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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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长治县八义镇八义新鑫煤矿
“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
第四节局部通风
第五节通风管理
第六节巷道贯通
第四章瓦斯防治
第一节瓦斯检查
第二节瓦斯排放
第五章粉尘防治
第一节防尘管路
第二节降尘措施
第三节隔爆措施
第四节粉尘测定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七章监测监控
第八章其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煤炭企业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组长:
吴景文
副组长:
韩富山张风祥韩江山
成员:
宋玉红张志卫马学生毕秋胜王岩飞宋鹏飞
第五条:
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
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七条:
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
企业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九条:
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
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十一条:
必须坚持“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十二条:
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
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第十三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时作业。
第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众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
第十五条:
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十七条:
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
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十九条:
煤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第二十三条:
煤矿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二十五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局部通风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第二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它人不准随意停开。
煤矿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人工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局部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五节通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必须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允许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
第三十三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录牌。
第三十四条:
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三十五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决工程师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排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六节巷道贯通
第三十八条: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科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必须现场指挥。
掘进巷道与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第三十九条:
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
5、贯通工作由安检员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第四十条:
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期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
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煤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瓦斯防治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要制定本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四十四条:
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瓦斯鉴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期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第四十七条:
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第一节瓦斯检查
第四十八条:
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第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矿井高瓦斯区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他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区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五十条:
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
第五十一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
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恶梦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
第五十四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节瓦斯排放
第五十五条: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门)或井上其它风门。
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式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第五十六条: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瓦斯逍度不超过.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五十七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制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科成员进行排放。
第六十条:
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六十一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第六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理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面,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五章粉尘防治
第一节防尘管路
第六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沁垢。
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m3,并具有备用水池。
第六十四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井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须安设防尘管路。
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六十五条:
防尘管路应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设专门人员定期维修。
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第二节降尘措施
第六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开展煤层注水工作。
煤层注水必须提前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爱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六十八条: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
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
第六十九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生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七十条:
回采、掘进工作面、喷浆等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七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定期对井口巷进行冲洗、刷浆;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定各地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
第三节隔爆措施
第七十三条:
新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对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第七十四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帐。
第七十五条: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
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
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煤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于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
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5度),钩尖长度为25mm。
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间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四节粉尘测定
第七十六条:
矿井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
第七十七条:
每一矿井必须开展每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
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接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第七十八条:
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
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
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3、法粉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七十九条:
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八十条: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八十一条: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八十二条: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十三条: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八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八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
1、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燃发火隐患。
2、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
3、煤柱留设必须有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
4、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
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科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次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燃发火动态。
第八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其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十八条:
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
第八十九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