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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阶级的思想

 

统治阶级的思想

 

  统治阶级的思想【1】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论证社会意识的阶级实质时提到"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为了证实这一理论,本文通过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角度上对此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证明了它的客观真理性

 

  关键词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统治思想

 

  帕斯卡尔在他的《思想录》中曾这样说过:

"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

 

  用不着整个宇宙拿起武器来才能毁灭他,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死命了。

 

  然而,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更高贵的多,因为他知道自己要死亡,以及宇宙对他所具备的优势,而宇宙对此却一无所知"。

 

  "因而,我们全部的尊严就在于思想"。

 

  可见,思想在一个人或者说一个群体中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

 

  只要存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那么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和对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而分成的集团就形成了阶级。

 

  代表每一个阶级的思想是不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重点论证了阶级社会中各种思想意识现象的阶级实质。

 

  他们做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在这里,马克思通过自己的研究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重要的真理,即在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也必定会在相应的精神生产资料的生产上占支配地位,而在一般情况下,正是这一点决定着这一历史时期人们的一切理解和解释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

 

  如果他们不具有占有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的权力或不认同这种权力,那么他们的理解和解释活动就不可能成为那个历史时期的主导性的活动,至多只具有依附性和边缘性的特征。

 

  马克思恩格斯用"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

"这一观点来论证"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站统治地位的思想"。

 

  用他们的话就是说统治阶级之所以是统治阶级,正是由这种支配关系决定的,而他们的思想不过是这种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必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一、从统治阶级上看,统治阶级在生产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分为政治的和思想的。

 

  大部分的时间内,统治阶级的思想就是社会的思想,一旦爆发社会革命后,生产关系中的优势阶级就会站出来充当领导阶级和统治阶级,他们的思想就会占据主流地位。

 

  统治阶级通过权力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

 

  统治阶级对思想的生产和分配最集中地反映在他们所制定的新闻检查制度中。

 

  他们通过手中的权力,排斥不同的见解,贯彻自己的意志,从而牢牢地维护着与本阶级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换句话来说,一般统治阶级都会通过本阶级所控制的文化机构和舆论工具来进行思想的产生,以此来用本阶级的意识形态来影响和控制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当然在社会中仍有一些反对统治阶级思想的人站出来,但是在神权时代,社会告诉人们要以神的思想为自己唯一思想,否则就是异端,就要被烧死,在皇帝时代,社会上流行的是对皇帝无比顺从,否则,就要被处以死刑。

 

  可想而知,人们是在一种不得不的形势下被逼来服从当时的统治阶级思想的。

 

  正因如此,本来由自己的思想的人,也会受所谓思想家们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来反映或者接受此类思想。

 

  而一旦接受了这个思想,那么就是很牢固的。

 

  只要存在阶级,那么思想必然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二、从被统治阶级看,其思想主要还是受统治阶级的支配

 

  虽然如此,但并不是说他们自身没有独立的思想体系。

 

  "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面,都有一些哪怕是还不大发达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文化成分,因为每个民族里面都有劳动群众和被剥削群众,他们的生活条件必然会产生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

 

  也就是说说,有压迫、有剥削的地方,必然就会产生反抗这种压迫和剥削的思想。

 

  统治阶级可以凭着自己优越的地位会人民群众实行思想控制,但却不能消灭被压迫阶级的思想或使之完全服从其统治。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的思想是受处于统治阶级地位的奴隶主、封建庄园地主、大资本家控制的,他们通过国家机构来宣扬他们的思想,于是整个社会处处充斥的是他们的思想,处处漫溢的是他们的意志。

 

  然而他们的数量却不及被统治阶级的几十分之一,所以大多数人的利益实际上是在不断受损。

 

  奴隶曾用往往是带有宗教外衣的思想来表示对奴隶制度的痛恨,通过宗教以求享受公平的待遇,宗教因此就成了人们的精神寄托。

 

  当宗教慢慢地成为统治阶级地位的意识形态时,在被统治阶级中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异教思想,它们与正统的宗教相对抗,成为同统治思想相对立的思想体系。

 

  这一切说明,在阶级社会中,有阶级对立,就有对立的思想体系。

 

  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虽然一般地受统治阶级的支配,但也始终存在着反对这种支配的斗争。

 

  从社会是否存在统治阶级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2】

 

  摘要:

本文围绕法的本质问题,介绍了西方不同时期不同学派以及不同学者的观点,介绍了我国主流观点,然后从社会上是否存在统治阶级的角度,对存在着阶级的社会、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特殊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本质分别进行了探讨。

 

  Abstract:

Thispaperfocusontheproblemoftheessenceoflaw,introducestomanyviewpointsofthewesternindifferentperiods,differentschoolsanddifferentscholars,introducesthemainpointofourcountry.Thenfromtheangleofsocialexistenceoftherulingclass,respectivelydiscustheclasssociety,theprimitivesocietyandcommunism,andasaspecialsocialmorphologyofsocialistoftheessenceoflaw.

