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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障职工劳动休息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心编制内职工和编制外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综合科负责中心考勤、休假的管理,制定完善考勤休假制度、信息汇总统计、各类假期的登记和注销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职工要严格遵守中心考勤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考勤登记、办理休假审批手续,并有义务监督其他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五条中心主管领导每季度不定期开展考勤检查工作,根据摄像记录及每月考勤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考勤信息弄虚作假者或违反考勤规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或处罚。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中心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六、日休息。

考勤以自然月为一个考勤周期,考勤结果在当月的工资计算中应用。

作息时间:

上午08:

30——11:

30

午休11:

30——13:

00

下午13:

00——17:

00

第七条中心职工实行上班签到制度,考勤登记由综合科负责,每天早上考勤时间7:

30-8:

30,不允许代签。

第八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严格请销假制度,职工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需事先到综合科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事后及时办理销假。

因公出差、因私请假程序按照《中心职工外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考勤管理参照《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干部外出管理制度》及《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职工外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加班、请假审批程序

(一)加班

加班申请以科室为单位提出,并填写加班申请表,由中心主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综合科存档。

原则上各科室加班申请表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提交至综合科,收到加班申请单后,综合科记录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如遇紧急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附表1)。

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二)事假

职工请事假应提前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单》(见附表2),半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综合科存档;超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综合科存档;两天以上须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

各科室主任请假,主管领导同意后,须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请假单》报送综合科存档。

职工返回中心上班当日应及时销假,不及时请假、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应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单》(见附表2),请假天数参考医疗卫生部门建议,并出示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1个工作日(含1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请假单和病假证明一并报送综合科审核存档;1个工作日以上,由科室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请假单和病假证明一并报送综合科审核存档。

各科室主任请假,主管领导同意后,须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请假单》报送综合科存档,否则一律视同事假。

职工返回中心上班当日应及时销假,不及时请假、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三)有薪假期

中心职工如需申请有薪假期,必须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见附表3)。

各科室主任(含副主任)请假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和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送综合科存档;其他职工请假须经科室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综合科存档。

假期结束后,上班当日应及时到综合科办理销假手续。

(四)职工因公出差,需提前办理申请公假手续,填写《公出(开会)审批表》(附表4),具体审批程序参照《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职工外出管理制度》执行。

不履行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财务有权拒绝其差旅费报销。

第十二条考勤规定

(一)加班

1、中心要求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正常情况下不安排加班。

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职工身体状况,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但确因工作需要,属于以下情况的工作可以适当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上级或中心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4)关系中心整体发展、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且工作时间内完成存在困难,经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确认的工作。

2、加班调休与工资计算

(1)职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根据加班占用假期种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计算。

(二)缺勤

1、迟到、早退

职工超过中心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不超过1小时为迟到;职工在中心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经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不超过1小时为早退。

迟到、早退以次数累计。

迟到、早退当月累计3次,全年累计20次以上者,取消参评中心先进工作者的资格。

每月综合科针对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以上者进行统计并进行通报批评。

2、事假

(1)事假以天或小时为单位计算。

一个工作日内请假3小时以下的,按半天计算;3小时以上一天计算。

(2)全年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请全天事假工作日计算,不含7日)以上者,自动冲抵当年年休假时间。

扣除年休假时间后,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以请全天事假工作日计算,含12日)以上者,取消参评先进工作者的资格,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编制内职工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编制外职工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进行考察,考察期为一年,如仍不改正予以辞退。

3、病假

(1)编制内职工请病假,全年累计病假2个月(含2个月)内,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

(2)编制外职工请病假,全年累计病假2个月(含2个月)内,岗位工资全额计发;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资总额按80%计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资总额按60%计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取消参评先进工作者的资格,如6个月后身体状况仍旧不能到岗者,给予辞退。

(3)其他政策及要求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执行。

4、旷工

职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出现以下情况3小时之内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3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

(1)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2)无故不到岗上班或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而不按时到岗报到的;

(5)无病开具虚假病假证明不上班的;

(6)因违法违纪被拘留的;

(7)其它可视为旷工的情形。

每旷工1天,扣发当天工资。

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者,编制内人员取消参评先进工作者的资格,并退回中心综合科待岗;编制外人员,扣发当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间按出勤对待。

(四)职工由中心指派参加各类在职培训属于正常工作,培训所占用时间按公假处理;个人申请的各类在职培训所占用的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五)职工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六)其它缺勤: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原因未出勤的。

