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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法理学》教学大纲〔含考核目标〕

前言

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

法理学在西方也被称为“法哲学”,在前苏联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它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进行研究。

法理学研究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行论等内容。

本体论通过研究法的现象和本质,揭示法的形式特征和根本属性。

发展论通过研究法的起源、历史类型更替及其消亡,揭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

价值论揭示法如何满足社会关系主体即人的需求和法的作用。

运行论研究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揭示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

法理学是近代社会法学自身发展和社会革命需要的产物。

17-18世纪,为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需要,资产阶级法理学产生;19世纪中叶,为适应世界无产阶级革命需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理论学科”地位。

由于法理学的许多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军提炼于其它法学学科,因此其研究结论和方法对其它法学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法理学的宏观视角有助于把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把握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观念。

同时,它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原则界限,并据以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学习法理学应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关注当前法治实践,合理借鉴西方法理学成果。

研究法理学应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同时注重社会调查、历史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系统研究等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

三、本教材的编写情况

法理学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法理学教学为两个阶段,一年级学习基础知识,高年级学习专题内容。

因此教材相应分为《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专论》,前者侧重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和论述通说,后者着重于对法律基本原理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力求吸收国内外业已成熟的最新成果。

目前,华政的法理学课程已被列入上海市精品课程。

第一章法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等基本内容。

重点把握:

1、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标准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性、特殊标准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

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的特征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上的,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标准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为了防止上述两种意义的相互混淆,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

法律有自己独特的产生方式,即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标准,被称制定法。

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标准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标准性。

〔1〕法律标准是一种行为标准,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律标准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

3、普遍适用性。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标准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

在所有的社会标准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的概念

法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外表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

法律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标准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的现象的背后,是法的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有靠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二、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1、国家意志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2、阶级性。

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3、物质制约性。

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本质是由法的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的物质制约性说明法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建筑领域;法的阶级性说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法的国家意志性说明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在认识法律本质时,必须始终把握住法的本质的多层次性,防止把法的本质归结为某种单一的属性,否则,就无法把法和其他一切事物从根本上区分开来。

考核要求

一、法的特征

1、识记;〔1〕狭义的法律;〔2〕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普遍适用性。

2、领会:

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的本质

1、识记:

〔1〕法的现象;〔2〕法的本质。

2、领会:

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

3、应用: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2〕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分类以及法的价值。

重点把握:

1、法律标准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标准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

法律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在认识法律作用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二是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客观的限度。

2、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自由价值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正义价值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秩序价值及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特别注意,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历史进程中,始终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及不同学派,关于什么是法律价值概念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作为客体如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却是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

法律所表现出来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分类

一、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客观上有两个层次:

一是法律的标准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标准,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法律的标准作用

法律的标准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标准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认为,标准作用可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认为,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

法律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

法律作用的两重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

无论是在什么社会,当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时,其作用就是积极的;反之,其作用就是消极的。

二、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和标准社会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作用也不是万能的。

法律作用的限度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对人们千姿百态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

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5、法律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可能因此而牺牲实质的合理性。

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第三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释义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但凡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法律价值的内涵可以从三方面概括:

一法律目的价值,即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二法律评价价值,即在各种价值产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作为评判标准能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和取舍;三是法律本身所表达的价值,即法律本身应当具备哪些价值。

二、法律价值的种类

1、自由

〔1〕自由的概念

自由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特点是以不受社会干预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第二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为的能力,称为“积极自由”,特点是常常以社会干预〔帮助〕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在哲学涵义上,自由是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

只有认识了客观规律后,人们才能利用和驾驭客观规律,其选择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大。

另一方面,自由要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同为条件。

认识了必然性之后,必须还要有按必然性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实现意志的自由。

〔2〕法律与自由

在法律涵义上,自由是主体的行为与法律标准的统一。

在法治国家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

法律应该表达自由,通过法律实现自由,法律限制自由。

2、正义

〔1〕正义的概念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奉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2〕正义的分类

