部门
×
×
●
○
×
○
公安刑侦部门
●
×
×
○
×
×
公安消防部门
●
×
×
×
×
●
公安交通部门
●
×
×
×
●
×
人民检察院
●
×
×
×
×
×
技术监督部门
×
×
×
○
×
×
卫生防疫部门
×
●
×
×
×
×
电网公司
×
●
×
●
×
×
注:
“●”需要报告,“○”可选报告,“×”不需报告
1.3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后,还应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众通报,并将通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1.4安健环部每季度必须组织安健环代表和员工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通报和研讨异常、未遂、事故隐患、投诉事件的调查和措施落实结果。
同时,根据各部门和员工表现,提出表彰和奖励。
1.5安健环投诉管理
1.5.1安健环部负责按职能分工将各类投诉交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和落实。
1.5.2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在承接投诉单7天内完成调查、分析和落实工作,并将投诉单返回安健环部。
如果有需后续行动的项目,则由定期进行跟踪,直至行动结束为止。
1.6未遂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即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若事件属于部门重大未遂事件,安健环负责人应将即时报告给公司安健环部。
而一般未遂事件则由部门安健环负责人组织调查,属于轻微未遂事件则由班组在安全活动中评述,调查结束后将正式的调查报告副本上报公司安健环部。
1.7发现事故隐患后,由部门安健环负责人组织风险评估和分析,必要时邀请安健环部有关人员进行商讨。
2执行程序
2.1责任班组:
2.1.1发生异常后15分钟内报部门负责人,4小时内填写正式的异常报告记录。
(见附件二)。
2.1.2未遂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填写未遂事件报告记录(见附件三)。
15分钟内报部门负责人。
2.1.3发现事故隐患后12小时内,填写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四)。
2.1.4在每月1日以前,统计当月发生的各类安健环事件,报本部门负责人(见附件五)。
2.2责任部门
2.2.1发生障碍后2小时内,填写二类障碍报告记录(见附件六),并报安健环部。
2.2.2在每月2日以前,统计当月本部门发现的各类安健环事件,30分钟内报安健环部(见附件五)。
2.3职能管理部门:
安健环部
2.3.1发生事故和一类障碍后8小时内,填写正式的事故和一类障碍报告记录(见附件七)
2.3.2收集、受理来自各方人员的投诉。
(投诉单的格式见附件八)
2.3.3人身伤亡事故还应填写人身伤亡事故登记表。
(见附件八
附件一:
二类障碍具体表现
1未按调度要求或出力曲线调整有功或无功造成不合格点者(每一点者作为一次二类障碍)。
2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识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4电气设备(含热工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4.1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发电机全电压异步启动。
4.26千伏及以上断路器、220V千伏及以上隔离开关操作中,由于电气、机械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操作或动作失灵(含误动)。
4.36千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5发电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
64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其它重要电动机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7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
86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96千伏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
10发电机断水,引起信号动作:
氢冷器断水,引起热氢信号动作:
发电机、静子温度超过规定。
11发电机瞬间失磁;主调故障被迫改用备调运行。
12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小时内各班连续放油量累计超过20公斤。
13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停用;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用造成主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14接地变,接地电阻故障退出运行,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15220千伏开关,刀闸的SF6气体压力低闭锁合跳闸信号发出。
16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蓄电池组中存在“落后”或失效电瓶,一周内未能除此类缺陷。
17电气、热工直流控制、保护回路总熔断器越级熔断。
18发生设备异常运行时,需要事故照明自投而未自投或照度达不到要求。
19倒闸操作中防闭锁装置失灵;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超过48小时;
20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0.1锅炉汽包水位,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
20.2锅炉灭火;锅炉烧正压时间超过规定。
20.3锅炉尾部、电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锅炉排烟温度超过规定。
20.4电除尘器任一通道故障造成二电场停用。
20.5制粉系统堵塞,引起停磨煤机处理者;由于上煤、供粉中断或不及时,造成锅炉出力不降。
20.6制粉系统爆炸,造成设备损坏或防爆门动作。
20.7捞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碎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20.8灰渣泵全停,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造成前池溢流者。
20.9气脱硫系统湿磨、风机故障停运超过8小时。
20.10煤场、原煤斗、磨煤机、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
20.11卸船机、输煤设备、码头吊、轮斗机、船只等)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2小时,输煤皮带损坏超过20米者。
20.12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警戒浓度时。
20.13燃油储罐油温超过规定。
20.14卸油、储油、供油设备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36小时。
21电气、热工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1.1运行中主要电气保护装置,发出报警信号、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电气保护装置;电气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
21.2运行中主要辅机保护装置拒动、误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热工保护装置。
21.3运行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动作后不回座,或回座,或回座不严,需进行处理者。
21.46千伏厂用电快切装置失灵;设备联动装置动作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21.5主要电气、热工自动或调整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了运行操作或调整。
21.6故障录波器、事故追忆计算机应启动或因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未能提供正确、清晰记录或数据者。
21.7故障录波器、事故追忆计算机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2通迅或远动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者:
22.1通讯或远动设备故障,影响了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正常调度。
22.2载波、微波和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电缆、光缆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2.3调度通讯电源出现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出现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发电厂生产系统主岗电话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生产指挥系统电话故障全停,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22.4雷击造成通讯设备损坏。
22.5调度电话录音设备发生应录音未录音情况或因功能失常造成录音资料不完整、不清淅,影响事故或运行分析者
22.6220KV回路监控系统内的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3.仪表(含仪表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3.1发电厂、变电站的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含自动记录装置)失灵或停用,需要检修者。
23.2锅炉就地水信表中一只失灵,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
23.3仪表盘工作电源中断。
23.4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全部失灵;或任一火焰监视装置功能失常,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24一个月之中,汽、水质量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24.1化学除盐水电导率或二氧化硅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6小时。
24.2锅炉给水PH值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4小时,或给水溶氧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24.3炉水PH值低于8.5持续时间每达8小时;或炉水PH值低于8.0,持续时间每达到4小时。
24.4蒸汽的钠或二氧化硅含量保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8小时。
24.5凝结水溶氧合格率低于95%,或其硬度、钠含量任一项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24小时。
24.6循环水达不到控制指标的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4.7发电机的内冷水电导率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到8小时。
24.8PH表、电导率表和氧表等三种主要在线化学仪表中,任一块表的投入率低于80%或准确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