第四章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休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类带薪假(病假、事假除外),包括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生育看护假等。

第十四条休假条件及待遇

假期

名称

休假条件和天数

休假待遇

备注

法定假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全薪

年假

职工在中心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按本人工作年限,有权享受带薪年假。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全薪

一年实施一次,不累加。

婚假

依本人结婚证明申请: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初婚,可享受晚婚假18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全薪

每位职工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

丧假

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全薪

办理丧事时一次性使用。

工伤假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按国家规定执行

休假遵医嘱。

产假

1)正常产假98天,晚育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流产,根据医院证明,不满四个月,产假15天;四个月以上,产假42天。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凭医院出具的就诊证明请半天时间产前检查假。

产前检查假按出勤对待。

检查结果需要休息或治疗者,不符合休产假条件的按病假处理。

以上产假天数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全薪

合法生育,男26周岁、女24周岁,初育为晚育。

生育

看护假

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5天护理假。

全薪

探亲假

1)未婚(单身)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可两年探亲一次,假期45天;

2)已婚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以上假期天数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按国家规定执行

仅限父母或配偶在外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且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

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十五条休假证明材料

(一)婚假:

婚假休假完毕后必须将[结婚证]原件出示给本部门和综合科确认,经综合科再次确认后将[结婚证]复印件和[请假单]一起存档。

如果不能出示[结婚证]原件,将作为事假处理。

(二)丧假:

丧者必须是自己的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配偶。

(三)产假:

请产假时必须出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方可请假,[诊断证明]复印件和请假单一并交于综合科存档。

(四)生育看护假:

请假时需提交[诊断证明]及相关证明,且将所有证件复印件和请假单一并交于综合科存档。

第十六条休假原则

(一)各科室根据本室的工作情况对职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职工休年假。

(二)有薪年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一年实施一次,不累加。

婚假、丧假、产假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探亲假与年休假只限休一种,但可取高使用。

(三)如有职工本年度的有薪假期未休,可以将此年度所请的事假、病假与有薪假期天数相抵,年休假抵消完再计算余下的事假、病假天数。

第十七条休假规定

(一)假期时间计算:

均以天为休假单位。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或次年的年假:

1、扣除年休假时间后,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不含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上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将安排职工值班。

具体规定按中心值班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自2015年10月28日起执行,由中心综合科负责解释。

 

附表1:

职工加班申请表

姓名

所属部门

申请

日期

加班

时段

□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

□法定节假日加班

类型

□申请加班□补报加班

加班

时间

加班时间:

月日时至日时

加班时间:

月日时至日时

加班时间:

月日时至日时

加班时间:

月日时至日时

加班时间:

月日时至日时

加班总工时:

加班

事由

部门负责人

签字

中心主管领导签字

中心主任

签字

综合科备案

签字

备注

1.请在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人员填写完毕后,由上级领导审批签字方为有效;

2.此加班审批表全部填写完毕后交到综合科,由综合科人员进行核实、备案。

附表2:

省安科中心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单

请假人

工作部门

请假日期

请假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请假事由

 

部门负责人

签字

中心主管领导

签字

中心主任

签字

中心书记

签字

综合科报备

负责人签字

 

职工

销假时间

 

综合科销假复核人签字

 

 

附表3:

黑龙江省安科中心

有薪假期申请表

工作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假期类型

□年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病假

□产假□探亲假□产育看护假

假期时间

开始时间:

年月日

结束时间:

年月日

休假事由

 

部门负责

人意见

综合科

审核意见

中心主管

领导意见

中心主任

意见

中心书记审批

职工

销假时间

综合科

销假复核人签字

备注

注:

1、该申请表需提前到综合科审核,经各级领导签字后,到综合科备案。

2、申请人须在请假结束时间内返回,并及时到综合科销假。

3、如有特殊情况延长请假时间,申请人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返回后

及时到综合科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4:

省安科中心职工公出(开会)审批表

公出(开会)人

工作部门

申请日期

公出(开会)

起始时间

开始时间:

年月日

结束时间:

年月日

公出(开会)

出差地点、事由

 

部门负责人

签字

中心主管领导

签字

中心主任

签字

中心书记

签字

综合科报备

负责人签字

 

职工

销假时间

 

综合科销假复核人签字

 

备注

后附公出(开会)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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