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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附件:

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的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联合办公。

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

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已上市文化企业或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第七条引导资金使用围:

(一)支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网络游戏、电视购物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动画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基地等)建设,重点发展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演出院线、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六)支持代表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容生产和品牌打造;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

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

分为事中补贴和事后奖励。

事中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购置等前期投入;事后奖励主要用于对项目完成后的以奖代补。

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积极探索有偿资助、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其他资助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相应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同时,加强与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的联动,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承担主体必须是在省行政区域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股权结构清晰合理,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创能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且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或已获得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五)违反《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2月底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区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申请。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市、县的申请项目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对口上报省级部门。

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三)加强重大项目带动和资源统筹整合。

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重点支持具有重大示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

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和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前瞻部署,重点关注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提高项目显示度和影响力;加大对中、北地区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主动做好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地方和相关部门着力推进的重点项目。

(四)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专家组按规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联合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

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为加快引导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对每年度资助项目提前一年组织评审,报协调小组审定。

同时,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制度,在全国围遴选一批文化产业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对年度项目的安排意见等下达项目经费,并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制度。

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对进展过于缓慢的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连续跟踪检查。

对引导资金下达后6个月仍未实施的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将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在5年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省财政厅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

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建立项目验收总结制度。

每年度年终,省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将本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并适时对以往年度项目进行跟踪考核和绩效分析,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8]192号)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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