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

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指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3〕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

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

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3、秩序

〔1〕秩序的概念

秩序又称有序,与混乱、无序相对应。

秩序总是与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等特征相联系,表现为有序的状态。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

〔2〕法律与秩序

法律建立秩序。

法律之所以能带来秩序,是因为秩序的真实含义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统一和合乎规则的,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发布并为全社会人们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正是为了标准和统一人们的行为。

考核要求

一、法律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1、识记:

〔1〕法律的标准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3〕强制作用的对象。

2、领会:

〔1〕标准作用的种类;〔2〕阶级统治作用的表现;〔3〕社会管理作用的表现。

3、应用:

理解法律的标准作用与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关系。

二、认识法律作用

1、识记:

〔1〕法律积极作用;〔2〕法律消极作用。

2、领会:

〔1〕法律消极作用的根源;〔2〕法律消极作用的表现。

3、应用:

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分析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价值

1、识记:

〔1〕价值;〔2〕法律价值;〔3〕自由;〔4〕正义;〔5〕秩序。

2、领会:

〔1〕法律价值的涵义;〔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4〕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3、应用:

〔1〕把握法律秩序和社会改革的相互关系;〔2〕具体分析法律为什么要限制自由

 

第三章法律起源和发展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

1、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基本理论。

通过对法的产生根源和动因、法的产生过程和共同规律的学习,进一步认识到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

重点把握:

法的形成标志是:

国家产生;权利和义务别离;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法的形成一般性规律的表现:

从个别调整到标准性调整;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从法律、道德与宗教融合到相对独立。

法律与原始习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法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形式以及发展的规律,了解法的各种历史类型。

重点把握:

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基本特征,从而进一步认识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律。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律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标准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是氏族。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人的联盟,也是原始社会的生活、生产和消费单位。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体系是:

血缘关系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组成胞族;两个以上的胞族组成部落,假设干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

氏族与国家相比,具有三个特征:

〔1〕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连接起来的。

〔2〕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生活单位。

〔3〕氏族是全体成员的自治组织,氏族内部一切重大问题均有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议事会讨论决定。

2、原始社会的社会标准

原始社会的社会标准主要是原始习惯。

原始习惯是原始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经过不断重复和积累而形成的行为标准,它是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反映,是氏族全体成员利益和意志的表达,平等地保护和约束氏族的每个成员,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以及社会舆论、氏族首领威信和传统力量的制约。

二、法的形成的过程

法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复杂的历史进程,而这一历史进程又是与原始社会末期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相联系。

随着国家的产生,那些确认和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表达奴隶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原始习惯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属性,转变为习惯法,法最终形成。

四、法的形成的原因

法的产生是社会各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表现在: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的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的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的形成的社会根源。

五、法的形成的标志

法律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

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别离,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六、法的形成的一般性规律的表现

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为:

从个别调整到标准性调整;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调整到习惯法调整再到成文法调整的过程;法律受到道德、宗教等因素的影响。

七、法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在于:

两者表达的意志不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两者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的发展

一、法的发展的动力

推动法的发展的社会因素不胜枚举,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因素,指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结构自身的变化。

二是政治因素,如国体和政体的变化等。

三是文化因素,包括思维方式的变化、价值观的冲突、文化教育的进步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发展是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交往方式,对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法的发展的形式

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了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四种历史类型的法:

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法被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三、法的发展的规律

法的社会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规律表现在: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法的发展变化,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根植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2、法的发展变化以社会革命为条件,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不能自发地实现,必须通过社会革命才能实现。

3、法的发展变化是不断进步的,法总体上呈现出不断进步的趋势。

法的进步主要表现为从宗教神权到科学人权,从专制到民主,从特权到平等。

4、法的发展变化的继承规律,法的继承是指依次更替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法与旧法之间,新法在否认旧法的同时吸取其合理成分,使之成为新法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近代以来的法律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近代资本主义法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发展起来的,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最终确立的。

