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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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暂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公通字〔2004〕50号),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建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优胜劣汰的驾培市场机制,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建立良好的驾培市场秩序,促进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令)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范围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通过量化管理记分的方式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教学质量、服务水平、文明诚信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评分标准、完善量化指标,对各设区的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统一部署全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性教练场和具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各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考核结果通报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的初评工作,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档案,加强日常监管和评审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应结合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日常考核发现的问题在集中考核时予以扣分,集中考核时可分别采取听汇报、查阅电子或文字资料、现场查看、核对有关证件实物等方法。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新开业的驾培机构的考核周期为开业之日起至该年度12月31日止,全区集中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时间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部署。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依据考核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培训质量反馈指标为10分,培训质量信誉保障指标为50分,培训质量信誉监管指标40分。

第九条考核分值计算:

考核得分=考核总分-扣分+加分,扣分和加分均需是本考核周期内的,且分值不累计,不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第十条驾培机构应向本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作为考核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自评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设备、设施、教职员工明细表》。

(三)教练车行驶证、教练车证、技术等级评定表和教练员准教证。

(四)相关的基础台帐和资料档案。

包括:

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职责、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教练员档案(包括教练员继续教育情况),学员档案,培训记录、培训结业证书核发情况、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投诉处理、违章行为记录等。

第十一条各驾培机构根据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考核结果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自治区道路运输机构备案,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评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考核;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两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考核。

考核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给予评分,并填写《广西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录》。

第十三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包括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记分情况、违规处罚情况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每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须记录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第十五条信誉考核资料一式四份,驾培机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自治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存一份,保存期三年。

第四章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质量反馈指标、培训质量信誉保障指标和培训质量信誉监管指标。

(一)培训质量反馈指标

1.结业考试合格率,是指驾培机构在考核周期内组织学员考试的第一次合格率。

2.驾驶证考试合格率,是指驾培机构在考核周期内组织学员到公安部门参加驾驶证考试的第一次合格率。

3.交通死亡事故,是指经本驾培机构培训且驾龄在一年内的

学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的交通安全死亡事故和驾培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学员在科目二和科目三的培训期间)发生的教学安全死亡事故。

(二)培训质量信誉保障指标

1.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指驾培机构为加强管理而设立的机构和管理措施,考核内容包括驾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和十三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2.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是指驾培机构聘用的理论教学负责

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以及其工作职责的制定,考核内容包括管理人员的人数、资质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具备,其工作职责是否完善。

3.教练车,是指本驾培机构用于教学的车辆,考核内容包括教练车辆数、技术等级评定和安全防护装置和是否具有有效的行驶证和教练车证。

4.场地驾驶教练场,是指用于教学训练的场地,考核内容包括场地的面积,硬化的面积和龙门骨架吊杆的数量。

5.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是指用于教学训练的场地,考核内容包括车道的宽度、长度和9个训练科目设置的数量和规格与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是否相符。

6.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是指在驾培机构从事理论或驾驶操作教学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驾培机构所配备的持有效证件的教练员数量和准教范围是否与驾培机构的培训能力、培训内容和经营项目相符。

7.教学设施、设备,是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以下称《资格条件》)附表

(2)规定的教学用具。

8.理论教室,是指用于理论教学的场所,考核内容包括教室的人均使用面积和理论教室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三)培训质量信誉监管指标

1.诚信承诺制度,是指驾培机构为提高信誉和服务质量所作的承诺,考核内容包括诚信承诺服务的内容公示、落实及被投诉人的处理情况。

2.教学管理,是指驾培机构的日常教学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并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使用情况,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制定和开展评估活动情况。

3.教练员管理,是指驾培机构对教练员在教学方面的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教练员参加再教育(脱岗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和内容记录)情况以及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教学业绩、教练员不良记录等情况。

4.学员档案和教练车档案管理,是指驾培机构对学员档案和车辆档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检查全部的教练车档案和抽查20个学员档案(教练车须一车一档,学员须一人一档),查看档案的建立和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

5.违章处罚,是指驾培机构在考核周期内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情况,考核内容为处罚的次数。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质量信誉考核中给予加分:

(一)配备和使用主动式汽车驾驶模拟器数量达到驾培机构自有教练车总数30%及以上进行培训的;

(二)采用计算机无纸化和红外线桩考仪进行结业考试的;

(三)采用IC卡指纹计时器进行教学管理的;

(四)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

(五)在考核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荣誉称号的;

(六)采用学时计时系统及其它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第五章考核结果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总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为良好,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8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现驾培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可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交通部统一的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实施教学的;

(二)驾培机构未能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三)驾培机构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被限期整改而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考核期内的教学过程中,教练车辆发生重大或特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

(五)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六)未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

(七)不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的;

(八)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

(九)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拒不补交材料的;

