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上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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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
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
设区的市城区交通警察大队应当设立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窗口。
条件具备的交通警察中队,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具体办理条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机构。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并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区统一。
在全区统一的登记软件启用前,可以使用本地的计算机登记软件。
第五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分为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相应的行驶证分别签注“正式”和“临时”。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
2013年8月10日前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可以继续使用,号牌和行驶证继续使用的年限不超过4年。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七条对2013年8月1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缺失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可以凭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书,或者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或者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和工作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和遗失登报声明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没有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汽油机号码标识的,登记机关可以粘贴号码标识。
号码标识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粘贴。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号牌和行驶证;
(三)申请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现所有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对现所有人住所地属于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现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可以不更换号牌。
对现所有人住所地不属于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密封交现所有人。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
现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并收存电动自行车或机动轮椅车档案。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申请变更备案,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行驶证。
属于车辆外观、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汽油机号码发生改变的,还应当交验车辆。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办理变更备案。
属行驶证签注信息发生改变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使用电子芯片行驶证的,可以直接变更电子芯片有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车辆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对补领号牌并所有人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的,于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号牌。
第十三条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后,使用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修订国家标准,所有人可以申请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申请更换,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内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销售企业可以向辖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带牌销售。
申请带牌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书,其中包括销售企业的地点、面积、销售品牌、平均销售量等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企业的信誉、场地、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开展带牌销售的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准予开展带牌销售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带牌销售的企业应当凭进货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号牌和空白行驶证,并提交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清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日内,审查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将号牌和空白行驶证交给带牌销售的企业,并做好登记。