近代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法系,即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二、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资本主义法律是与以往剥削阶级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2、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3、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4、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

三、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自由竞争和垄断两个发展阶段,同样,其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也经历了两个相应的发展阶段。

从总体上来看,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比较重视法治。

特别是在二战后,国际局势相对稳定,广阔人民开展了要求民主、自由的斗争。

同时,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资本主义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扩大,资本主义国家更多地采用改进、让步和福利的政策。

四、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阔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

社会主义法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表达,其次要表达广阔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社会主义法所表达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并非是社会上各个阶级、各公共阶层意志的简单相加,更不是这些阶级或阶层中个别人意志的机械总和,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各阶级利益相互作用的结果。

同时,社会主义法所表达的共同意志不可能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发扬民主、总结经验、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律性和集中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五、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统一;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考核要求

一、法的起源

1、识记:

〔1〕法的起源;〔2〕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3〕原始社会的社会标准;〔4〕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2、领会:

〔1〕研究法的起源的意义;〔2〕原始社会的社会标准的内容和特征:

〔3〕法的产生的根源。

3、应用:

〔1〕如何理解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的问题?

〔2〕原始社会为什么没有出现法律和法律调整?

〔3〕把握法律与原始社会标准的区别和联系。

二、法的发展

1、识记:

〔1〕法的发展的动力;〔2〕法律量变和法律质变;〔3〕资本主义法的特征;〔4〕社会主义法的本质;〔5〕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2、领会:

〔1〕法的发展的规律;〔2〕资本主义法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3、应用:

〔1〕如何评价资本主义法的人权原则?

〔2〕把握社会主义法共同意志的内容及其形成的过程;〔3〕社会主义法的人权原则和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有哪些区别。

 

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

1、法律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具有自身发展的逻辑规律。

法律文明可分为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

在法律文明冲突过程中,东方法律文明的大部分国家都先后转向了西方两大法系。

2、法律文化是指指配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思维〕的价值基础和这个基础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都对其法治发展起着不可无视的作用。

重点把握: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大法系在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上具有相同之处,在法律特征、法律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差异。

法律文化表现为客观法、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以及运转中的法。

不同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也必然会伴随着法律文化的冲突。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系与法律文明

一、文明与法律文明

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律作为一种文明,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律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文明的类型与法系的划分

法系是由假设干个国家或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系并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

在同一法系中,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属于某种社会制度,但法系与社会制度划分是不同的。

一般认为世界曾经存在过五大法系:

东方法律文明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西方法律文明包括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

一、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也称罗马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日耳曼法系。

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法国民法典》为榜样,采用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范围包括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历史上曾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旧中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日、德等国法律,因此也被认为属于民法法系。

二、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也称为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采用判例法和衡平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范围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

三、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资本主义两大法系都起源于西方国家,在基本精神和原则上都是相同的。

但是在法律渊源方面、法律分类方面、法典化方面、法律概念及术语上、适用法律技术方面、法律发展方式上、诉讼程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三节法系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在认识上并不一致。

本书的观点: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沉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

法律文化的两要素为“法统”和“法体”。

二、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

比较法学家和法律文化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各国的法律文化进行了分类;第一,法律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为标准,可以将从古到今的各种法律文化分为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

第二,以东西方法律文化在法律价值观上的差异为依据,可将法律文化分为东方型法律文化和西方性法律文化。

第三,以法律标准的内容所依据的总体精神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划分为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型和现实主义型法律文化。

第四,以产生、实现法律标准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成文法型、判例法型和混合法型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分类与法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以法的总体精神与法的形式两种要素的结合,我们可以刻画出某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特征。

考核要求:

一、法系与法律文明

1、识记:

〔1〕文明;〔2〕法律文明;〔3〕法系。

2、领会:

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的差异。

二、西方两大法系

1、识记:

〔1〕民法法系;〔2〕普通法法系。

2、领会:

〔1〕民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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