(十)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管理部门,致使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没有独立的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的;

(十三)驾培机构实有教练车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评为不合格的驾培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该驾培机构不得开展各项培训业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签发其学员培训记录。

整改期满,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恢复其培训经营活动。

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其行业整顿一年,予以通报,并抄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对拒不整改的驾培机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最终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区运管局,同时抄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所辖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得分结果设立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监督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发现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帮助驾培机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驾培机构合法权益的,取消其考核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暂行)

考核评分总分标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一、培训质量反馈指标(10分)

1、结业考试合格率(5分)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第一次考试合格率低于90%的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驾驶证考试合格率(3分)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第一次考试合格率低于80%的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交通事故死亡(2分)

驾龄在1年内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驾培机构不得分。

二、培训质量信誉保障指标(50分)

1、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分)

(1)未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设施设备等管理组织机构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没有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责任人不明确,岗位责任制度没有的,每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十三项管理制度少一项的不得分。

制度内容不齐全的每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5分)

(1)未聘有足够管理人员的不得分,管理人员未达到资质条件的每人扣1分;

(2)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未制定的不得分,工作职责不完善的每项扣1分。

3、教练车(5分)

(1)一级驾培机构不少于50辆,二级驾培机构不少于20辆,三级驾培机构不少于10辆,且教练车技术状况符合二级车辆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2)教练车应装有后视镜、副制动踏板及其他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台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持无效行驶证、教练车证或未办理教练车证的每辆车扣2分;

4、场地驾驶教练场(8分)

未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分;场地未硬化或硬化面积不符合标准的扣6分;未配置龙门骨架吊杆的,扣2分;场地标线不明晰的扣2分。

5、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15分)

(1)单向行车道的宽度和教练场道路长度未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分;

(2)设有连续障碍(摩托车专项驾培机构不要求)、单边桥、直角转弯、侧方停车(摩托车专项驾培机构不要求)、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限速通过限宽门、百米加减档(摩托车专项驾培机构不要求)、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每缺一项或每项不规范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场地未硬化或硬化面积不符合标准的扣6分;

(4)场地边界和项目之间标线不明晰的扣2分。

6、教练员(5分)

(1)驾驶操作教练员人数不足实有教练车数量110%,及理论教练员人数不足实有教练车数量10%的不得分;

(2)持证教练员总数与行政许可种类、培训规模不一致的不得分;

(3)准教类别与准教车型不相符的不得分。

7、教学设施、设备(5分)

(1)未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的,扣3分;

(2)未配备交通信号挂图的,扣0.5分;

(3)未配备汽车气压制动系或汽车液压制动系的,扣1分;

(4)未配有发动机整体解剖模型、转向模型、透明整体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5)未配备教学磁板、更换车轮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缺一项扣1分,不配备的扣3分;

(6)每辆教练车未配备车用灭火器的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8、理论教室(2分)

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三、培训质量信誉监管指标(40分)

1、诚信承诺制度(10分)

(1)诚信承诺制度未公示的扣5分;

(2)诚信承诺服务被学员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3)诚信承诺服务经新闻媒体爆光并经查实存在违章行为的,视情节严重扣1至5分;

(4)未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不得分。

2、教学管理(10分)

(1)未制定教学计划的扣2分;

(2)抽查学员档案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的不得分;

(3)未制定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扣2分;

(4)未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的扣2分;

(5)为建立学员结业考试制度的不得分;

(6)未向结业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不得分;

(7)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不得分;

(8)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不得分;

(9)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不得分;

(10)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不得分;

(11)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不得分;

(12)未建立《结业证书》发放台帐的不得分;

(13)缩减培训学时,学员投诉经查属实的不得分;

(14)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实施教学的不得分。

3、教练员管理(10分)

(1)未制定教练员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脱岗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2)教练员未参加行业管理部门或本校组织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脱岗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3)教练员参加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脱岗培训时间不到一周的每少一天扣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4)未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的不得分;

(5)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被投诉经查实的每人次扣2分;

(6)驾培机构未与教练员签定劳动合同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

4、学员档案和教练车档案管理(5分)

(1)学员档案未做到每人一档的扣2分,抽查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未建立档案或档案内容不齐全的每档扣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教练车档案未做到每车一档的扣3分,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车辆购置证明、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教练车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内容不全或不真实的每档扣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5、违章处罚(5分)

驾培机构在考核周期内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每次扣3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四、加分(20分)

1、配备和使用主动式汽车驾驶模拟器数量达到驾培机构实有教练车总数30%进行培训的,加5分;

2、采用红外线桩考仪进行结业考试的加3分;

3、采用IC卡指纹计时器进行教学管理的加3分;

4、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分;

5、在考核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荣誉称号的加3分;

6、采用学时计时系统及其它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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