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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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研究

国内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研究

国内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研究

  摘要:

发达国家在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走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道路,促进了农业机械的运用和推广,通过互助和共享降低了使用农机的成本,提高了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近10年来,我国农业机械装备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成为推进农机化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的重要载体。

因此,分析了国内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总结了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可以借鉴的经验,目的在于加快我国农业机械化及农业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国内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

F323.3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291X(2014)14-0074-04

  世界上以美国、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

虽然这些国家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背景各不相同,但在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却表现出了许多共同的特点:

具有较高的农业装备水平和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具备较强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视,农业机械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正在发展成为农机使用者,为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研究国内外成功的、典型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总结和学习其成功的经验和运营模式,对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及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农机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一)美国的农机合作组织

  美国农业的区域化发展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相当高,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领先世界各国,最早实现了粮食生产机械化。

20世纪60年代后期完成了从土地耕翻、整地、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干燥的粮食生产全过程机械化;70年代初完成了棉花、甜菜等经济作物从种植到收获各个环节的全面机械化。

目前依然在种植业、工厂化畜禽饲养、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等方面保持世界先进水平。

  美国农业的从业人口仅占总人口的2%,农业收入却占到国民收入的10%以上。

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农业合作社体系,各种类型的合作社遍布美国各地,为农业发展提供相应的服务。

美国的农机合作社在农业合作社中所占份额不高,但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农机合作社提供了先进的生产装备和机械化作业服务,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降低了生产成本,为美国农业的商品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美国农场的耕作、播种、施肥、灌溉、收获、加工等作业,可以由农场主自己动手,也可以请农机专业合作社全过程提供服务。

农场管理者只需根据各个生产环节的作业时间和内容制订计划,与农机合作社签订合同,提出工作任务和作业要求,具体的作业项目就可由农机合作社完成。

由于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高,每个农户的经营规模可达到200公顷以上。

  美国政府对农业一直采取了支持和保护政策,从生产过程到产后加工和市场销售均有一系列支持政策,使美国农业成为世界上最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之一。

美国农业立法完备,在农业法中对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教育、科研、推广、产品质量鉴定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美国的农业信贷政策对农业技术进步的支持作用也很大,美国农场每年资本投资的40%靠借贷,60%以上的农场需要依靠借贷维持正常运转。

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联邦土地银行每年以较低的利率向农场提供大量抵押贷款,期限短的5年,长的可达40年。

为了支持农民购买农机装备和改良土地,银行还提供专项贷款,一般性生产贷款1年到期,而购买农业机械的贷款期限可以长达5年。

  

(二)法国的农机合作组织

  法国是欧洲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

法国政府为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解决单个农户购买农机具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1959年颁布的《农业法》、1960年颁布的《农业指导法》、1962年颁布的《农业指导补充法》、1967年颁布的《农业合作社调整法》、1995年颁布的《农业现代化法》等,其中《农业合作社调整法》明确鼓励农民组织专业化合作社。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鼓励下,法国的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简称“居马”)应运而生。

“居马”成立时可获得约为最初投资15%的补贴。

在山区和困难地区,这项补贴可以高达40%―50%。

“居马”购置新设备时,根据各地条件,可获得20%―40%的支助。

“居马”运营过程中所需的经费和设备投资主要由农业银行贷款,其利率的优惠程度因地区差别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有一定的差异。

  (三)德国的农机合作组织

  德国农业机械的发展有近百年的历史,其农业机械化是在20世纪60年代工业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

德国农业以畜牧业为主,其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70%。

20世纪70年代末期,德国畜牧业生产全面实现机械化。

德国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国家科研教育培训基地、农机试验站及农民协会、农村合作社等机构和组织构成。

按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农机环、农机合作社、农机互助组、农机租赁公司4种类型。