 

  关键词: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社会形态

 

  Keywords:

France'sessencerulingclassformofsociety

 

  作者简介:

范曾,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法的本质的理论介绍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根本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论题,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各个学派的法学家都对这个论题进行了讨论。

 

  古希腊的思想家认为自然法则凝结为自然理性,人定法是自然理性的体现,法是以自然理性为基点的。

 

  神学代表托马斯.阿奎那把上帝说成是理性的化身,并且用理性来规定法律,认为法是以神学理性为基点的;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人类法"只有以自然为根据才是公正的,他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法以人类理性为核心;荷兰的格劳秀斯和英国的霍布斯强调"法律是君主主权者命令";卢梭主张"法律公意"论;黑格尔认为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法的客观实在,法律作为伦理法的表现形态,实际上反应了国家的理性的要求;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总之,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

 

  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

 

  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

 

  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也进行了直接的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了丰富而深刻的含义。

 

  首先,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其本身并不是法,只是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其次,法不是任何人意志的反映,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

 

  统治阶级意志虽然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是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再次,法律体现的是阶级的意志,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是纯粹的某个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统治阶级在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最后,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并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体现在法中,而是那些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二、从社会是否存在统治阶级来探讨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问题,上面我已经介绍了西方不同时期不同学派以及不同学者的观点,也介绍了我国主流观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本质作了不同的理解。

 

  下面我从社会是否存在统治阶级的角度来看法的本质。

 

  我认为,从这个角度,对法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的方面进行研究:

一、存在着阶级的社会的法的本质;二、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法的本质;三、作为特殊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本质。

 

  人类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将来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不同的社会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我认为在这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法,法是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本质特点。

 

  在研究法的本质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

什么是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一词合并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曾经加以区分的两个概念,虽然他们没有系统地说明。

 

  第一个概念涉及经济上统治的阶级,它凭借自己的经济地位统治和支配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是这样说的: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第二个概念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和再现现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势必运用国家政权,也就是说,在政治上进行统治。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

"最后,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

 

  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是指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由于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没有统治阶级,社会主义社会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统治阶级,所以我从上面所说的三个方面来研究法的本质。

 

  

(一)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法的本质

 

  1.原始社会法的本质

 

  原始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改造自然的力量有限,劳动工具简陋且技能不高,单独的个人是无法与自然和猛兽作斗争的,人们只能靠集体的力量勉强维持生活。

 

  虽然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但是存在着社会组织,主要是氏族和部落。

 

  在每个氏族里,平时有氏族族长,战时有军事首领,他们虽然有领导和指挥的权力,但无特权,也不脱离生产,是通过明主选举产生的,可以随时撤换。

 

  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氏族议事会,一切有关氏族的重大事务,如选举、撤换氏族领导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实行血族复仇或接受赔偿,收养外人加入氏族等,都由它决定和处理。

 

  氏族的每个成员都是平等的,自由的,一切的争端和纠纷都是当事人所属的氏族或部落来解决的。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为了共同的进行生产和生活,处理氏族组织这样一个权威外,还需要一定的行为规范,包括生产、产品分配、生活、社会管理等许多方面,这些共同的生活规则就是原始社会的法,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是社会成员为了共同的生产和生活,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自我约束,平等的适用于氏族全体成员,也平等的保护着氏族全体成员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它对于社会的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人们都需自觉遵守,它是靠舆论和领袖的威望来保证实施的。

 

  2.共产主义社会法的本质

 

  共产主义社会是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完全消灭了剥削和阶级差别,国家也消亡了;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实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们有高度的文化修养,消灭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

 

  从政治的角度讲国家是消亡了,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在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有均有特色,再加上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所处的生存环境和地理位置的不同,不可能被同化为一个经济组织,我认为每个国家每个民族不会放弃自己的文化,不愿意自己的民族和国家被灭亡,国家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仍然存在。

 

  不同的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需求,他们之间会有利益之争,会发生纠纷,这时就需要法来规范他们的行为。

 

  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仍然需要共同的准则,需要一定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

 

  这些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社会规范和规章制度是人们的行为规则,也就是法,而且更完善更发达,会得到人们毫无疑义的严格遵守,它靠人们的自觉和社会舆论来保障。

 

  综上所述,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法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和认可,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行为和共同意志的反映,是规范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共同行为规则,靠的是人们的自觉遵守和舆论的监督来实现的。

 

  

(二)存在着统治阶级的社会的法的本质

 

  奴隶制社会基本的阶级是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阶级,他们之中又分为各不相同的等级,奴隶不被看做是人而是物,是归奴隶主所有的"会说话"的工具,在经济上是被剥削的阶级,在政治上是被统治的阶级。

 

  那时的法是巩固人身占有和等级制度为特点,惩罚方法极其残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反映的是奴隶主阶级的共同利益。

 

  封建社会的基本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农民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那时的法以巩固人身依附制度和身份等级制度为特点,刑法残酷,刑讯暴虐,株族连坐,反映的是封建主阶级的共同意志,保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

 

  资本主义社会是最后一个剥削社会,资产阶级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无产阶级是被剥削被统治的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控制着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基础的阶级压迫秩序,建立了适合于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的人们的法定权利义务体系,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统治的工具。

 

  综上所属,阶级社会的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靠国家暴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的本质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型社会,已经消灭了阶级,虽然有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但是他们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这时的所谓"统治阶级"――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已经与传统的统治阶级有了本质的区别,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是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了提高发展社会生产力。

 

  由于人民内部尚存在着差别,如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区别,人们生活条件的差别,这就决定了人们的要求、意志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必须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把广大人民分散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人民的科学的统一的意志。

 

  这时的法反映的就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真正的民主、公平、正义、法治等,保障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改造犯罪分子的主要手段,是保护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武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反映,是有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制定和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人们生活和生产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总结

 

  综上所属,社会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法也在不断的演化发展,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涵。

 

  法的本质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随着人们的要求的变化而变化,是由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的,我认为,按照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研究法的本质,给法下定义更具有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M].群众出版社,1996

 

  [2]陈绍兴,张志勤.国家与法的理论[M].法律出版社,1992.06

 

  [3]张泉林.法学基础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12

 

  [4]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04

 

  [5]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

 

  [6]吴方正.论法的本质[J].

 

  [7]孙世昌论法的本质和作用[J].运城学院学报,2003.02.9一17

 

  [8]苏梅凤,陈洪波.论法的本质属性[J].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09.30.58一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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