带牌销售的企业应当于车辆销售当日制作行驶证交给申请人,并于销售后三十日内将车辆档案、电子数据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带牌销售企业办理车辆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带牌销售企业未履行相关协议规定的,要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取消其带牌销售的资格。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梧州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
业务流程
1、车主携电动车和相关材料来到站点后,由登记站点引导查验岗引导员提示车主把电动车停放至停车场。
2、车主领取《电动车登记业务申请表》和拿取办理业务顺序号牌,并按样表式样和所需资料填写《申请表》。
3、车主检查电动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所在位置并给予清洁,方便下一步验车。
4、查验员按车主所持号码牌顺序安排一至五台车辆摆放到验车区域进行验车。
5、查验员验车完毕后把车主资料交至业务前台。
如果车辆或材料有误不能办理,则一次性告知车主回去整改。
6、车主到业务前台等候办理业务。
7、受理制证岗录入员核对车主信息,并录入电脑。
8、录入员根据电动车类别发放给车主电动车正式或临时号牌,并录入电脑。
9、照相员指导车主把车(带牌)推到指定位置拍照。
10、照相要求:
车辆左后侧45度角取景,车辆应占照片三分之二篇幅,并能清晰看到车牌号码。
11、拍照完毕,车主把车推回停车场,再回前台等候领取电子行驶证。
12、电动车必须安装正式号牌或临时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1、办理业务需要提供车主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梧州市户籍需提供居住证。
2、办理业务需要提供购车发票原件(收据不予受理),合格证。
3、办理业务前,车主应检查电动车车架号和电机号是否清晰完整。
梧州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固定服务点
具体地点及人员、硬件设备配置情况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拟在梧州市区内各城区共设置八个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固定服务点。
一、八个固定服务点的具体地址:
1、万秀区东出口月亮湾公安基地梧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万秀区文化路8号万秀交警大队秩序中队
3、万秀区南中路1号(梧州市步行街路口)
4、万秀区西环路中段122号长洲交警大队(原蝶山交警大队)
5、万秀区文澜路文澜里147号龙湖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6、长洲区新兴二路5-1号特勤交警大队(原长洲交警大队)
7、长洲区新兴二路127-3号(原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梧州日报社对面)
8、龙圩区龙城路1号龙圩交警大队(原苍梧交警大队城区中队)
二、每个固定服务点的人员配置:
配置驻点民警1名,录入员(审核、制证)2名,档案员1名,检验员2名,合计共6名工作人员。
三、每个固定服务点的具体硬件配置:
配置设备包括:
惠普台式电脑2台、富士通针式打印机2台、电脑桌椅2套、佳能数码照相机2台、佳能喷墨打印机2台、裁相器2个、塑封机2台、紫光高速扫描仪2台、二代身份证阅读器2台、文件柜3套、业务流程和告知板2套、查验用具2套、称重设备1台。
附件: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轮椅车
号牌、行驶证式样
电动自行车号牌式样一
号牌大小:
140mm×90mm;
号牌颜色:
绿底白字白框线;
号牌材质:
厚度为1.0mm以上的铝质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880.1和GB/T3880.2的规定;
号牌表面材料:
使用符合GA666-2006要求的反光膜;
号牌表明要求:
四周应有凸起值大于lmm的加强筋,字符和间隔符要凸出牌面lmm以上,字符和加强筋边缘应整齐。
号码编排:
“桂A”为登记机关所在市的代码,南宁市为“桂A”,柳州市为“桂B”,桂林市为“桂C”,梧州市为“桂D”,北海市为“桂E”,崇左市为“桂F”,来宾市为“桂G”,贺州市为“桂J”,玉林市为“桂K”,百色市为“桂L”,河池市为“桂M”,钦州市为“桂N”,防城港市为“桂P”,贵港市为“桂R”。
“A0062”为登记编号,可以用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但字母“I”和“O”不能使用。
电动自行车号牌式样二
号牌大小:
140mm×90mm;
号牌颜色:
绿底白字白框线;
号牌材质:
厚度为1.0mm以上的铝质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880.1和GB/T3880.2的规定;
号牌表面材料:
使用符合GA666-2006要求的反光膜;
号牌表明要求:
四周应有凸起值大于lmm的加强筋,字符和间隔符要凸出牌面lmm以上,字符和加强筋边缘应整齐。
号码编排:
“南宁”为登记机关名称,可以使用“南宁”、“武鸣”、“宾阳”等。
“A0062”为登记编号,可以用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但字母“I”和“O”不能使用。
其他说明: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其中一种电动自行车号牌式样在本辖区内使用。
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式样一
号牌大小:
190mm×120mm;
号牌颜色:
绿底白字白框线;
号牌材质:
厚度为1.0mm以上的铝质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880.1和GB/T3880.2的规定;
号牌表面材料:
使用符合GA666-2006要求的反光膜;
号牌表明要求:
四周应有凸起值大于lmm的加强筋,字符和间隔符要凸出牌面lmm以上,字符和加强筋边缘应整齐。
号码编排:
“桂A”为登记机关所在市的代码,南宁市为“桂A”,柳州市为“桂B”,桂林市为“桂C”,梧州市为“桂D”,北海市为“桂E”,崇左市为“桂F”,来宾市为“桂G”,贺州市为“桂J”,玉林市为“桂K”,百色市为“桂L”,河池市为“桂M”,钦州市为“桂N”,防城港市为“桂P”,贵港市为“桂R”。
“A0062”为登记编号,可以用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但字母“I”和“O”不能使用。
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式样二
号牌大小:
190mm×120mm;
号牌颜色:
绿底白字,红发牌市、县名称,白框线;
号牌材质:
厚度为1.0mm以上的铝质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880.1和GB/T3880.2的规定;
