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教育系统防风防汛等自然灾害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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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教育系统防风防汛等自然灾害类

海南省教育系统防风防汛等自然灾害类

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为及时开展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琼府办〔2014〕136号)、《海南省防风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号)有关要求,参照教育部《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教育系统各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防御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和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以校为主开展防风防汛等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教育系统防风防汛等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防风防汛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负责本校的防风防汛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二)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始终把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按照居安思危、有备无患的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工作准备,做到平时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设立防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厅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防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风防汛办”)。

防风防汛办设在厅办公室,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厅财审处、厅规划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规划处、体卫艺处、省委教育工委办、省后勤资助办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厅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防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政府、“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要求,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教育系统防风防汛等工作。

(2)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防御工作。

(3)负责预案的启动,决定响应的启动和解除。

(4)检查指导各地各校落实防御措施。

(5)协调处置防风防汛期间的突发事件。

(6)重大汛情、灾情发生时,指导各地各校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灾情过后,指导受灾学校开展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8)加强应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教育系统资源优势,建立涵盖卫生消杀、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农业生产、水产养殖等方面的应急专家队伍。

2.防风防汛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防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决定。

(2)接收上级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通知要求。

(3)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影响,为领导小组部署工作提供参考。

(4)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统一发布指令,并安排应急值班值守。

(5)督促成员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6)按规定向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及“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并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及舆情监控。

(7)制定厅防风防汛工作小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督导方案,派出工作小组分赴各地各校进行督导。

(8)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相关职能处室构建应急专家库,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帮助受灾地区群众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厅办公室:

接收有关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和通知要求,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影响;负责防风防汛期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防灾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与舆情监控等工作;负责省教育厅防风防汛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处置防风防汛期间的突发事件。

厅财审处:

配合开展防风防汛工作;做好灾后资金筹措工作,统筹调度相关教育资金,强化监督;配合抓好对灾区学生各项资助和帮扶政策的落实;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危房改造工作。

厅基教处:

负责督促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中学落实灾前预防和防御措施;及时掌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中学工作情况;配合做好市县、厅直属中学灾情统计工作和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其中,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参照厅直属中学进行统一指导。

厅职成教处:

负责督促指导省属中职学校落实灾前预防和防御措施;及时掌握省属中职学校工作情况;配合做好省属中职学校灾情统计工作和指导灾后重建工作;指导中职学校发挥专家队伍优势,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灾后卫生防疫、恢复生产等。

厅高教处:

负责督促指导各高校落实灾前预防和防御措施;及时掌握高校工作情况;配合做好高校灾情统计工作和指导灾后重建工作;指导高校发挥专家队伍优势,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灾后卫生防疫、恢复生产等。

厅体卫艺处:

配合做好防风防汛工作;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建消杀专家队伍,加强相关建设。

厅规划处:

收集整理教育系统灾情报告;及时向厅防风防汛办报告受灾情况;制定工作小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督导方案;指导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省委教育工委办:

配合开展防风防汛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

后勤资助办:

配合开展防风防汛工作;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做好受灾学生和各项帮扶政策的落实。

(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学校的防风防汛工作,要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教育厅和当地“三防”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好防风防汛等工作,包括:

1.接收省教育厅、当地“三防”部门等预警信息和通知,及时向辖区内学校发布预警信息和通知。

2.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3.督促指导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根据预警情况派出工作小组督导学校防范工作的落实。

4.预案启动后要值班值守,靠前指挥,并确保通讯畅通。

5.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出停课安排,做好停课期间学生安置工作。

6.主动向省教育厅办公室、当地“三防”部门报告防风防汛工作情况。

7.重大汛情、灾情发生时,派出工作小组分赴学校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8.向省教育厅办公室报送本地教育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典型事迹人物。

9.灾情发生后,收集整理本地教育系统灾情报告,及时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报告受灾情况,做到即知即报、随时续报。

10.灾情解除后,指导辖区内学校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主动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危旧房屋、电路供水等进行检修检测。

11.统筹调度相关教育资金,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财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2.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对灾区学生各项资助和帮扶政策的落实,保证专款专用。

(三)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校的防风防汛工作,要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三防”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校防风防汛等工作。

包括:

1.接收上级部门预警信息,及时向学校师生及家长发布预警信息。

2.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3.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到位。

4.做出停课安排。

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根据预警和实际情况,按照《海南省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灾害性天气学校停课实施方案》(琼教发〔2015〕224号)要求,自行做出停课安排,做好学生及家长的通知和留校学生安置工作。

市县学校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做出停课安排并做好学生及家长的通知和留校学生安置工作。

5.预案启动后,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须按要求值班值守,现场指挥,并确保通讯畅通。

6.主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防范工作情况。

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向省教育厅办公室报告,市县学校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7.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及时转移居住在危房里和低洼地带的师生员工,及时转移低矮楼房的教学设施设备。

8.重大汛情、灾情发生时,立即采取抗灾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并及时报告灾情。

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向省教育厅规划处报告,市县学校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9.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主动向省教育厅办公室报送本校防灾抗灾救灾典型事迹人物,市县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0.灾情解除后,立即组织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工作,对学校危旧房屋、水电线路等进行检测维修。

11.合理调配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12.配合做好受灾学生资助工作和帮扶政策的落实。