  德国农村经营以家庭农场为主,经营规模小且资金有限,农户没有能力购置全套农业生产机械。

“农机环”是德国农民联合使用农业机械的主要组织形式,由农民自愿参加,在不改变农业机械所有权的情况下,经过统一协调,组织大型、专用农业机械跨农场使用,使农业机械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农机环”以农场主成员为主体,通过互用彼此的农业机械达到降低农业机械使用成本的目的。

  (四)日本的农机合作组织

  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

二战以后,日本经济衰败,综合国力大幅下降,农业经营以小农体制为主,家庭农场是日本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

日本从1946年开始发展农业机械化,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有自己的特点。

1950年从欧美引进耕作机械,1966年日本就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1980年实现了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1947年,日本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

日本的现代农业随着“农协”的发展全面展开。

日本农协是以农民为主体,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利用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日本政府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颁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基本法》、《农业复兴法》、《土地改良法》、《农地法》、《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农协”的发展予以鼓励和支持,使农协成为实现日本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经过战后60多年的发展和改革,日本形成了全国两级农协组织系统,即中央级组织体系和基层组织体系。

日本农协以自愿加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综合经营、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全国几乎所有农户都参加了农协。

日本农协的主要职能包括农业技术和农业经营的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农业生产合同的定制等,涵盖农户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日本农协也是促进农业生产机械化,为农民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五)韩国的农机合作组织

  1960年,韩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58.3%,农业生产以人力和畜力劳动为主。

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到1998年,农业人口减少到9.5%,农村劳动力严重短缺。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韩国政府的政策扶持下,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达98%以上。

韩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完整的农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化的管理。

另外还有韩国农业机械协同组合,是由韩国农机企业组成的半官方机构,一方面将农机企业联合起来,代表农机企业向政府提出有利于农机发展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又使农机企业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国际竞争。

  韩国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政扶持政策。

韩国政府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财政补贴,最高的补助比例可达销售价格的50%。

二是贷款优惠政策。

农民购买农机只需首付20%―30%的资金,其余全部采用抵押方式贷款。

一般以耕地为抵押。

贷款年利率约为4.5%,5―8年还清,远低于年利率6.5%的非农商业贷款。

三是农机用油免税政策。

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进行农田作业所需的油料,只需支付无税价部分,一般仅为有税价的40%。

四是农民免费培训和农机免收修理费的政策。

韩国农业机械使用培训的普及面很广,对农业机械的维修也有较好的政策,只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不收修理费。

  二、国内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

  

(一)促进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入21世纪,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业机械化及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起施行,该法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

  2.2004年开始,国家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从2014年的0.7亿增加到2013年的250亿元。

我国农机化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依法促进、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3.2007年6月29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发布。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起施行。

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为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4.2009年《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相继出台。

农机专业合作社把各种不同功能的单机和大中小型的农机有机组合起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安排,有效开展农机耕、种、收全程机械化服务,为解决我国农机化大生产与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间的矛盾,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道路。

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龙头,农机作业服务队、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公司为主体,农机户为基础,农机中介组织为纽带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初具规模。

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作业环节正从产中向产前、产后扩展,作业领域从种植业发展到畜牧业、农产品加工等领域。

  2010年,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达到18.5万个,服务总收入达到3700亿元,比2005年增长63%。

特别是农机专业合作社从无到有,2010年全国已超过2万个,入社人数达到33万人。

但是,受社会经济环境、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东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较快,西部地区发展较慢。

各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差距较大、发展速度不同,发展水平极不均衡,并且显示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二)国内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现有的发展模式

  1.能人带头。

由农机大户、农机经纪人、种粮大户等活跃在农村基层,有经营头脑、有管理能力、先富起来的能人牵头,周围的农机手和农户自愿加入,按出资比例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目前大多数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属于这种模式。

  2.农机部门兴办。

有的是以农机协会为基础,联合协会会员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有的是由原来的基层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部门利用人才、技术、资源等优势,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机手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3.村委会主办。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村干部有能力、有带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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