号牌表面材料:
使用符合GA666-2006要求的反光膜;
号牌表明要求:
四周应有凸起值大于lmm的加强筋,字符和间隔符要凸出牌面lmm以上,字符和加强筋边缘应整齐。
号码编排:
“南宁”为登记机关名称,可以使用“南宁”、“武鸣”、“宾阳”等。
“A0062”为登记编号,可以用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但字母“I”和“O”不能使用。
其他说明: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其中一种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式样在本辖区内使用。
机动轮椅车号牌式样
号牌大小:
190mm×120mm;
号牌颜色:
白底黑字,红“桂”和发牌机关代号,黑框线;
号牌材质:
厚度为1.0mm以上的铝质材料,材料应符合GB/T3880.1和GB/T3880.2的规定;
号牌表面材料:
使用符合GA666-2006要求的反光膜;
号牌表明要求:
四周应有凸起值大于lmm的加强筋,字符和间隔符要凸出牌面lmm以上,字符和加强筋边缘应整齐。
号码编排:
“桂A”为登记机关所在市的代码,南宁市为“桂A”,柳州市为“桂B”,桂林市为“桂C”,梧州市为“桂D”,北海市为“桂E”,崇左市为“桂F”,来宾市为“桂G”,贺州市为“桂J”,玉林市为“桂K”,百色市为“桂L”,河池市为“桂M”,钦州市为“桂N”,防城港市为“桂P”,贵港市为“桂R”。
“A0062”为登记编号,可以用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和字母的组合,但字母“I”和“O”不能使用。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式样一
证芯规格:
长度为88mm±0.5mm,宽度为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
证芯颜色:
证芯正面底纹颜色为GB/T3181-1995中的PB10天(铁)蓝色,背面上下为GB/T3181-1995中的PB10天(铁)蓝色;
证芯文字:
主页正面文字颜色为黑色。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字体为12pt黑体,位置居中;“号牌号码”、“号牌种类”、“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注册日期”、“登记机关”等文字为7.5pt宋体。
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式样一
证芯规格:
长度为88mm±0.5mm,宽度为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
证芯颜色:
证芯正面底纹颜色为GB/T3181-1995中的PB10天(铁)蓝色,背面上下为GB/T3181-1995中的PB10天(铁)蓝色;
证芯文字:
证芯正面文字颜色为黑色。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字体为12pt黑体,位置居中;“号牌号码”、“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车架号码”、“汽油机号码”、“注册日期”、“登记机关”等文字为7.5pt宋体。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式样二
(电子行驶证)
电子行驶证尺寸不限定;
电子行驶证外观标识包含以下内容:
“车辆类型”、““号牌号码”、“登记机关”;
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芯片包含以下内容:
“号牌号码”、“号牌种类”、“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车架号码”、“电动机号码”、“注册日期”、“登记机关”;
机动轮椅车电子行驶证芯片包含以下内容:
“号牌号码”、“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车架号码”、“汽油机号码”、“注册日期”、“登记机关”。
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车
辆
基
本
信
息
品牌型号
制造厂名称
车架号
生产日期
电机号
车身颜色
来历凭证
(号码)
合格证编号
电
动
车
所
有
人
信
息
姓名
住所地址
邮寄地址
身份证
明名称
身份证
明号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代理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
明名称
号码
选
择
业
务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
□
变
更
登
记
□变更所有人信息
□变更所有人姓名□变更住所信息□变更联系方式
□变更车辆信息
□变更车架号□变更车辆颜色
□变更电机号□变更整车
变更后信息
变更备案
□车辆被盗□解除被盗抢
□补换领牌
□补换号牌□换领号牌□补领登记证□换领登记证
补换领原因
证明
凭证
□车辆发票
□车辆产品合格证
□居民身份证
□居住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接受案件回执
□其他
车牌
号码
号牌种类
□正式号牌□临时号牌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民
警
工
作
人
员
查
验
情
况
查
验
车
辆
情
况
一、重量(质量):
二、最高车速:
□大于20km/h
□小于20km/h
三、脚踏功能:
□有□无
四、电动机功率:
□大于240kw
□小于240kw
五、车辆外长度:
六、车身颜色:
核发:
□正式号牌
□临时号牌
查验员:
日期:
拓印条
填表说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兰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打“√”;
3、车辆所有人的住所地址栏,属于个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签注的地址;属于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签注的地址;
4、车辆所有人的实际居住/暂住地址栏填写个人或单位的实际住址,或暂住的居住地址。
5、车辆栏的“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电动机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与车辆核对后填写;
6、车辆所有人的签章栏,属于个人的,由车辆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7、代理人栏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受单位委托办理)受车主委托办理的,填写经办人的姓名、住所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办人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