(其中,各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参照厅直属中学,按照要求向省教育厅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

四、预防预警行动

海南省气象灾害预警共分四级,一般从低级到高级发布,一级为最严重级别。

当气象部门首次发布预警信息时,全省教育系统进入预警状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及时部署防御工作。

3.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御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和学校要及早完成危险边坡、排水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加固和疏浚,提前做好危险建筑、悬挂物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4.检查工作预案,保持通讯畅通,主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预警准备情况。

5.全面开展防风防汛工作检查,及时整改。

6.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为可能会出现的停水停电状况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7.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应急响应行动

海南省防风防汛应急响应划分为Ⅳ级,由低级到高级启动即按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的顺序启动,Ⅰ级为最严重级别。

当省气象部门发布有关气象预警时,在各级“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全省教育系统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

(一)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及响应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省气象局发布气象暴雨Ⅱ级预警。

(2)热带低压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影响本岛。

(3)省“三防”总指挥部启动防风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教育系统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1)省教育防风防汛办主任到岗指挥,组织分析会商,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发展,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响应建议。

防风防汛办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各校发出通知。

加强应急值班,防风防汛领导小组成员、防风办成员要保持通讯畅通,防风办向省“三防”办公室电话报告部署情况。

(2)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和当地三防部门部署,加强应急值班,向辖区内学校发出预警通知,向省教育厅和同级“三防”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3)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三防”部门部署,加强应急值班,向学校师生发出预警信息和防范提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电话报告部署情况。

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告,市县学校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及响应行动

1.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省气象局发布气象暴雨Ⅰ级预警。

(2)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3)省“三防”总指挥部启动防风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教育系统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在落实Ⅳ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省教育厅分管防风防汛办的厅领导到岗指挥。

厅防风防汛办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各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督促学校开展学校教室和学生宿舍检查,指导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转移在危险教室和宿舍里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各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报告厅防风防汛办,厅基教处负责督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中学,厅职成教处负责省属中职学校,厅高教处负责高校。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局领导到岗指挥,检查本单位部署情况和应急处置的准备情况,向辖区内学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督促辖区内学校开展学校教室和学生宿舍检查。

指导辖区内学校转移在危险教室和宿舍里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对辖区内学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分管校领导到岗指挥,由分管校领导对各环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检查学校教室和学生宿舍。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及时转移在危险教室和宿舍里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抢险队伍随时待命,确保第一时间内完成校园抢排积水、应急抢修等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及响应行动

1.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2)省“三防”总指挥部启动防风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教育系统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在落实Ⅲ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省教育厅防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指定的副组长)到岗指挥,派出工作小组分赴各地各校督查落实情况,到受灾地区指导防灾抗灾工作。

厅规划处负责制定督查指导工作方案,工作小组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厅防风防汛办负责提供后勤保障工作,厅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

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各地各校工作动态和受灾情况,汇总后报厅规划处,厅基教处负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中学,厅职成教处负责省属中职学校,厅高教处负责高校。

厅职成教处、厅高教处指导有关中职学校、高校组成应急专家队伍,协助市县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厅防风防汛办、厅规划处负责向省“三防”总指挥中心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情况。

厅防风防汛办负责做好教育系统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对抗灾救灾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岗指挥。

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各校指导防灾抗灾工作。

根据预警和实际情况,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出停课安排。

督促有关学校加固及早完成边坡、围墙等的加固和疏浚工程建设。

指导学校转移安置在低矮楼层的教学设施设备。

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在校师生安全转移。

主动向省教育厅报告受灾情况,即知即报。

向省教育厅报告抗灾救灾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3)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主要领导到岗指挥。

要求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指导学校作出停课安排,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安排专门教师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安排专人负责学校热线电话,及时回应家长。

检查确认学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做好停电停水的准备工作。

加强校园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及时转移在低矮楼层的教学设施设备。

抢险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必要时,在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在校师生安全转移。

主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即知即报。

向省教育厅报告抗灾救灾过程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及响应行动

1.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1)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2)省“三防”总指挥部启动防风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教育系统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在落实Ⅱ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省教育厅防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到岗指挥,厅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抗灾救灾工作,全面动员和部署防御工作。

由厅领导带队深入灾区严重地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厅防风防汛办做好应急物资临时调配工作。

厅防风防汛办负责配合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所有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进一步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好防御工作。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灾民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3)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所有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各个环节防御工作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认。

已被政府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学校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五)应急响应的级别转换和结束

1.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气象预警和“三防”部门应急响应要求,根据灾害的形势变化,可进行相应的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2.当气象部门解除有关预警信号或“三防”部门解除响应后,响应解除。

六、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完成后,迅速开展善后处置与灾后恢复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一)组织灾情调查

尽快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尽快落实资金、物资,开展慰问、救济活动。

(二)组织灾后恢复

1.对受灾师生进行妥善安置和救灾救济,安排好受灾师生生活。

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做好保险赔付工作。

开展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2.组织力量做好学校环境整治、卫生防疫消杀等工作,尽快修复和更新受损的校园设施设备。

及时全面检查水电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

3.组织高校、职校专家队伍帮助受灾地区群众开展卫生防疫消杀、恢复生产等。

(三)组织总结评估

响应解除后,24小时内上报省“三防”总指挥部防风防汛工作总结,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工作预案。

对全省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和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后恢复等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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