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制度(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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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制度(下).ppt

国家行政制度(下)陶平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制的沿革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形成的是“金字塔式”的政府结构。

建国初期,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1954年,设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

文革期间,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79年,县级以上设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不再兼有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是最高一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市县乡等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行政事务。

组成与任期建国初期,省级人民政府是广义的省政府,不但包括“人民政府委员会”,而且包括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署。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任期两年。

1954年宪法规定,省政府的行政首长改称省长(自治区仍称“主席”),省政府称省人民委员会,由省人大选举省长、副省长、委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

法律规定省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25-55人,人口特别多的省,必须超过55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组成与任期文革期间,革委会取代人民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任期5年。

正副省长、正副主席、正副市长由人大选举产生。

产生后2个月内,省长等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人民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职中选举一位代理人选,直到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行补选。

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副职的任免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执行权管理权地方立法权和制令权领导和监督权保护权行政机构的历史发展省级人民政府设置与国务院相应的行政机构。

1950年,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为25个左右,比较适当。

1954年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行政机构。

1956年国务院进一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增减、设立或者合并,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负责审批。

1957年左右,增至45个左右,并实行厅处两级管理体制。

1982年,增至80个左右,有的多达90个以上。

因此,国务院下令,压缩到35-40个。

到1985年,厅局委员会一级的机构有60-70个。

1993年改革,把省级行政机构精简到45个左右。

行政机构的分类政治与行政综合管理机构财政经济综合管理机构财政经济专业管理机构科教文卫管理机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就性质而言,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

其所辖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

从法理上讲,行政公署并不拥有完整的财政权、计划权和行政决策权,其基本职责是代表派出它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其人选由省级人民政府任免,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所属工作机构称为局,一般在40-50个之间。

中国的城市政府体系1989年城市规划法规定:

我国的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921年,北洋政府规定,把市分为普通市和特别市两种,普通市属县领导,特别市由省领导。

1926年,汉口成为第一个中央直属的市。

1930年,把市分为院辖市和省辖市两种,院辖市12个,省辖市57个。

1954年宪法把城市的行政地位划分为四类:

省级的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镇。

中国的城市政府体系聚居人口10万人以上的,可以设置市建制;人口在20万以上的,可以设置市辖区。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聚居人口2000人以上,有相当数量的工商业居民,可以设置镇。

工矿基地可以设置市建制或市辖区。

中国的城市政府体系按非农业人口数量为标准,可以分成:

特大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大城市,50-100万;中等城市,20-50万;小城市,20万以下的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

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

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

总计:

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中国的城市发展方针是“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

地级市的地位地级市人民政府既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双重地位:

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受省级人民政府领导。

既要管理整个城市工作,又要领导辖区内的行政事务,领导县级人民政府。

地级市政府的组成与任期根据现行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市长、副市长由市人大选举产生。

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个别副市长。

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由市长在当选后2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任命,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任期5年。

职权执行权制令权管理权保护权领导与监督权行政职权的不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是指80年代以来行政隶属关系基本不变但其国民经济计划等与省一级平行的市,通常这些市的规模都比较大。

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重庆(已升为直辖市)能够制定行政规章的人民政府:

属于省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去第一、二类的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

行政机构1950年左右,城市综合管理机构:

民政、公安、财政、建设、文教、卫生、劳动等局、处、科,并设有财经委员会和人民监察委员会等。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出现了很多按行业、产业管理工业生产的部门,机构膨胀。

在改革中,机构改革,人员精简20%左右。

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和增减或者合并,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级市领导县的体制目的:

破除城乡双轨制,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两次高峰:

1958-1960年期间和1982至今模式:

地市合并、划县入市、建市领县总结:

初期功效较大,如今已经备受诟病大马拉车和小马拉车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区域为主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城区为主要辖区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下辖区,少数民族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共2862个既是同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受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受省一级的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受地级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组成、任期、职权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县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选举县长、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县长、副县长、局长科长等组成任期五年执行权、制令权、领导与监督权、管理权、保护权县级行政机构直属工作部门:

计委、经委、农委、科委、体委、民政、财政、公安、劳动、教育、税务、工商、卫生、交通、工业等直属办事机构:

政府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人防办公室、林业(畜牧业、渔业)办公室其他办事机构:

银行支行、保险公司支公司、电力局、邮电局、外贸局、气象站、供销社等县级机构改革方向:

小机关,大服务定编定岗:

经济发达、人口多的县,机构30,编750;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县,机构25,编650;经济和人口居中的县,机构25,编500人左右;经济不发达、人口较少的县,机构20个,编350.大部制改革机构改革与人员分流撤县建市与县级市领导乡镇的体制撤县建市是顺应历史发展的举措,为合理发展小城镇、促进城市化的一种行政改革战略。

1986年、1993年建市标准县级市政府城乡并管;县级市政府下设乡级人民政府区公所县级市所辖的不是一级行政区域的区所设的派出机关1950年政务院的组织通则1954年宪法,1986年,区公所渐渐废除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专职干部三到七人,由市辖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派办理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居民工作的各种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职能执行职能管理职能协调职能指导职能乡级人民政府管仲乡制:

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

秦王朝到隋文帝开皇15年:

乡亭制,官派乡官为主,民间推选人士为辅,乡为基层行政区域从隋文开皇16年至公元1640:

乡里制和保甲制清末到今:

乡正式成为基层行政区域乡级人民政府1950年12月:

乡与行政村作为基层政权1954年宪法:

撤销行政村,把乡和民族乡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到1995年底29502个镇:

清末建立起来的。

建制镇与非建制镇地位:

乡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中国的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乡级人民政府乡设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

镇亦如此乡级政府每月举行1-2次乡长办公会议,参加者有乡长、副乡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助理员:

各部门配有一人每届任期3年职权:

执行权,制令权,管理权,保护权,其他职权行政机构一人一职原则:

助理员直属办公机构、企事业机构、双重领导机构乡镇职能不全,无法有效管理乡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千篇一律,不合实际编外扩张的事情乡级机构改革:

大,45人;中,30人;小,15人。

总数在200万,精简42%左右继续推进国家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行政权限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建立合理集-分模式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抑制行政腐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行政人员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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