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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厂站油气厂站安全与消防安全与消防油气集输设计常用的标准、规范及适用范围油气集输设计常用的标准、规范及适用范围火灾爆炸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火灾爆炸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火灾危险性分类及防爆区域的划分火灾危险性分类及防爆区域的划分建(构)筑物防火设计建(构)筑物防火设计油气厂、站、库生产设施的防火设计油气厂、站、库生产设施的防火设计油气集输设计常用的标准、规范油气集输设计常用的标准、规范:

l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l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划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划分(SY0025-95SY0025-95););l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l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l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GB50058-92)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工程的设计油气田工程设计包括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生产、储运工程的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库的设计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划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划分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的新建和扩建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除外区域范围划分除外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国标国标”、“行标行标”、“库规库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差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差异

(一)异

(一)库规:

行标(输油管道设施场所):

“国标国标”、“行标行标”、“库规库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差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差异

(二)异

(二)国标:

行标(输油管道设施场所):

行标(采油设施场所):

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火灾爆炸危险因素大气条件下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且有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爆炸性粉尘固体状可燃物质可燃性纤维爆炸性的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的浓度在爆炸极限内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内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火灾爆炸的条件火灾爆炸的条件防止火灾爆炸的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的措施防防止止产产生生爆爆炸炸的的基基本本措措施施应应是是使使产产生生爆爆炸炸的的条条件件同同时时出出现现的的可可能能性性减减少少到到最小程度,石油和天然气工程工艺设计采取的措施有:

最小程度,石油和天然气工程工艺设计采取的措施有:

采用较低的压力和温度;限制在密闭管道和容器中;露天布置或敞开布置;设置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设施;自动控制,设置安全连锁装置;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定期清除沉积的可燃性粉尘;限制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及火花,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或本安型仪表,并防雷接地。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建规建规”甲、乙、丙、丁、戊甲、乙、丙、丁、戊类类“化规化规”可燃气体分成可燃气体分成甲甲类和类和乙乙类类液化烃、可燃液体分成液化烃、可燃液体分成甲甲A、甲、甲B、乙、乙A、乙乙B、丙、丙A、丙、丙B类类“库规库规”分为分为甲、乙甲、乙A、乙、乙B、丙、丙A、丙、丙B类类“现油规现油规”分为分为甲、乙、丙、丁、戊甲、乙、丙、丁、戊类类“新油规新油规”将分为将分为甲甲A、甲、甲B、乙、乙A、乙、乙B、丙、丙A、丙丙B类类火灾危险性分类

(二)火灾危险性分类

(二)甲类物质:

甲类物质:

爆炸下限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及闪点的气体及闪点28的液体的液体乙类物质:

乙类物质:

爆炸下限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及闪点的气体及闪点28至至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新油规”规定37.8时蒸汽压力200kPa的液态烃。

高挥发性液体:

38温度下,蒸汽压大于温度下,蒸汽压大于276kPa(绝压)的液体,如丁烷、丙烷和天然绝压)的液体,如丁烷、丙烷和天然气凝液气凝液易燃液体:

闪点闪点38,蒸汽压,蒸汽压276kPa(绝压)绝压)的液体的液体可燃液体:

闪点闪点38的液体的液体易燃和可燃液体易燃和可燃液体、易燃高挥发性液体易燃高挥发性液体对于涉及的具体易燃物料,由于最大爆炸压力和其他特性变化大,对设备必须进行选择、试验和经过批准。

为了便于试验和批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为A、B、C、D四组。

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大部分石油产品划归D组。

在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25(体积)时,SY0025建议将其划分为D组,否则应划分为C组。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组I类类1区区: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会存在可引燃浓度的易燃气体或蒸汽的区域。

或者在设备发生故障时会同时释放出易燃气体或蒸汽,并且也会引起电力装置事故的区域。

I类类2区区:

仅在异常条件下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汽的场所。

易燃气体或蒸汽可能存在,但通常限制在封闭系统内;采用充分的机械通风防止积聚的场所;或与1区相邻,可引燃浓度的易燃气体有可能偶然与1区连通的区域。

不分类场所不分类场所:

不需要划分为1区和2区的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SY)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GB)0区:

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

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

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非爆炸危险区域:

非爆炸危险区域:

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在生产装置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甲类气体:

一般的油田伴生气、气田气、液化石油气乙类气体:

氨甲类液体:

汽油、原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稳定轻烃、甲醇属于甲类液体。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属于甲A类,原油和汽油属于甲B类。

乙类液体:

煤油、部分轻柴油、部分闪点28至500005000二级100015000025015000三级25011000010012500四级20125002011000五级200200储存总容量(m3)等级等级油品储存总容量Vp(m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总容量Vl(m3)一级Vp100000Vl5000二级30000Vp1000002500Vl5000三级4000Vp300001000Vl2500四级500Vp400020020015PN2.5DN20020DN20025公称压力(Mpa)管径(mm)100人以上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筑、物资仓库非燃烧材料堆场、库房、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下的非居住建筑物铁路公路51053新规范规定:

新规范规定:

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村镇居民点、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筑、物资仓库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输油管道设计规范GB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

管道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一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

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应根据管道沿线居民户数及建(构)筑物密集程度采用相应的强度设计系数进行设计。

管道地区等级划分及强度设计系数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中有关规定执行。

当输送含硫化氢天然气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消防设施集输油工程中的井场、计量站等五级站;集输气工程中的集气站、配气站、输气站、清管站、计量站及五级压气站、注气站;采出水处理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油田采出水立式沉降罐宜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

钢制单盘式和双盘式内浮顶油罐的消防设施应按浮顶油罐确定,浅盘式内浮顶和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消防设施应按固定顶油罐确定。

偏远缺水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3、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凝析油罐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且可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总容量不大于2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立式油罐区或总容量不大于5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井场卧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油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

油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

单罐容量10000m3的固定顶罐、单罐容量50000m3的浮顶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卧式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单罐容量20000m3的固定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连锁程序操纵功能。

单罐容量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单罐容量100000m3的浮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自动操纵功能。

油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

油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

单罐容量10000m3的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单罐容量10000m3、500m3的固定顶油罐与单罐容量50000m3的浮顶油罐,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单罐容量500m3的固定顶油罐、卧式油罐,可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总容量50m3或单罐容量2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和辅助水枪(水炮);总容量50m3或单罐容量20m3时,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站场设计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按3h计算。

站场等级消防用水量(L/S)三级45四级30五级20注:

五级站场专指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和五级天然气处理厂除集输油工程中的井场、计量站等五级站;集输气工程中的集气站、配气站、输气站、清管站、计量站及五级压气站、注气站;采出水处理站范围之外的站场宜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室外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油气站场建筑物消防给水

(一)油气站场建筑物消防给水

(一)油气站场建筑物消防给水

(二)油气站场建筑物消防给水

(二)天然气四级压气站和注气站的压缩机厂房内宜设置气体、干粉等灭火设施,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采用计算机控制的集中控制室和仪表控制间,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手提式、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生产装置区及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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